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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的梳理与评析

    日期:2012-12-14     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分所 商建刚

       (本论文由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一、文交所相关政策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台了6部与文交所有关的政策法规,分别是

1)《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

2)《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3)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_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国务院出台的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38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 2011 49 号);

6)《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

 

二、政策法规解读与梳理

(一)文交所发展历程

把产权市场与文化市场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是2009年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的核心指导思想。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经过两年的酝酿,2009年,国务院核批两块拍照,深圳和上海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相继挂牌。

2010319日由中宣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共同签发了一个重要文件——《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文件指出:对于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以优质文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文件同时指出:积极培育流转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著作权交易、商标权交易和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障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2011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_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文件指出: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办好重点文化产权交易所,规范文化资产和艺术品交易。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健全中介机构。 这也为文交所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正是上述三点让中国各地的文交所如雨后春笋迅速崛起,发展至今全国正式注册成立的文交所有30多家。 这其中由深圳文交所在2010年率先推出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更是令各地文化产权交易风起云涌。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艺术品份额交易成为2011年国内最热门、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但是文交所也正是在这种飞速增长的同时陷入了一种“野蛮生长”状态。

(二)交易所乱象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非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交易场所达300多家,交易标的涉及稀贵金属、艺术品、股权、碳排放权,以及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这些交易所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在同济大学举办的“交易所规范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吴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国内各类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乱象”:

一是交易场所组织者放弃管理,或交易规则设计不合理,或擅自频繁变更规则,运营模式混乱、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机分子出没,违规炒作、价格操纵等风险事件频发,行情波动剧烈,完全背离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初衷,沦为投机赌博者的舞台,组织者亦牟取暴利,给市场和投资者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扩大市场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投资公众参与。一些未经正规合法注册的交易场所四处诱骗投资者开户交易;一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参加交易,直接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某交易场所试营业一年内,客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万户;某交易所的投资者为达到金卡开户门槛,不惜举债办卡,日开户量曾一度达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资金1.5亿元。

三是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变相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将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转让,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或采用期货方式交易大宗现货商品。如个别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将不能分割的品种,份额化后集中竞价交易。

四是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如2008年华夏交易所数亿元保证金被卷款潜逃,遗留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三)政策法规规制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紧急出台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该文件重点在于整顿全国各地包括文交所在内的各类交易所的混乱发展状态。

紧接国务院38号文而来的是中宣发〔 2011 49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和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针对文交所进行了整顿。其中中宣发〔 2011 49 号文对文交所做出了具体而系统的规定。文件界定了文化产权交易的概念,规定了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职能,明确了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完善了审批设立程序。另外,文件规定: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文件同时规定: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

该文件并非一味的限制文交所的发展,只是为了使正处于“野蛮增长”状态的全国各地文交所走向规范的发展道路。文件规定: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鼓励各地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经批准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希望以上海和深圳作为示范点,对文化产权交易进行探索。但是在国家对于这种探索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文件第六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 个交易日。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文化产权交易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 该条规定可以解读为国家并不希望文化产权交易向证券化方向发展,而是希望上海和深圳两家文交所在依托各自的平台探索出新型的交易模式。

文市发〔201155号文则对艺术品份额交易作出了规定:禁止艺术品经营单位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艺术品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 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经批准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但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该规定可以解读为,国家直接对艺术品拆分份额公开挂牌交易持否定态度,但是并不反对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交易。

总得来说,国家针对目前各地“野蛮增长”的文交所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顿,但其整顿的目的并不是要扼杀文化交易这一新生事物,而是将其引导入规范有序合理的发展道路。为此国家挑选了上海和深圳这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探索文交所的发展模式。

 

三、艺术品份额交易之评析

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债券等进行交易其具有为资金需求者筹集资金的融资功能、资源配置的功能、资本定价功能。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充分发挥交易所的市场定价、价值发现功能。文交所发行艺术品份额进行交易将多余资金疏导到文化产业这个蓄水池里,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和融资的功能。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增加了艺术品的流动性,同一件艺术品在“上市”以后,可以给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具有一定的价值发现功能。

但是,目前的文化产权交易所都没有统一稳定的定价机制,艺术品的估值缺乏客观依据,没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估值体现决定了其涨跌无度的情势。这为为市场操纵和投机行为提供了温床,很容易被用来误导和诱惑大众进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资者的风险。另外,艺术品份额化与证券有着本质的区别。艺术品份额发售人与投资者之间是买卖关系,艺术品份额发售完成后,买卖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发售人不再享有对艺术品的权利,也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与艺术品财产权相关的收益和安全养护、损毁灭失风险随交易而转移给投资者,投资者与发售人之间不存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这中间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其他诸如艺术品真伪问题、文交所定位问题、艺术品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需要我们进行探究。总之,目前的艺术品份额交易尚不成熟,我们对其的认识也不深入。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艺术品份额化在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融合,促进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所做的积极探索。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艺术品份额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并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完善发行、交易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投资者教育,着力培育良好的市场文化,将风险控制在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正确引导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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