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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过程

    日期:2007-09-07     作者:人民网    阅读:1,638次
     2003年12月10日,中国由监察部、外交部委派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的两个条目专门提到“预防腐败政策”。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 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以预防腐败,并赋予这些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 公约强调了“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反腐败宗旨,创设了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的追回措施,规范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内容和方式,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等条款。

    2007年2月13日两会前夕,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7年将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目前正在积极筹建国家级的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做法,组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这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3月12日,参加湖南代表团全团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透露,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

    5月1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说,为了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适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需要,“我们正积极组建国家预防腐败机构”。

    9月6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成立。中国国务院5日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刚履新的监察部部长马馼(女)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首任局长,屈万祥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之后,各地亦将适时成立相应的地方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能是进行宣传、教育,进行制度的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以及在反腐败上抓一些源头性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三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成立背景

    成立预防腐败局最早源于中央领导提出的源头反腐方针策略。 另一个背景是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说,组建该局“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是借鉴国际上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这对于充分发挥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的整体合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重大意义

    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制度创新,是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预防和惩处腐败的先进经验。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业和领域,是中国反腐败格局的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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