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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引网民骂声一片 网站是否应当担责?

    日期:2007-07-03     作者:郭龙 实习生 李欣    阅读:1,800次
    见义勇为驾车撞死劫匪案衍生新案 法院终审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轰动一时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撞死劫匪案,被全国媒体所强烈关注。在此案进程中,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德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结果招来众多网友在互联网上大肆“攻击”。为此,该律师事务所及这名律师将深圳市腾讯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站(简称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事务所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000元,赔偿律师名誉损失2000元。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在这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生效后,成都中院将此案列为示范案例,作为今后类似案件判决的重要参考。

律师观点 引来骂声一片

    据成都这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诉称,2005年5月30日,腾讯公司网站上刊登了“男子见义勇为驾车撞死劫匪,被死者家属控告”一文。当事律师作为反方针对此事发表意见,认为张德军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文引发了大批网民的激烈讨论,当事律师随后发现,在网友的评论中,有很多是对他个人及家属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攻击、侮辱。而腾讯公司未对网民发表的侮辱性语言履行应尽的审查、删除义务,给律师事务所和当事律师的名誉造成极大伤害和恶劣影响。据此,律师事务所及当事律师要求腾讯公司在其网站首页连续72小时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000元,赔偿当事律师名誉损失2000元。

腾讯公司:尽了告知义务

    对此,腾讯公司辩称,网友评论主要涉及的是对新闻事件和法律看法的讨论,更多的是对见义勇为者的支持和对犯罪分子的声讨。小部分网友对律师事务所和当事律师法律观点的批驳,言辞略带个人感情色彩,但评论主旨仍属于正常的新闻评论范畴。

    此外,网友评论专区的评论是网友的个人行为,按《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对所发布信息负责,腾讯公司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应为网友的个人行为负责。

法院判决:名誉权侵权不成立

    青羊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发表评论意见且引起争议的是网友而非腾讯公司,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者,面对内容不断更新变化的大量信息,限于技术条件的客观事实,不可能对某些可能侵害当事律师名誉权的语言进行准确判断或予删除。

    在当事律师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并提出异议后,腾讯公司已采取措施。由此可见,腾讯公司在主观上并无侵害当事律师及其事务所名誉权的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律师事务所及当事律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完)记者 袁勇

○相关新闻

    博客要自律 违法将受惩

    昨日早上,四川新闻网论坛管理中心主任陈均富刚上班就接到网站负责人的通知,要求他尽快做好加入《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的准备。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昨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一部分博客作者不正当使用博客提供的传播权限,对他人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甚至利用博客宣传虚假信息。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最终版本这个月内即将发布,对博客人提出了警示,如逾越了法律禁区,将会受到惩处,这是博客公约中的一个原则。

○新闻背景

    去年10月,中国互联网协会起草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并在今年3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不再对博客实施强制性的实名注册,而是“鼓励”博客在后台注册时使用真名,即实行“约定实名制”。原定于6月份多家博客网同时公布公约细则,因为需征询有关部门的建议,将在本月正式发放最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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