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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有多少“国际惯例”在忽悠人

    日期:2008-07-14     作者:张 航    阅读:1,777次
    “国际惯例”一说,近年来不绝于耳。但凡遇到服务涨价或需规避责任,一些经营者总习惯于掏出“国际惯例”,堂而皇之地忽悠消费者。

从宾馆住宿业到餐饮消费领域,从民航机票销售到银行服务收费……生活中,有哪些所谓的“国际惯例”在糊弄人?它们是否真的可以绕开法律,成为经营者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住酒店,中午退房成“规矩”

背 景

“中午12点前结账,否则加收1天的房费”,这历来是酒店业的行规。不过,日前北京市多家宾馆酒店将中午结账时间由12时延至14时,直接挑战了业界的这一“潜规则”。但几天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却以“中午12点退房”是“国际惯例”为由,否定了酒店业14点退房的普遍可行性。

事实上,酒店业的这一“国际惯例”一直受到消费者的质疑。“时间的计算上明显太死板。”张先生从南方坐飞机来上海开会,抵达上海时一般都在深夜,到宾馆已经是凌晨三四点钟,然而到中午仅仅八九个小时,宾馆向张先生收取的却是一天的住宿费用。张先生认为,宾馆的服务不足一天却按照一天来收取费用,很不合理。

说 法

针对酒店业的这一“国际惯例”,北京市消协指出,宾馆饭店规定的12时结账“惯例”,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其实质是有利于经营者,而不利于消费者。按照这一“惯例”,消费者住宿酒店不满24小时须按24小时结账,超过则加收半天费用,超过6小时需要加收一天费用。这无疑让经营者从中得到了利益,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因此受到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宾馆、饭店与消费者之间属于合同关系,12点结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于合同中的这项内容并没有明确的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要求,是一个格式合同条款,而这种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法应当向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方面倾斜。

上餐馆,带酒水要付“开瓶费”

背 景

近年来,“开瓶费”、“禁带酒水”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词汇。消费者说:自己带酒自己喝,酒店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这是霸王条款!酒店称,“开瓶费”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收费,而且这是国际惯例,是行规。

“开瓶费”之争,由来已久。2006年12月2日,温州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称,自2007年1月1日起,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但此后不久,在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中,法院认定餐饮经营者收取“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有关费用应当返还消费者。2007年1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协或消保委发表联合声明,认为餐饮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有权抵制。但当年12月1日,商务部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则明文规定:“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从而默许了餐馆收取“开瓶费”的合法性。

说 法

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芦志锋律师指出,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践中,个别餐饮企业设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的规定,应该由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易双方自愿协商,自主决定。如果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的方式,单方面做出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要收取“开瓶费”的行规,则是一种限制交易条件的市场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种所谓的“国际惯例”即使真的存在,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属无效“惯例”。

买机票,遭遇“超售”难登机

背 景

拿着机票去换取登机牌,却被告知飞机已经满员。最终,乘客被迫改签到另一趟延误的航班上。一番“变戏法”的背后,是不被公众所知的内幕:国内各大航空公司都在卖“超售票”,这已成为国内民航界的一个“惯例”。

肖先生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一张从北京飞往广州的机票。没想到,当他定定心心地在机场办完手续准备登机时,工作人员却通知他由于飞机已经满员,他无法登机。肖先生十分恼火:明明持有真实、有效的机票,凭什么不让自己上飞机?反过来说,如果航班座位已经售完,航空公司又怎能继续超定额售票,而且不向购票者告知有关情况?“如果只有100个座位却卖120张机票,这不是随意侵害一部分乘客的合法权益吗?” 对此,航空公司的解释是,机票“超售”属于航空业的“国际惯例”。

说 法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张战民律师指出,对机票进行合理的“超售”,确属国际民航业惯例。但在国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时须履行两项基本义务:一是事先告知,二是事后赔偿。比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额为票价的两倍。

可见,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是一种有选择的与国际接轨。国内航空公司不向购票人明示所售机票的“超售”性质;在乘客被拒登机后,除安排其改乘下一航班外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这都侵犯了乘客的正当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作是一种欺诈经营。

银行收费,总有“惯例”来撑腰

背 景

从2003年末中国银联上报《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开始,到2007年4月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各会员银行停止收取跨行查询费用为止,“跨行查询费”在中国走过了起点到终点的路程。

对于跨行查询收费,当初中国银联的解释是,境外卡组织都对这一服务收取费用,且查询功能已经占用了银联网络近三分之一的资源。言下之意,跨行查询收费,是有“国际惯例”可循的。

人们注意到,目前除了跨行查询免费外,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仍然不少。比如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取款手续费、借记卡年费等等。对此,银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收费都有“国际惯例”为依据,暂时不可能取消。

说 法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分所主任徐强律师指出,一些企业为谋求自身利益,往往以所谓“国际惯例”的名义制定和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国际惯例”,有不少是站不住脚的。比如,有的“国际惯例”是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规定,根本没有普遍代表性,算不上什么“惯例”;有的是国际上过去通行的,而今早已被淘汰了;还有的在国外找不着,纯属子虚乌有。

以跨行查询收费为例,在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当地银行业并没有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一说。总之,以各种面目全非的潜规则作为逃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不过是垄断企业凭借行业优势,利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的弱点所玩弄的法律技巧。面对此类无视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又想拿“国际惯例”敷衍了事的企业行为,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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