一、引言
近年来,在国际投资仲裁(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中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发展趋势,即东道国常以投资者存在贿赂等腐败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阻却仲裁庭对投资争议的管辖或否定其实体请求。这一做法被称为“反腐败抗辩”(corruption defence),指东道国主张由于投资者在投资取得或运营过程中涉及腐败违法行为,其投资不受投资协定保护或相关请求不可受理。在全球范围内反腐败执法力度加强的大背景下,“反腐败抗辩”已成为东道国对抗投资者索赔的有力武器之一。
对于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等对外投资项目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趋势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往往面临东道国腐败风险较高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一旦陷入投资争议,中国企业可能遭遇东道国以腐败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影响其仲裁索赔的成败。因此,深入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反腐败抗辩”的法律基础、典型案例和发展趋势,分析其兴起背后的国际法理,并为中国企业提出相应的风控与应对建议,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本文将围绕上述主题展开讨论。首先梳理国际投资仲裁中“反腐败抗辩”的法律依据及发展脉络;其次结合典型案例(如Metal-Tech Ltd. v. Republic of Uzbekistan等)剖析仲裁庭对于腐败指控的处理方式与裁决要点;然后评估这一趋势可能给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而探讨中国企业如何加强合规建设和争议应对,以减少腐败风险对投资保护的侵蚀;最后是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
二、法律基础与抗辩发展脉络
1. 国际反腐败法律框架与投资合规要求。 20世纪末以来,多边反腐败法律框架逐步建立,为各国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奠定基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该公约2005年底正式生效,目前缔约国已达191个,几乎实现了全球普遍参与。UNCAC作为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反腐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将贿赂等腐败行为定为犯罪,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共同承诺。与此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7年签署的《反贿赂公约》于1999年生效,迄今已有包括全部38个OECD成员国在内的46个国家加入,要求缔约国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定罪并严厉惩治。上述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相应的国内反腐立法,构成了当代国际投资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伦理底线。投资者如在东道国从事贿赂等非法行为,不但可能面临刑事法律后果,其投资行为的合法性也会受到质疑。
2. 投资协定合法性条款与“洁手原则”。 在国际投资协定(BITs及多边投资条约)中,常见一类规定是投资需符合东道国法律(compliance with host state law)的合法性要求。这意味着,只有依据东道国法律合法取得的投资才能受到协定保护,否则仲裁管辖权可能被否定。这一要求体现了一般国际法上的“洁手原则”(Clean Hands Doctrine),即“Ex turpi causa non oritur actio”(不法原因无法产生诉因)的法理:投资者若通过非法或不道德手段获得投资利益,则其请求权不应受到国际法保护。仲裁实践中,多数仲裁庭认可洁手原则的适用基础,将贿赂、欺诈等行为视为对国际公共政策(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的违背。例如,在著名的World Duty Free v. Kenya案中,仲裁庭明确指出:“贿赂行为违背了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公共政策……因此,以腐败合同或通过腐败手段取得的合同为基础的索赔,仲裁庭不能支持”(原文:“[B]ribery is contrary to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 policy of most, if not all, States… Thus, claims based on contracts of corruption or on contracts obtained by corruption cannot be upheld by this Arbitral Tribunal.”)。这一裁决奠定了反腐败抗辩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合法性基础。随后诸多案例亦沿用了类似法理,如Hamester v. Ghana案仲裁庭强调:“如果一项投资的取得违反了东道国法律的善意原则,涉及腐败、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该投资不应受到ICSID公约下投资保护机制的保护”。
3. “反腐败抗辩”的兴起与演变。 World Duty Free案(ICSID案号ARB/00/7,裁决于2006年)通常被视为国际投资仲裁中首次明确因投资者行贿而驳回其请求的里程碑。该案中,投资者向肯尼亚总统行贿$200万以获得特许经营合同,仲裁庭认定此行为违反国际公共政策和英国/肯尼亚合同法,裁定投资者丧失其全部索赔权。自此之后,东道国在仲裁中以投资者腐败为由进行抗辩的现象大幅增加,被视为东道国“挫败”投资者索赔的一种策略。例如,2006年的Inceysa Vallisoletana v. El Salvador案中,因投资者在招标过程中有欺诈不当行为,仲裁庭依据投资协定合法性条款拒绝管辖。此类以非法行为为由的抗辩亦称“违法性抗辩”(illegality defence),范围涵盖腐败贿赂、欺诈瞒骗、违反东道国法规等多种情形。“腐败抗辩”则是其中最常见也最具杀伤力的类型,因其一经认定往往足以令投资者败诉而无缘实体审理。据统计,在近年来公布的投资仲裁案例中,涉及腐败指控的比重持续上升;虽然仲裁庭认定腐败成立的案件只占少数,但只要指控一经证明,往往导致仲裁庭直接拒绝管辖或驳回全部索赔。这一趋势表明,“反腐败抗辩”已从早期零星出现的发展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条重要抗辩路径。仲裁实践也逐步探索出应对腐败指控的证据标准问题,例如从过去要求“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逐渐转向结合推定和间接证据的灵活方法,以适应腐败行为隐蔽性的特点。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为了进一步理解仲裁庭对腐败抗辩的考量,下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分析。
1. Metal-Tech Ltd. v. Uzbekistan(ICSID案号ARB/10/3)。 该案是东道国成功以腐败抗辩击败投资者请求的典型。Metal-Tech公司是一家以色列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钼产品合资项目。乌方在仲裁中指称,投资者为获得项目合同向乌国官员提供了巨额贿赂款,要求仲裁庭裁定无管辖权或驳回其请求。仲裁庭经过详尽调查,发现投资者确曾通过多份“咨询合同”向数名与官员有关联的顾问支付了数百万美元费用,却无法证明这些顾问提供了真实服务。进一步证据显示,这些顾问与乌国政府高层存在密切关系,投资者支付款项具有行贿嫌疑。仲裁庭据此认定投资者的行为构成贿赂,违反了以色列-乌兹别克斯坦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须遵守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因而裁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投资者的请求不受理。值得注意的是,Metal-Tech案是少数几起仲裁庭明确基于腐败抗辩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案例之一。仲裁庭在裁决中不仅确认了贿赂行为的发生,还强调国际公约(如UNCAC)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反腐法规均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非法,投资者不应从其不法行为中获益。该案裁决向国际投资界再次敲响警钟:凡投资活动涉及贿赂腐败,将可能彻底丧失通过仲裁寻求救济的机会。
2. 其他相关案例。 除上述案件外,多起投资仲裁案例均涉及腐败指控并产生重要影响。例如:World Duty Free v. Kenya案(前述)确立了反腐败抗辩的基石;Inceysa v. El Salvador案(ICSID,2006年)因招标欺诈撤销管辖;Plama Consortium v. Bulgaria案(ICSID,2008年)中,虽无直接贿赂但投资者隐瞒关键事实亦被视为恶意;Hanocal v. Indonesia案(UNCITRAL,2016年)和Beijing Shougang & Others v. Mongolia案(PCA UNCITRAL,2017年)等,均出现东道国以投资者涉嫌行贿或其他非法行为为由抗辩的情形。其中北京首钢等诉蒙古案是中国投资者牵涉腐败抗辩的典型:该案中蒙古国指控中方投资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许可证,仲裁庭最终认定投资协议取得存在非法性,驳回了中方投资者索赔请求。这表明中国企业并非置身事外,在国际仲裁中同样可能面对腐败指控带来的不利后果。
整体来看,各仲裁庭在处理腐败抗辩时虽具体情节不同,但普遍遵循相似法理:一旦证据足以证明投资者在取得或运营投资过程中存在贿赂等腐败行为,即可认定其投资不受条约保护或其索赔不具有可受理性。仲裁庭通常不考虑东道国官员是否同样有过错,即便贿赂是东道国官员主动索取或受益,仲裁实践中也很少允许投资者以“东道国腐败参与”作为抗辩来挽回请求权。换言之,投资者自身的不法行为将导致其“洁手”受污,从而失去在国际法下主张权利的资格。这一严厉后果旨在彰显国际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也意在警示投资者:跨国投资需严格守法合规,切莫因小利而失大义。
四、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
1. 腐败高发区域的投资暴露。 中国企业近年来大规模“走出去”,投资目的地涵盖“一带一路”沿线众多新兴经济体。这些地区有相当一部分腐败指数较高、法治环境薄弱,商业贿赂和官商不透明现象较为普遍。据报道,在80多个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中,腐败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难题。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开展基础设施、能源矿产等项目,往往需要与当地政府、官员打交道,面临被索贿的诱惑或压力。如果企业一时疏于防范,陷入行贿陷阱,不仅违反东道国法律和UNCAC等国际公约义务,也为日后埋下隐患:一旦项目出现纠纷进入仲裁程序,东道国几乎必然会祭出腐败抗辩大做文章,从而使中国企业在法律上陷于被动。
2.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监管与声誉风险。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倡议的廉洁建设,将廉洁视为“一带一路”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中方与各国共同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承诺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加强企业海外合规。然而,一些中国企业在海外项目中因涉嫌不当行为而被多边开发银行列入制裁名单。例如,多家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中国公司因在海外实施欺诈贿赂行为,被世界银行等多边机构取消资格。这不仅暴露出个别企业合规管理的不足,也可能损害中国企业整体的国际声誉。更严重的是,如果中国企业卷入东道国的腐败丑闻,相关证据很可能被东道国政府掌握并用于仲裁抗辩,企业将陷入“口实在他人”的不利境地。
3. 东道国反制策略的滥用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东道国提出的腐败抗辩都基于客观事实。一些情况下,东道国可能出于逃避赔偿责任的动机,夸大甚至捏造投资者的违法行为。例如在某些争议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投资者行贿,但东道国仍指控其“可能”存在非法行为,企图转移仲裁庭对东道国违约的关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自证清白,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大增。而仲裁庭在腐败指控阴影下,往往对投资者产生更严格审视,哪怕最终驳回东道国抗辩,投资者也可能已在程序和声誉上付出高昂代价。因此,“反腐败抗辩”的盛行在提醒中国企业严守合规的同时,也意味着企业需准备好应对可能的恶意指控和复杂举证挑战。
五、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风险,中国企业应从事前防范与事后应对两个层面入手,构建全方位的反腐合规和争议解决策略:
1. 强化境外投资合规体系建设。 合规是最好的防线,预防胜于救火。中国企业应结合UNCAC、《OECD反贿赂公约》精神和东道国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项目的反腐合规体系。在决策和执行层面,应制定明确的海外业务行为准则,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具体措施包括:开展东道国法律和腐败风险尽职调查、设置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海外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定期反腐培训、建立对高风险支付(如咨询费、中介费、礼赠等)的严格审批与审计机制等。同时,企业应利用技术手段加强财务透明度和资金流向监控,确保海外资金使用全流程留痕可查。实践证明,拥有完善合规计划的企业不仅能降低卷入腐败的概率,在遭遇腐败指控时也更有能力提供反证自清。正如习近平主席所强调的,要“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确保“一带一路”项目成为廉洁工程。中国企业作为主力,应当履行好廉洁合规的主体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清廉形象代表。
2.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订立反腐条款。 很多跨国行贿行为是通过中介代理、当地合作伙伴之手进行的。因此,中国企业在海外选择商业伙伴时要特别审慎,开展全面的背景调查,避免与有不良纪录或腐败风险高的个人和公司合作。对于必要的中介代理服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支付,并保留一旦对方涉嫌违规时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在投资协议、合资合同中,可以主动加入反腐败条款或“声明与保证”条款,载明各方承诺未参与也将杜绝贿赂行为。一些新的国际投资协定已开始纳入类似规定,将反腐义务写入条约文本。中国企业亦可在项目谈判中提出参照采用国际通行的反腐条款,为自身提供“契约式”保护。一旦日后发生争议,这些文件既是企业自证清白的证据,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东道国有关方面谨慎行事,不敢轻易索贿或诬告。
3. 积极应对腐败指控的争议策略。 如果不幸在仲裁中遭遇东道国提出腐败抗辩,中国企业应当迅速采取专业应对措施。首先,法律层面要组建跨国律师团队,既包括精通国际投资法和仲裁程序的律师,也应有熟悉东道国刑事反腐法规的法律顾问,以全盘评估指控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调查机构对相关指控展开内部调查,以便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其次,证据层面要充分利用仲裁程序中的披露(disclosure)和证人作证机制,要求东道国提供具体腐败指控的详细证据,并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若东道国指控涉及其本国官员腐败行为,中国企业可主张要求调查这些官员的腐败案卷,以验证指控是否仅仅选择性针对投资者一方。再次,策略层面可考虑将东道国的腐败指控与其自身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联系起来,迫使仲裁庭关注东道国在腐败事件中的角色。例如仲裁实践中有学者主张适用“禁止反言”(Estoppel),即如果东道国政府官员收受了贿赂,则东道国不应在事后以此为由逃避责任。虽然这一主张目前仲裁庭鲜有明确支持,但在特定情形下提出,或能在道义上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衡平考量。此外,中国企业应审慎评估案件整体前景:若证据显示己方确有违规且东道国强硬抗辩,考虑到仲裁结果大概率不利,不妨在适当阶段寻求和解,以减少损失。但和解时应注意方式和内容合规,防止再陷“以赔掩罪”的困境。
4. 运用政治与外交手段辅助解决。 在某些涉重大项目的投资纠纷中,中国企业可以考虑通过政府渠道寻求支持与协调。中国作为UNCAC缔约国和“一带一路”倡议牵头方,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如果东道国对中国企业的腐败指控存在明显瑕疵或政治动机,中国企业可向我国驻东道国使领馆、商务部门反馈情况,通过双边政府对话机制表达关切,敦促东道国公正对待相关争议。必要时,中国政府也可在多双边场合强调“一带一路”廉洁合作原则,对恶意滥用腐败指控的行为提出批评。这种外交施压虽不会直接影响仲裁法律程序,但可能促使东道国重新审视立场,增加和解机会或软化其在仲裁中的态度。当然,政治手段应谨慎使用,以免被解读为对仲裁的不当干预。原则上仍应以法律解决为主,外交手段为辅,共同作用于争议的解决。
六、结语
“反腐败抗辩”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兴起,折射出全球反腐浪潮对国际投资法实践的深刻影响。它提醒我们,投资保护的前提是投资行为本身的廉洁与合法。对于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而言,在享受东道国法律保护和国际条约待遇的同时,必须严守合规底线,秉持“洁手”开展经营。唯有如此,方能在纷繁复杂的海外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法律角度看,反腐败抗辩已成为东道国维护自身公共利益与国际义务的合理手段,但亦需防范其被滥用而损及投资保护机制的稳定性。仲裁庭在具体案件中应平衡考量,一方面坚决否定腐败行为,维护国际公共政策;另一方面也应确保东道国不能通过不当指控逃避应尽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国际投资法可能逐步发展出更明晰的规则,例如对证据标准、举证责任、腐败参与方的法律后果等作出统一指引。国际组织也在探索将反腐原则进一步融入投资协定文本,以明示各方义务。这些努力都有助于促进洁净投资、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总之,“反腐败抗辩”的兴起既是挑战亦是机遇。它敦促中国企业苦练内功、强化合规,在海外树立诚信守法的形象;同时也推动国际投资规则朝更加公平透明的方向演进。中国企业应以积极态度面对这一趋势,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落实反腐措施,在争议中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当每一个“走出去”的企业都做到廉洁自律、合法经营,“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海外投资才能真正行稳致远,为东道国和中国自身带来可持续的互利共赢。习近平主席提出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廉洁之路,这既是对国家的要求,更需要广大企业的践行。让我们擦亮廉洁底色,行稳国际投资之路,为构建清朗健康的国际经贸新秩序作出应有贡献。
“反腐败抗辩”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兴起与中国企业的应对路径——脚注与参考资料
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
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截至2024年8月,已有191个缔约国,几乎实现全球普遍参与。公约强调预防措施、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和资产追回等方面,体现了国际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共同承诺。
来源:https://www.unodc.org/corruption/en/uncac/index.html
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公约》(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
该公约于1997年12月17日签署,1999年2月15日生效,是首个也是唯一一个专注于“供方”贿赂的国际反腐败工具,要求缔约国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定为刑事犯罪,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来源:https://www.oecd.org/en/topics/sub-issues/fighting-foreign-bribery.html
3. World Duty Free Company Limited v. Republic of Kenya:
仲裁庭认定投资者向肯尼亚总统行贿200万美元以获得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裁定投资者丧失其全部索赔权。仲裁庭指出:贿赂行为违背了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公共政策……因此,以腐败合同或通过腐败手段取得的合同为基础的索赔,仲裁庭不能支持。
来源:https://jusmundi.com/fr/document/decision/en-world-duty-free-company-v-republic-of-kenya-award-wednesday-4th-october-2006
4. Metal-Tech Ltd. v. Republic of Uzbekistan:
该案是东道国成功以腐败抗辩击败投资者请求的典型案例。仲裁庭发现投资者通过多份“咨询合同”向与乌兹别克斯坦官员有关联的顾问支付了数百万美元费用,却无法证明这些顾问提供了真实服务,认定投资者的行为构成贿赂,违反投资协定。
来源:https://jusmundi.com/fr/document/decision/en-metal-tech-ltd-v-republic-of-uzbekistan-award-friday-4th-october-2013
5.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反腐败措施: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倡议的廉洁建设,将廉洁视为“一带一路”的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中方与各国共同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承诺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加强企业海外合规。
来源:https://track.unodc.org/track/en/resources-by-thematic-area/anti-corruption-network-along-silk-road-economic-belt/index.html
6. 中国企业在海外项目中因涉嫌不当行为被多边开发银行制裁:
多家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中国公司因在海外实施欺诈贿赂行为,被世界银行等多边机构取消资格,暴露出个别企业合规管理的不足,可能损害中国企业整体国际声誉。
来源:https://www.csis.org/analysis/corruption-flows-along-chinas-belt-and-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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