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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

    日期:2011-06-14         阅读:2,105次

    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赵超、陈菲)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并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

    1998年到2008年间,我国沿海发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溢油总量达11749吨,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34起。近10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受案逐年增多,且国际和国内影响大。

    近年来,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漏油事故、大连港油罐爆炸泄漏油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相继发生,使得全社会格外关注海洋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加快了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国尚未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但从潜在的风险来看,我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应对。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

    该司法解释对油污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三项损害方面。一是结合我国预防油污的实践,具体列明认定清污费用的合理性的规范因素;二是通过规范举证责任对单纯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予以适度保护;三是明确规定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渔业资源损失赔偿争议问题。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

    司法解释还规定,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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