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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的火花

    日期:2011-05-01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    阅读:3,600次

随着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企业在劳动人事方面遇到了许多“高技术”的难题;而另一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运行和管理也面临着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为了帮助律师更好的了解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在劳动法上的应用,以及解决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相关劳动人事运行机制方面的困惑,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携手劳动业务研究委员共同举办“信息网络及高新技术与劳动法的碰撞交流会”。
研讨会就网络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的境外离岸公司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待遇”、如何处理高新技术企业与员工的竞业禁止纠纷,特别是如何进行竞业禁止调查与证据固定问题、如何处理公司核心IT技术人员离职、交接事宜,特别是如何避免技术人员离职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企业内部电子证据的保全、电子证据的辨别和比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探讨,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对广大律师颇有启发。

 一、 关于境外离岸公司股权激励问题
 对于网络高新技术企业中常见的境外离岸公司股权激励问题,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部分委员提出,目前大量的网络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签发境外离岸公司股权作为员工服务期对价的情况,但离岸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服务期对价、是否可以剥夺提前离职员工的期权等新问题不断涌现。
劳动业务研究会委员们对此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培训可以设定服务期,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关于特殊福利可以设定服务期的规定并未明确废止,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依然可以对先予支付的现金、实物等特殊福利设定服务期。但是,司法实践中,特殊福利需要具备相当的“特殊性”而非普遍性;此外,而境外离岸公司的股权往往因为其公司未直接上市或公司注册问题,导致该等股权较难估价;最后,期权等可得利益本身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通常不能理解为一项既定且先予支付的特殊福利。因此,关于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属于“特殊待遇”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法律的进一步规定。

 二、 关于如何妥善IT关键技术人员离职移交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对网络技术的大量采用,核心IT技术人员往往控制着企业信息网络的关键钥匙,可以轻而易举地令企业的系统陷入瘫痪,经营陷入困境,造成巨大损失。鉴于此,众多委员都认为IT关键技术人员的监管以及离职交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会议过程中,劳动业务研究会的委员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公司核心IT技术人员离职交接的案例与参会委员分享。
在分享的案例中,某公司因某技术人员工作效率低且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考虑解雇该员工,但考虑到该员工掌握了公司重要交易系统的密码、程序、数据等,公司对该员工的离职做了周密的安排,包括利用多次的技术升级的机会,使该员工掌握的公司核心交易系统信息失效等方法,最终实现了平稳、顺利地的离职与交接。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也认为,信息安全从来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管理问题。
此外,劳动业务研究会也与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会就技术人员完成离职移交的标准进行了探讨。工作人员,包括IT类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的不仅应包括工作物品与材料的移交,还包括工作内容的移交。即IT类人员在离职移交时不仅应将有关技术数据移交给继任者,还应向继任者移交履行职务所必备的技术知识。当然,目前这个并没有法律法规层面上的规定,因此需要律师帮助企业在劳动人事制度中对IT类人员的离职移交要求做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

 三、 “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
劳动业务研究会的委员提出,我国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有一些争议,实践中也存在许多盲点。商业秘密的定义存在于许多法律规定中。一般企业会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定义该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可能有些并非属于商业秘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容易采用不同的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抗辩。
大家都觉得这是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可以由劳动仲裁解决,也可以经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采用民事诉讼进行解决纠纷相比其他方式更严格、严谨。

 四、 有关竞业禁止的问题
目前许多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都会采用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因此由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争议也呈现上升趋势。作为原雇主,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但是离职员工依然前往竞争企业工作,可谓人财两空。但是在维权上,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举证证明员工工作的事实,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此,与会委员在讨论中例举了各种调查取证中的棘手情况和经验。譬如委派客户与其接触、委托猎头招聘等手段获取合法有效的证据等方式。
此外,有委员也提供了一个双方律师围绕着在竞争对手工作的事实激烈对抗举证的竞业限制案例。从中衍生出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从目前的竞业限制制度设计来看,这个制度无法起到威慑侵害商业秘密的恶意跳槽,不仅因为取证困难,还因为诉讼周期长,而无法有效、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而从另一方面看,企业也存在滥用竞业限制的情形,恶意限制劳动者就业,破坏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事实上也造成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有效积累。
因此,在现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规定基础上,应当研究进一步细化的实施细则,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标准,也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增加处罚的力度和时效性。

五、 有关企业域名归属的问题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研究委员会提出,有些网络科技企业设立初期,委托员工注册域名并由员工个人管理,其注册、管理手续、费用均由员工个人名义发生。当该员工离职,企业将与员工就域名的归属常发生纠纷。
对此,有委员认为很难索回,因为从登记记载的归属来看都是员工个人的,企业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权利。
劳动法业务研究会的委员则提出可以从职务行为的视角进行切入,结合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证明其行为系企业指示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该域名为企业所实际使用。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们也提醒,《著作权法》、《专利法》上的职务作品与上述职务行为并非同一概念,需要加以区别。

六、企业内电子证据的保全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研究委员会也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证据固定与保全、电子证据搜集与调查,特别是电子邮件追踪技术等问题,与劳动业务研究会员会成员进行了交流。
商建刚律师指出,通常进行网页公证应当注意以下关键步骤:第一,必须验证用于取证之用的电脑终端是正常连接在到互联网,为此必须进行ping认证。第二,用于取证时所使用的时间是北京时间,为此必须访问一次“北京授时中心”的网站。第三,必须清除取证之用电脑终端的“缓存”。第四,必须建立新文件夹,并逐步保存公证对象。

 编后语:两个不同领域的业务研究委员会,跨专业地共同探讨同一个边缘交叉的法律问题,求得更深入的研究成果,这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尝试。本期推出的两篇综述之一就是由两个业务委员会在同一个研讨会上碰撞出的思索火花,对广大律师颇有启发。我们期待着这样的研讨会多一些,律师业务研究的方式也更丰富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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