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切换新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大厅 >> 专业委员会 >> 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当PE/VC遇到IPO系列之(七)——境内基金参与港股基石投资的关注要点(下篇)

    日期:2026-08-14     作者:张征轶(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韩政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本文将重点梳理境内基金参与港股基石投资涉及的基本流程、主要协议、未来退出及资金回流等方面的法律要点。

 境内基金参与港股基石的基本流程

为便于理解, 本文以此前笔者执业律所参与的某一大型港股IPO项目时间表(不同项目有差异)为例, 展示基石投资的大致时点:

 图片

 

如上表所示, 拟上市公司接触基石投资者较早, 甚至会在企业启动上市计划前就进行商业接洽, 根据各企业的行业特点以及自身需求而定, 若拟上市公司处于热门行业且企业受投资者追捧, 出于保密等要求, 拟上市公司往往不会过早接触基石投资人; 基石投资人经过前期较长时间的接洽、签署意向协议、基石协议初稿的反复谈判和修订过程后, 需在联交所聆讯后及注册招股书正式挂网前约两周左右的期间内, 完成基石投资人的最终确定和基石协议的正式签署。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 一旦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聆讯得以通过, 后续进程推进往往较为迅速, 境内机构投资者必须在此之前及时完成ODI等相关跨境投资手续, 以确保在“上市定价日”前能够将基石投资款项100%支付至拟上市公司或承销商指定账户。近半年来, 若无特殊情况, 实务中办理ODI手续通常需3-6个月时间, 若中间遇到相关窗口问题将进一步延长该等办理时间, 境内基金需办理基石投资的ODI手续的, 务必提前与发改委、商委等主管部门沟通ODI相关要求, 以免影响后续基石协议的交割。

 

二、境内基金参与港股基石的主要协议

境内基金投资港股基石份额, 根据进展阶段不同, 前后涉及的协议主要包括基石投资意向协议(非必须)、用于境内办理ODI手续的基石股份认购协议(仅适用于需办理ODI的情形)以及联交所标准格式的《基石投资协议》(CORNERSTONE INVESTMENT AGREEMENT, 一般简称“CIA”), 具体如下: 

 (一)上述协议中, 意向协议一般就整体交易安排作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 以便双方后续推进工作。

 (二)用于境内办理ODI手续的基石股份认购协议之所以需要单独签署, 是因为境内投资者办理ODI时, 正式的基石协议尚未签署, 而投资协议又是办理ODI的必备文件, 因此实践中往往会由投资人与拟上市公司签署更为简略的基石轮投资协议, 尽管这一协议版本简略, 但交割先决条件、必要的陈述保证亦不可或缺。

(三)港股标准版本的基石投资协议(Cornerstone Investment Agreement, 简称为“CIA”), 其签署主体一般包括基石投资者、发行人、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其他主体(例如, 有些交易中还包含基石投资者的担保方); 条款主要包括交易安排、交割条件、交割安排、禁售期、陈述保证与承诺、终止、争议解决、保密及其他通用条款。

 无论是ODI用途的投资协议还是正式的基石投资协议, 就最为核心的交易安排而言, 基石投资者需承诺按最终发行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发行人新发股份, 投资总金额通常以港元或美元确定, 例如2亿美元, 股份数量则根据最终IPO发行价格调整。基石投资人的前述投资义务通常仅以拟上市公司成功完成发行作为前提条件, 不附带其他商业或监管条件, 这一方面有助于其获配份额能够得到保障, 但弊端则是基石投资协议生效后基石投资者即不能随意单方撤回认购, 一旦发行完成, 基石投资者应按基石投资协议的约定将投资款、佣金及费用支付至整体协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拟上市公司正式挂牌上市当日, 基石投资者认购的基石股份将被登记至其港股证券账户名下。

 

三、境内股权基金投资港股基石后的退出

 (一) 锁定期

关于基石投资者的锁定期问题, 曾有客户咨询联交所于2024年12月刊发的《有关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的建议》的咨询文件, 根据该咨询文件, 联交所考虑允许基石投资者“分阶段解禁”, 当中50%的份额可在上市后三个月后解除禁售限制, 其余的相关份额则在上市后六个月后完全解禁。但该咨询文件并未被最终采纳, 当前港股拟上市公司基石投资者的锁定期仍然为六个月, 当然, 投资者可以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和基石投资者的市场影响力选择是否自愿延长锁定期。

(二) 减持方式

港股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流转主要包括公开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要约收购、私有化及非交易性转让(如继承)等方式, 股东可根据所持股份类型能否适用对应的流转方式完成股份流转和减持。具体而言, 流通股的流转方式较为多样, 基石投资者可直接在锁定期届满后, 于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主动”退出, 或者在触发要约收购、私有化等商业行为时, “被动”退出。当然二级市场减持仍然是主流退出方式, 但需遵守联交所减持规则的细节要求。

(三) 资金回境要求

对于境内基金通过ODI方式参与拟上市公司的基石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流向事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5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2026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即H股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的, 其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 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调回; 以外币调回的, 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 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对于红筹架构的港股上市公司, 境内机构股东也应及时汇回其因减持、转让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

 

结语

本文作为《境内基金参与港股基石投资的关注要点》的“下篇”, 重点解答了境内基金参与港股基石投资涉及的基本流程、主要协议、未来退出和资金回流等方面的法律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