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其确定性而广受青睐,但当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多计、错漏时,结算纠纷往往随之而来。本文以笔者实际参与某河道排水工程结算争议咨询服务为例,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深入剖析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法律后果、风险分配原则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以期为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实务提供研判参考。
一、问题提出:工程量清单多计420万元,结算该何去何从?
某河道排水工程采用招标图纸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阶段,因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将“浆砌块石护岸”的计量单位“米”误写为“立方米”导致工程量错误多计,以及河道挖土方的工程量错误多计,导致合同总价虚高420余万元。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主张将多计部分的价款扣除,承包人则主张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招标图纸结算,双方争执不下。核心争议可归结为两点:
- 价款结算时,是否可以将错误多计的工程量对应价款扣除?
- 上述情形是否适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第9.6条的“工程量偏差”调整规则?
针对同一问题,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分析和结论,这恰恰折射出此类纠纷在理论与实务中的复杂性与争议性。
二、两种主流观点的碰撞
(一)第一种观点:坚守“量险归发包人”原则,反对简单扣减
从工程造价角度分析,鲜明地支持承包人,反对发包人直接扣减价款。其核心逻辑在于以下理由:
- 合同性质界定:虽名为“固定总价合同”,但该合同是基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形成的,属于《清单计价规范》定义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
- 清单准确性责任法定:援引《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强制性条文),强调“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清单错误是招标人的责任,承包人仅有复核义务,不承担因清单错误导致的价款虚高后果。
- 结算应“据实计量”:即便合同约定“总价包死”,若该总价建立在错误清单之上,结算时仍应回归“据实计量”原则,对未实际施工的部分不予计价,而非从已确定的总价中“扣除”。
- “工程量偏差”规则适用辨析:指出第9.6条调整的是“单价”,适用于施工中工程量变动超过±15%的情形,旨在平衡因规模变化导致的成本变动。而本案属于招标阶段的“清单错误”,非施工中的“工程量偏差”,不直接适用该条款调减总价,反而在工程量大幅减少时,可能需调高剩余部分的单价。
结论:发包人无权扣除多计价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若实际工程量较清单量减少超15%,可能触发对剩余部分单价的调高。
(二)第二种观点:强调合同约定优先,支持有条件扣减
从法律角度分析,第二种观点更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支持发包人扣减价款,其分析路径如下所述:
- 合同约定至上原则:若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固定总价+未施工清单项/量扣除”的结算规则,则多计部分(即未施工部分)应按约定扣除。
-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固定总价的核心是“包死总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清单多计导致实际完成量不足,属于“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包人可按约定或原则扣减。
- 否定“工程量偏差”规则适用:认为该规则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变化,而非招标时的清单错误。况且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承担特性使其通常不适用该单价调整规则。
- 区分合同类型:提出若合同是“包招标图纸的固定总价”,则清单多列可能与图纸范围不符,扣除与否需审慎;若是“包清单的固定总价”,则未施工量更可能被扣除。
结论:错误多计的价款应予以扣除;本案不适用工程量偏差调整规则;最终能否扣减,高度依赖于合同的具体约定。
三、厘清分歧:核心法理与规范解读
两种观点的分歧本质在于对以下核心问题的不同权重考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效力
第一种观点解答的基础是《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该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是全文少数几个强制性条文之一,其法律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 确立了责任归属:将工程量清单错误的风险初步分配给了发包人(招标人)。
- 构成计价前提:意味着后续的计量、计价与价款调整,应以清单准确为前提。若前提错误,则据此形成的“固定总价”本身存在瑕疵。
- 尽管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在解释合同、分配风险时,是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体现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
(二)“固定总价”之“固定”的对象是什么?
这是争议的焦点。发包人常主张“总价包死,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需辨析以下问题:
- 固定的是“合同工作范围内的价格”,而非一个绝对数字。合同工作范围通常由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规范等共同界定。
- 当工程量清单存在根本性错误(如多计了未包含在图纸范围内的工作),该部分所谓的“工程量”可能本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因此,对应的价款也不应包含在真正的“固定总价”之内。
- 风险承包有其边界:承包人承担的是在约定工作范围内,因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效率等因素引起的成本风险,而非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文件错误导致的“虚增工作量”风险。
(三)“工程量偏差”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本质区别
- 工程量偏差(《清单计价规范》第9.6条):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非缔约时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该清单本身被视为准确的基准)之间产生差异,其调整机制(如±15%规则)旨在处理这种履行中的变量。
- 工程量清单错误:发生在缔约阶段,是作为合同计价基础的清单自身存在错误。实际完成工程量可能完全符合图纸,但与错误的清单不符。此时的问题不是“偏差”,而是“基准错误”。
如果混淆上述两者的本质区别,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就会将“清单错误”当作“工程量偏差”处理,可能让承包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或让发包人获得不当利益。
四、司法实践的检视:案例中的裁判逻辑
理论之争终归实践检验,司法案例为我们厘清问题提供了宝贵观察样本。
(一)支持按约定扣减的案例:合同意思自治的体现
在成都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雅安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号:(2025)川18民终672号】中,法院的判决逻辑与第二种观点“合同约定优先”思路高度契合:
- 审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均明确约定“《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未施工的清单项、量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
- 确认约定效力: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据此裁判:对于超出招标清单的工程量及漏项部分,法院判决不予计取,支持了发包人扣减的主张。
- 对《清单计价规范》的态度:法院认为该规范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其强制性条文属管理性规定,违反之并不导致合同约定无效。
该案提示:当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地约定了清单错漏、未施工量的处理方式(尤其是明确扣除)时,法院极大可能尊重该约定。承包人投标时未对清单提出异议,被视为接受了该风险分配模式。
(二)反对以审计结论扣减的案例:结算的终局性与合同相对性
在中国某修段诉四川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号:(2025)川71民终275号】则从另一角度提供了启示:
- 结算的终局性:双方已就工程完成验收、签署补充合同变更价款、并退还质保金,被视为已就工程款完成最终结算。
- 内部审计的外部约束力有限:发包人上级单位(成都铁路局)委托的审计审减,属于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法院明确,“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对外支付金额的凭据”,不能单方推翻承发包双方已完成的结算。
- 合同条款解释:合同虽有一条“审计审减需退款”的兜底条款,但法院认为其与合同采用的“固定总价”这一核心计价模式矛盾,且位于“其他约定”部分,故不予采信。
该案提示:即便合同有关于审计调整的约定,若其与主要计价模式冲突或约定不明,且双方已事实履行完毕结算程序,事后单方委托的审计难以推翻既定结算。
(三)因违背招投标实质性内容而被调整的案例:公平原则的兜底
浙江省某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案号:(2025)鄂28民终1597号】则展现了另一种情形:
- 结算协议不得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双方虽签署了结算确认表,但其中计取的排污费(国家已明令停征)和部分材料单价(高于投标报价)的内容,被认定违反了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审计报告作为关键证据:政府审计报告揭示了上述背离事实,成为法院判决返还多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 法律依据:法院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支持了发包人要求返还的请求。
该案提示:即便有结算协议,若其内容被证明背离了作为合同源文件的招投标成果(工程价款、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且损害了公平原则或国家利益,该部分结算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五、专业律师的实务操作指南
综合法律法规、法理与司法案例,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多计问题,工程专业律师应秉持以下分析框架与操作建议:
(一)核心分析框架
- 审查合同约定是第一要务:逐字逐句研读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组成的合同体系。重点查找关于“固定总价含义”、“工程量清单错误处理”、“未施工项目计量”、“结算依据优先顺序”的条款。
- 甄别问题性质:明确是招标时的“清单编制错误”,还是施工中的“工程量偏差”。这直接决定法律适用路径。
- 评估清单错误的影响:判断多计的工程量,是仍在图纸和合同工作范围之内(仅是数量算多),还是根本不属于合同工作范围。后者对发包人扣减的主张更为不利。
- 考察履约与结算过程:双方在施工中是否就工程量进行过确认?是否已形成阶段或最终结算文件?这关系到结算的稳定性和“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
(二)对不同主体的策略建议
- 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做好以下工作:
- 投标时尽职复核:虽规范将清单准确性责任归于招标人,但承包人仍有按规范复核的义务。对重大、明显的错误应在质疑期内提出,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接受所有风险。
- 施工中保留证据:严格按图施工,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每日施工记录、监理签认等,固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 主张“据实结算”:在发生争议时,强调《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主张多计部分本就不在合同真实对价内,结算应回归实际完成量。若减量超过15%,可考虑主张调高单价。
- 警惕不公平条款:对于招标文件中“所有清单错漏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的霸王条款,可在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主张其不合理地加重己方责任,请求法院不予适用。
2. 对于发包人而言应做好以下工作:
- 事前精细化管理:高度重视招标清单编制质量,这是从源头避免纠纷的关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并加强内部审核。
- 合同条款明确化:如需将清单风险更多转移给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用清晰、无歧义的语言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承包人已充分理解并考虑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遗漏、差异的风险,合同总价不因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差异而调整,未施工的清单项、量应在结算中扣除。”并确保该条款在合同体系中得到一贯确认。
- 过程确认与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共同测量、签认,固化事实。在结算阶段,若依据合同有权扣减,应在结算报告中清晰列明扣减项目、工程量及依据。
六、分析结论
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清单多计价款的扣除问题,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它是一个在合同自由约定、行业强制性规范、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具体履约事实之间不断权衡的法律与技术交叉命题。
- 在有明确、合法合同约定支持扣减,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招投标实质性内容时,发包人的扣减主张可能得到支持。
- 在合同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确立的“量险归发包人”原则将发挥重要的解释与补缺作用,此时承包人“据实结算”的主张更具法理基础。
- 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看合同文字,更探究清单错误的性质、风险分配的公平性,以及双方在整个缔约履约过程中的行为,从而作出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平原则的判决。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法律从业者而言,处理此类纠纷,必须超越对单一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的机械引用,进行系统性、动态化的案件分析,方能准确把握裁判趋势,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程结算的战场,永远在证据细节与法律原则的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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