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19日,上海律协律师学院联合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举办“私人财富管理与婚姻家事前沿法律实务”培训班。12月18日上午,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律师首先为与会成员带来了“离婚诉讼中股权价值评估律师实务要点”主题分享。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持有的非上市公司出资额对应投资权益的分割是实务难点。由于非持股一方直接成为股东常受公司法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约,或对工商登记出资额、税务备案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股权价值不予认可,股权价值评估成为争议解决的核心环节。本次综述基于作者的办案经验,系统梳理离婚诉讼中股权价值评估的相关类型、流程及关键要点,为实务处理提供参考。
一、离婚时涉及分割的股权类型
(一)股票
股票分割主要分为婚后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与婚前持股、婚后公司上市两种情形。婚后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可按数量分割并办理非交易过户,一般不涉及价值鉴定;间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集团公司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需分割持股平台的股权价值。婚前持股、婚后上市的,若为“婚前股改、婚后上市”,可明确区分婚前财产数量;若为“婚后股改、婚后上市”,需通过评估计算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比例。
(二)有限公司股权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非持股配偶仅可主张分割婚后增值部分,无权要求成为股东;婚后取得的股权(含部分婚后取得情形),非持股配偶可请求分割婚内股权部分,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启动股权价值鉴定。此外,婚姻存续期间若存在婚前持股后续增资、减资、转让、继承等操作,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将更为复杂。
(三)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分为普通合伙份额与有限合伙份额,其分割规则与有限公司股权相似,直接分割需取得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需特别注意,部分合伙企业型基金的章程规定,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仅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无需其他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
二、股权价值鉴定评估的流程
(一)启动前提
股权能否直接分割是评估启动的前置问题。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的,可直接分割股权,无需启动评估;一方持股、另一方非股东且公司存在其他股东的,法院通常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需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法律未禁止离婚案件一并处理,但因审限限制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流程复杂,实践中多以另案处理为首选。
(二)申请发起
通常由主张分割股权价值的一方(原告或被告)提交评估鉴定申请并预缴费用,费用按鉴定机构收费准则,根据公司总资产等数据测算,结算时间节点由鉴定机构确定,最终承担比例由法院判决,双方也可协商各半预缴。
(三)鉴定机构产生
双方可协商确定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通过摇号形式在当地高院入库机构中随机指定。涉及上市公司股权鉴定的,机构需具备证券服务资质,相关指定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询。
(四)委托申请的撰写与提交
委托评估申请书需明确鉴定事项、范围,必要时注明评估方法,需区分股东权益与公司资产,避免申请评估公司资产或净资产而非股东权益。
股权价值鉴定的术语表述有“审计”“评估”“鉴证”之分,三者目的、方法、所需执业资格不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分为主动审核型(实质性审查并提示修改)与转送提交型(形式审查),实践中以形式审查为主。
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需判断能否完成委托并答复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评估方法,将结合法律规范与执业准则酌情处理。
(五)鉴定资料的收集与提交
评估机构启动鉴定后会开具资料清单,原被告及标的公司均有提供资料的义务,标的公司资料越齐全,评估结果越准确。
申请评估一方若未掌握核心资料,可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工商登记资料;标的公司拒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全的,申请方可申请法院调查,法院可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资料的公司处以罚款、拘留,但实践中较为罕见。
(六)各方与评估机构的沟通
法院与评估机构的沟通主要涉及材料转发、进度转述等流程性事务;当事人与评估机构的沟通包括参与现场沟通会等,部分机构为避嫌会减少单独沟通,评估报告通常由法院转达。
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关键要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股权价值评估应依据《资产评估法》进行,正规报告需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并载明二维码。常用评估方法有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不同公司适宜的方法不同,建议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询和论证。
(二)评估范围的确定
法院初步确定评估范围后,鉴定机构不应机械执行,需结合法律规范、会计准则,对标的公司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进行穿透评估,尤其当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存在多级对外投资时,应合理界定评估范围。
(三)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婚内共同财产的评估需确定一个基准日;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评估需两个基准日(结婚时与离婚时)。
结婚时的基准日可选用与结婚日最近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日;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基准日存在争议,法院可自由裁量,既可能以离婚日为准,也可能以起诉分割日为准。
(四)可疑财务数据的处理
非专业人员易对评估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产生质疑,专家辅助人需重点审查计算方式、评估增减值合理性及结论是否有底层数据支持,建议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进行专业论证。
(五)专家辅助人出庭
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准备质询问题清单。
质询以当庭发问形式进行,鉴定人可当庭或事后书面答复,各方当事人及专家辅助人需发表质证意见,庭后可补充书面意见。
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资格无法律硬性要求,但其资质与从业经验会影响意见可信度,相关开销由委托人承担。
(六)公司资产与股东权益的区分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资产不等同于股东权益,仅评估公司专项资产的报告不能作为股东权益价值分割的依据,需同时考虑公司负债情况,避免混淆“公司财产”与“股权价值”。
(七)专业技术评审申请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申请专业技术评审,由行业协会判定报告是否合理公正。
四、总结
离婚诉讼中的股权价值评估专业且复杂,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需重点关注股权类型界定、评估流程规范及报告要点审查。从评估机构确定、基准日与方法选择,到资料收集、报告质证,每个环节均需严谨对待,必要时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专业力量,确保评估结果合法、公正,为股权分割提供可靠依据。
随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潮律师向参与本次培训的律师分享了“民事信托在婚姻家事中的理解与应用”,系统阐述了民事信托的基本概念、业务生态、常见类型、功能场景以及律师参与路径,旨在为民事信托的应用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一、引言:民事信托的界定与特性
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法律结构,实现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以达到特定的财产管理或传承目的。根据设立目的与运作方式的不同,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民事信托主要以实现私人或家庭的财产规划、传承、保障等个人需求为导向,以委托人的个性化意愿为基石;而商事信托则侧重于资产管理的组织化与金融化运作。
民事信托在婚姻家事领域展现出独特价值,主要源于其两大固有特性:一是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这为防范家庭情况变动、债务风险等提供了法律屏障;二是制度的灵活性,信托条款可依委托人意愿进行高度定制,从而满足婚姻、继承、抚养、监护等家事关系中复杂且个性化的需求。
二、我国民事信托的业务生态与现实挑战
当前,我国民事信托业务生态呈现以机构受托为主、自然人受托初步发展的格局。
(一)机构受托人的发展脉络与瓶颈
自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以来,信托行业加速回归本源,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民事信托业务逐步常规化。2023年出台的《信托业务分类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产服务信托的类别,为民事信托提供了制度依据。机构受托人(主要为信托公司)在专业管理、系统运营方面具备优势,但其业务发展仍受限于金融化、标准化的路径依赖,难以充分满足民事信托高度定制化、事务管理性的需求。在涉及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资产装入信托时,更面临登记制度不完善、税收政策不明确等操作瓶颈。
(二)自然人受托人的价值与局限
由亲友等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在信任基础、意愿沟通、财产交付便利性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尤其在遗嘱信托、特定目的的家族安排中更为常见。然而,自然人受托人普遍面临专业管理能力不足、长期履职稳定性欠缺、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风险,制约了其广泛应用。
(三)制度环境的“正反”两面
我们可以看到,民事信托在制度环境上正面临着挑战。法律上,《民法典》明确认可遗嘱信托,奠定了民事信托的基础,但配套细则仍显匮乏;监管上,政策鼓励与业务规范并行,但时而面临“过度监管”抑制创新或“监管不足”留下风险的悖论;对于机构而言,虽然有积极意愿开展民事信托业务,但其内部已面向商事信托形成的标准化和金融化的格局,恐难以适应民事信托的业务特征。
三、民事信托的主要类型与实践
(一)家族信托:综合资产的传承与隔离平台
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的核心形态,可装入现金、金融资产、股权、不动产等。在分享过程中,唐潮律师也对信托生效与信托的隔离功能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信托要先“生效”,也就是设立行为符合《信托法》关于形式、目的、当事人行为能力等规定,能够产生法律效力。这是任何隔离效果的前提。隔离功能的实现取决于信托财产是否真正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如果信托财产独立性遭到挑战,隔离功能就无法实现,即便信托本身仍然有效。
(二)保险金信托:杠杆与传承的结合
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的杠杆赔付功能和信托的灵活分配功能。从“1.0”到“3.0”模式的演进,体现了投保人、受益人角色向信托的逐步归集,旨在增强资产的确定性与隔离效果。同时对信托受益人实现更灵活的金融安排和人身风险对冲。其主要功能在于将理赔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现金流,用于受益人教育、医疗、生活等支出,实现“财务托管”与“生活照顾”的结合。
(三)遗嘱信托:身后意愿的执行工具
遗嘱信托通过遗嘱方式设立,解决了继承程序繁琐、遗产管理僵化等问题。其关键难点在于遗产交付,即如何确保遗产顺利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实践中发展出“遗嘱追加”(生前设立信托+遗嘱注入遗产)、“遗嘱替用”(生前设立自益信托+遗嘱转为他益)等变通模式,以及引入“自然人+机构”双受托人、借助公证提存等方式,以增强可执行性。
(四)特殊需要信托:弱势家庭成员的长效保障
针对失独、身心障碍子女、空巢老人等家庭,特殊需要信托通过设立独立财产池,由受托人负责管理并按约定支付费用,服务于受益人的照护、医疗等需求。它有效弥补了监护人可能存在的管理能力不足,并通过引入保护人(监察人)监督受托人与监护人,形成“财产管理、人身照护、外部监督”的三方制衡结构,从而形成有限的监督、减轻监护人负担、弥补管理能力不足,以此达到保障受益人权益的功能。当然,特殊信托只是解决该等特殊家庭的方法之一,而非最完美的方法,在实务中也将面临各方面的挑战。
四、民事信托在婚姻家事中的具体应用场景解构
家族信托的功能主要包括隔离功能、设计功能、平台功能和情绪功能,我们基于这些功能可以解构出如下应用场景:
1、继承替代:民事信托可以替代遗嘱,可以达到避免继承程序、减少保密纠纷、不再受限于遗嘱的限制、不适用于概况继承的情况。
2、复杂继承规划:民事信托可以替代继承程序,实现一些例如后位继承或是非所有权继承之类的较为复杂的继承安排。
3、子女婚前财产保护:父母可以通过设立他益信托,将财产分配子女并约定该财产为子女个人财产,有效防范其未来婚姻风险导致的财产分割。
4、单亲家庭:父母可以通过设立民事信托,解决自己意外情况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监督及财产管理问题。
5、监护补充:通过民事信托,可以对委托人失能、身故后的人生、财产及子女照料等进行补充安排。
6、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待分割财产(如股权、房产收益权)置入信托,由受托人按协议约定条件向双方分批分配,化解即时分割难题,建立执行信任。
7、抚养费/赡养费支付:委托方将一笔资金置入信托,约定定期向子女或父母支付基本生活费,大额教育医疗支出需经委托人同意。这可以确保费用的长期稳定支付,避免了支付方信用或财务变化的风险。
8、行为引导与家庭治理:在信托条款中设置奖励金,鼓励受益人完成高等教育、投身公益、家族企业服务等,引导积极价值观与行为模式。
9、代持关系规范化:将不稳定的抽屉代持关系,转化为以信托文件明确各方权责的法律结构,实现资产确权与风险隔离。
五、律师的专业角色与服务路径
在民事信托业务中,律师可超越传统诉讼角色,提供全流程、高价值的非诉与诉讼服务,包括:
1、架构设计师:深入理解客户家庭状况与核心需求,设计合法、可行、个性化的整体信托方案;
2、文件起草与谈判者:将复杂的意愿转化为严谨的信托合同条款,协调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等各方利益;
3、项目协调与落地推动者:协助筛选受托机构,推动信托财产交付、登记等流程,确保信托有效设立;
4、监察人(保护人):受委托人指定,独立监督受托人行为,维护受益人利益;
5、争议解决者:代理因信托效力、受托人责任、受益人权利等引发的各类诉讼。
六、结论与展望
民事信托作为一项融合了法律、金融与情感的综合性工具,在婚姻家事领域正展现出日益强大的生命力和应用潜力。它不仅能实现财富的安全传承,更能承载关爱、教导、保障等深层家庭职能。当前,我国民事信托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法律制度细化、登记税务配套、专业人才培育、社会认知提升等多重挑战。未来,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实践经验的持续积累,民事信托有望从高净值家庭的“奢侈品”,逐渐转变为更多中产家庭解决婚姻家事财产问题的“日用品”,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执笔:贾明军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唐 潮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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