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切换新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大厅 >> 专业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主体的确定

    日期:2026-01-16     作者:黄晶(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权利转让、保险利益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主体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二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单上载明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在保险单下的权利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所有权人及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的人视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付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的索赔主体。保险类别的不同决定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项下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及其所适用法律的不同。本文讨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索赔主体的确定,所依据的法律主要为《保险法》《合同法》及《海商法》中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被保险人还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成为保险索赔主体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二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海商法》对于此没有特殊规定的,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主体也应当具有以上条件。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的确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投保时在保险上指定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该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请求权。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权利发生转让的,该权利的受让人承接保险合同项下原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以下两种情形,保险单上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权利发生转让:

(1)被保险人依意愿转让保险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形    

有关合同项下权利的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第八十八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应经相对方同意。《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海商法》相比《合同法》为特殊法,两者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无需通知或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即可以背书或者其他形式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保险合同项下权利的受让人。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发生权利转让的情形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发生权利转让的情形。依据该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随着货物的转让而转让于货物受让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本身没有规定所适用的前提,但从立法者的本意来说,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应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货物所有权人。这是因为,保险标的转让时,作为所有权人的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失去保险利益,因此无法在保险标的出现保险事故时依据保险合同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而受让人并不能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当然取得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货物的受让人若要使该批货物受到保险的保障,则需要重新投保或者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更改保险单。货物的交易环节将因此变复杂。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简化交易流程,使得保险标的所有权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能够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于受让人。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是所有权人,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被保险人并不因此而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仍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将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于受让人则显然不合理。因此,《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应以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所有权人为适用前提。《保险法》四十九条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若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货物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让于货物受让人,无需《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而转让。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确定。

《保险法》《海商法》均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出现保险事故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 在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后,还应当识别该权利主体是否在出现保险事故时对于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该主体成为索赔主体,反之,则该保险合同项下无索赔主体,保险人不予赔付。保险利益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言,货物的所有权人及风险的承担者均为对海上运输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发货人发货时作为卖方对于货物具有所有权,当货物交付于收货人时,收货人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也可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另行约定。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货物还可能会经历多次买卖,货物所有权人随着货物的每一次交易均发生变更。而货物的风险转移独立于货物的所有权变更,CISG和我国《合同法》均以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为原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时,依据双方约定选择使用的贸易术语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综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主体的确定仍应当符合《保险法》中所规定的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由于海上运输的货物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且涉及买卖、运输多重法律关系,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格的被保险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索赔主体。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