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视点:公职律师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日期:2008-02-14
作者:吴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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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已经建立起一支拥有十多万人的社会执业律师队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管理职能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社会执业律师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客观局限性。有鉴于此,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厦门市司法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03年初开始进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5年多来,厦门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各部门,对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贺菊英介绍,公职律师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当今世界上许多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可以说是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大背景之下产生的。
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贺菊英:因为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之后 政府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 那么也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所以就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 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以改变长期以来中方政府官员跟外方律师打交道谈判的这种局面 这是第一方面的考虑 第二方面也是完善律师组织结构的需要 因为当时推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之前 我们国家除了有军队律师之外 只有社会执业律师一种形式 那么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之后 既能促进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 同时也是完善律师组织结构的一种需要
那么,公职律师的工作到底有哪些?他们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呢?1月29号上午,记者走访了相关单位的公职律师。首先,我们来到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土房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里,几位公职律师正在讨论案情。谈起他们的工作来,政策法规处负责人陈国荣立即打开了话匣子。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国荣: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百姓对自身权益的日益重视 各种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日益增多 作为我们局来说 如何处理好法律事务 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以建设和谐社会达到双赢 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挑战 那么我们局作为首批的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目前拥有6名律师 总的来说 我们这6名公职律师总体素质都比较好 有的曾经当过法官 有的已经具有硕士学位 有的甚至被派往国外学习学成归来 那么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 这6名公职律师发挥了推进器的作用
陈国荣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诸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公职律师代表本单位积极应诉;协助和参与征地拆迁处、房政处、权籍处、土地利用处等处室重大业务的会审,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参与主持召开各类听证会,在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此外,公职律师还在本单位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提升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总体法律素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职律师 曾琳:我们行政机关内部有一个培训 这些都是我们一些典型的案例 主要是分三大块 一个是土地权属发证 一个是征地拆迁 还有另外一个就是用地批文的 这个案例我们2006年选了将近20篇 也有胜诉的 也有败诉的 所以这一块就进一步促进了我们局的依法行政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国荣:我们局公职律师通过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工作 在工作当中锤炼自己 也体现了自身的价值 另外一个方面也推进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依法行政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因为公职律师本身就是公务员 对本机关的行政业务相对于社会律师来说更为熟悉 因此他提供的法律意见就更能切中要点 在这方面我觉得公职律师的产生不是偶然的 而是由现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这么一个背景作为依托的
刚刚从美国学习归来的陈国荣还告诉记者,在西方法制社会里,政府部门处理各项事务同样十分需要专业法律人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陈国荣:美国它本身就是说从它的西方民主政体来看呢 它应该是个法制社会 它的法律多如牛毛 那么政府如果不依托法律人才 不依托政府律师来发挥作用 可以说它这个政府的(正常)运作是不可想象的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厦门海关。当谈及自己的工作时,厦门海关公职律师黄志勇同样感到十分自豪。
厦门海关公职律师 黄志勇:我觉得我们关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从2002年开始以来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例如说我们关首起公职律师穿律师袍参与行政诉讼案件 厦门市公职律师第一起承办社会援助的案件 也是由我关公职律师担任的 第三个我关公职律师作为厦门市唯一的公职律师代表 参加了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 同时我关公职律师在普法工作中还做出了突出贡献 被海关系统以及我市评为“四五”普法突出个人 其次我关还有一名公职律师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其总结的利用风险分析连续查获“碧浪洗衣粉”系列案件 入选2005年全国十佳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以上的这些事例都充分说明我关公职律师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由于公职律师供职于政府部门,不能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那么面对一些社会执业律师的高收入,公职律师是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的呢?
厦门海关公职律师 黄志勇:当时我们考这个司法考试的初衷 并不是为了说 去自己担任一个社会律师 因为在法制部门工作 首先是对自己一个能力的肯定 通过司法考试能够说明自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 成为公职律师 就使我们能在本职工作当中发挥更大的潜力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职律师 曾琳:因为你是学法律的 如果你在做(法律事务) 从事案件诉讼的话 你会感觉得到你还是在学你的专业 就是感觉到至少我还在做我的老本行 至于待遇的话 总感觉到我们公务员现在的待遇也还不错 同时自己又做法律诉讼这一块 感觉到得心应手 也是我们自己专业发挥的一个平台吧
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贺菊英:他们(这些公务员)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者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是不能兼任律师的职务 那我们给他这么一本公职律师执业证之后 圆了他们的律师梦 第二又能在他们所在的行政机关当中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他们觉得很有自豪感 所以应该说 对于公职律师而言 他们都非常乐意 积极地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1月29号下午3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一起某企业和厦门市工商局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之后,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公职律师韩珺。
厦门市工商局公职律师 韩珺:今天是一个涉外商标的侵权案件 当事人一方在自己销售的电梯产品上使用了另外一方的注册商标 所以我们就作为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了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 所以就提起诉讼了 就在今天开庭了
记者问韩珺在庭审过程中如何对待自己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的双重身份,韩珺是这样回答的。
厦门市工商局公职律师 韩珺:你作为一个公务员 你要站在本部门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 作为公职律师来说 在法庭辩论阶段 你就要很平等地跟对方来具体探讨一些法律的适用问题 通过跟对方律师的质证 辩论阶段 来共同导向一个法律事实 来让案件的审理水落石出 我觉得这两者的身份并不矛盾
韩珺说,自己的两重身份不但不矛盾,而且在诉讼中还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公职律师的出现,不但使行政诉讼案件更趋于理性化和法制化,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厦门市工商局公职律师 韩珺:在没有公职律师制度之前 很多的案件都是聘请社会律师来完成的 我们办案人员就不可能通过很直接地参与其中 来感受到我们的执法程序当中 是不是有一些瑕疵 从而就不能够很及时地来吸取其中的一些经验教训 那么(我们)直接应诉之后 我感觉非常强烈的影响就是 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强化了 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提高了我们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
韩珺的这种看法,得到了当天案件主审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赞同。同时,这些专业法律人士也一致认为,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促进了我国社会法制化的进一步完善。
厦门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军锋:因为行政诉讼本身就是被处罚人他对这个行政处罚不服或者说有不同的意见 包括我们讲的说 处罚的依据 处罚的事实 这方面有不同的意见 作为公职律师来说 一方面他们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上应该说有更透彻的一个解释 那我们作为律师来说 我们也更愿意跟相对来说法律知识比较全面 比较丰富的这样一个同行来进行一个探讨或者辩论 因为很多东西理是不辩不清的嘛 (公职律师的出现)应该说是一个很明显的进步 这几年我个人是认为行政诉讼 大家在法庭上的一个针锋相对 激烈很多 当然啦 道理也就越来越明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 曾聆:如果说是政府官员来出庭的话 一般来说他可能对自己本职工作这一块会说一些 但是对于应该从法律上来理解 从法律上来解释说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处罚 他们在表达方面 或者说在搜集证据这一块 就可能会有所欠缺 作为一个公职律师 他对于搜集证据 或者要在一定的程序时间内提出答辩 还有在庭审上面 他应该抓住案件的焦点来进行一些答辩和辩论应该是比较到位的 在这种情况下 他就能够比较充分地阐述说我们行政机关在当时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处理 那么这个对于促进司法的进步 对于促进社会更进一步走向公正 应该是起着很大作用的
厦门市工商局公职律师 韩珺:公职律师制度的推出 我感觉它一个很直接的影响就是 它促进了每一个行政执法单位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 我们都知道这种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是每一个单位依法行政的一个载体 所以你人素质提高了 必然的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步伐就加快了 依法行政的水准也就提升了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准提升了 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也就提高了 所以我觉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公职律师制度的推出 其实对于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有着很积极的影响
目前,双重管理是我市公职律师活动最具特色的内容,就是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进行人事管理、考核培训、职务晋升,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监督。公职律师具备双重身份,既是政府公务员,又是执业律师。一方面享有公务员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公职律师执业活动受律师法的调整,和社会执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公职律师的这样一种“厦门模式”已经取得了十分成功的经验。许多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都主动征求公职律师的意见,公职律师参与决策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制度。我们也期待公职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