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逸敏律师 案例
罪与非罪,看似一字之差,但在法律认定上却往往错综复杂难以分辨。前些年,A县某农场职工医院院长B在与一医药公司的业务往来中,要求对方从利润中让出一些来返还医院,并用于职工福利奖金。2002年4月,该农场职工医院及院长B,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唐逸敏律师受聘担任B的辩护人后,发现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和目的。为了寻求真相,唐逸敏不仅仔细查阅了厚厚两大本案卷,并且十多次往返于上海市区与A县之间,不管是刮风下雨的黄梅季节,还是寒风刺骨的一月天气,每一次都是天不亮起床赶往码头乘首班船、天黑坐末班船回沪。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走访有关部门和证人调查取证,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有力的证据和突破口。庭上,唐逸敏仗义执言,据理力争,指出医院及B的行为只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尚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但是,一审法院未采纳唐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仍判处医院及其原法定代表人B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B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同年12月27日,经二审开庭审理,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2003年1月,唐逸敏律师再次担任B的辩护人,为再审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2003年2月10日,被告人B终于拿到了沉甸甸的无罪判决书,当他离开被关押长达近十个月的A县看守所时,无法掩饰其内心的激动,满含热泪紧紧握住律师的手,由衷感谢律师为他所做的一切。同时,也对法院最终对其作出的公正判决表示感谢。尽管,这是一份迟来的公正判决,但是,这毕竟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司法的公正。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律师在加快民主与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维护法律和人权的尊严所起到的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唐逸敏律师20年执业生涯中,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的经典案例之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