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政协委员刘光复建议尽快对征收滞纳金行为立法

    日期:2008-03-06     作者:陈酿 武静    阅读:957次
    “滞纳金”一词,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无论你是迟交了电费、水费、燃气费、采暖费、通信费还是欠缴了税款、社保费,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日缴纳滞纳金。但是,目前滞纳金收取标准差距过大,属性不明,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因此,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省政协副主席刘光复建议,应尽快加强对滞纳金的立法 工作,使征收滞纳金的行为更加规范化。

    刘光复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滞纳金收取标准差距过大,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如对逾期缴费(税)需缴滞纳金的比例,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项目间相差有的高达50多倍,甚至更多。如:欠缴电费:从超过缴费期限之次日开始,居民用户按照所欠电费总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所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通信费的滞纳金计算:目前固定电话、小灵通、移动电话和宽带费用,自逾期缴费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通信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养路费:目前的日加收标准是百分之一,但其附加的惩罚性加收则会使个案的实际加收比例增加幅度很大,如北京市对欠交120元养路费达一年的车主加收滞纳金规定,如仅按照日加收率百分之一的规定,只需要缴纳438元,而加上惩罚性加收则变为实际交纳1314元,正好是原有标准的三倍。

    刘光复委员认为,这些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加收标准,有的实在是过于陈旧,和当前的法制建设已经很不相称,国家制定一个统一的滞纳金加收标准,已经变得十分迫切。刘光复委员认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类型,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在一些民用公用事业领域发生的所谓“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属于民事行为应按合同履行,加收比例过高明显有违法律规定。一些部门凭借手中权力收取过高“滞纳金”显然不受法律保护。由于滞纳金涉及范围很广,牵涉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他建议应尽快加强对滞纳金的立法工作,使征收滞纳金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一方面使有关部门加收滞纳金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使人民群众可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