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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的“洗冤”路

    日期:2007-08-07     作者:大庆市律师协会    阅读:2,192次
    鹏帆律师事务所

“如果没有你,现在我早已是地下冤魂了……”6月20日,一封特殊信件投寄到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帆的手中,信的文字不多,却满篇凝聚着感激之情。
这封信是一个曾经被判死刑,名叫李明(化名)的人,从监狱寄来的。李明之所以一直念念不忘感谢王帆,是因王帆救了自己的命———由死刑改判死缓。
被王帆律师“拯救”过来,类似李明一样的人,在她执业的8年间,就有数十人……

交待余罪未上断头台
   
2000年的春天,明水县的李明和几位同乡来我市打工,由于怕累,怕脏,几天下来,他们换了好几个工作。后来,他们聚在一起“研究”干什么工作来钱快。当有人提出抢劫出租车并利用出租车抢乘客的想法时,几个人竟一拍即合。
2001年1月12日17时许,李明伙同另外两位同乡在让胡路大庆商厦门口租乘一台夏利出租车。当车子行驶至萨大路附近时,李明等人凶相毕露。他们让该车驾驶员曹某停车的同时,一把尖刀逼住了曹某的脖子,抢得一部手机和240元现金。随后,几人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将曹某绑起来。他们把司机从出上拽下来,扔在路边,接着驾着曹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随后的3个月中,李明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手段抢了5辆出租车,抢劫其他财物数万元。
李明等人对抢劫出租车,觉得“不过瘾”。他们又利用抢劫来的出租车,对牌照号进行拼装,以拉人的方式,对乘客实施抢劫。他们将作案时间安排在晚上,且只抢独身乘客。他们一人隐藏在后座底下,等车开到偏僻处,隐藏在后座底下的人便突然持刀逼住乘客。从2001年5月5日到2001年10月29日,李明伙同他人抢劫乘客6起,抢劫财物折合人民币几十万元。
2001年11月17日,李明在盗窃车牌照时,被警方抓获。2002年8月28日,李明等5人,由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其死刑,李明不服并提出上诉,聘请王帆律师做辩护人。
王帆了解到,李明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认定,且一审时给他指派的律师也没有查找这个证据。2002年9月10日,王帆律师见到了李明,听了他对整个案件的陈述。
自从王帆担任李明抢劫案二审的辩护人以来,王帆除在李明的案件上,翻阅大量卷宗外,还10多次往返于看守所、原办案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查实李明参与的5起案件,是在侦查机关询问李明结束回到看守所后,李明主动向当班看守员提出检举、揭发。看守所工作人员将材料报送当时的办案机关。李明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外,还检举、揭发了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2005年4月21日,经王帆据理力争,终审法院对李明作出改判,由原来的死刑改判死缓。
“这是我市司法史上极为罕见的案例,也是我市2005年法院首例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的案件。”王帆说。

千万诈骗犯缘何被轻判
   
2002年4月份,王帆接手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高刚(化名)涉嫌合同诈骗,诈骗金额1000万元。
“我冤枉呀,我根本不是诈骗……”当王帆第一次会见高刚时,他称自己是无罪的。
1989年4月10日,高刚被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命为某厂厂长。同年11月1日,外省某军区干休所接收该厂并于11月11日向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将该厂变更为“大庆市某化工厂”。1990年1月15日,该化工厂申请注销,并通过媒体声明。该厂注销后,高刚接管了该厂,并继续沿用该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
1991年夏天,哈尔滨一公司副总经理带技术人员前来考察,准备投资合作。高刚派人冒充其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关领导,骗取考察人员的信任,同时伪造了经济担保书,与其签订协议书,由哈公司投入500万元。1992年3月30日,高刚以大庆市某化工厂的名义分别汇给哈公司308万元。合同期满后,哈公司认为利润丰厚,便与高刚约定续约,同时与合作伙伴广西某石油化工厂原料公司一同签订了合同,广西公司汇入500万元。1993年7月份,因国家政策调整,小炼油厂必须关停并转,高刚离开某化工厂。2002年,高刚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王帆依据事实和法律,在认定高刚犯有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上、行为的特征上以及某化工厂是否是客观存在等方面进行了辩护。法院最后采纳了王帆的意见,改变了定性,判处高刚1年零8个月的有期徒刑。
“如果我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判的可就重了……我选对了律师。”宣判后,高刚服判,并对律师王帆不胜感激。

为产妇、婴儿不明之死讨公道

“孩子和孩子他妈,可以安息了。”2005年5月,林某获得1.7万元的“帮助费”,作为丈夫,他十分激动。2001年12月23日,妻子到市某医院分娩后连同出生的婴儿一起死亡。然而,婴儿尸体及胎盘却莫名失踪,林某为了与医院打官司,一直将妻子尸体冰冻。
同年12月22日11时,38岁的陈某有临产迹象,来到市某医院分娩。医生检查后,说胎儿臀位,自然生产可能导致婴儿残疾,必须做剖腹产。考虑到有生育史,且有轻度糖尿病,剖腹产刀口不易愈合,陈某希望自然产。
当日大约14时许,医生到产房为陈某检查,出来告诉陈母,孩子胎音弱。20分钟后,陈某临产,几名医护人员相继来到产房为其接生。孩子出生了,是名男孩,但只有呼吸,没有啼哭。陈某大口吐血,下身也血流不止。医生用纱布止血,没有成功。随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第二天,陈某撒手人寰。
妻子的死亡,给林某一个巨大的打击。他认为,妻子分娩大出血导致死亡,与医院助产措施和手术不当有关系,医院要对此负责任。他还提出,医院私自处理了胎盘,死亡的婴儿也莫名失踪,以至于无法对婴儿死亡原因做出科学结论。
法院虽经数次审理,没有最终结论。在林某的代理律师王帆的努力和法官的斡旋下,3年后,法官、林某、医院三方等坐到一起,达成协议:被告市某医院给付林某帮助费1.7万元。
“我这场官司,多亏了王帆律师,要不是他们有正义感,关心照顾我这个残疾人,想得到今天这个结果是不可能的。”林某说起打官司的经历,一腔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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