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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风险事件浅谈出口美国的三大风险领域

    日期:2025-12-24     作者:漆艳(国际法专业委员会、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在特朗普政府对全球挥起关税大棒的背景下,中国商品出口美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趋严峻。 本文从近期的一些风险事件,如4000万美元和解的遥控器案,知识产权侵权引发批量打击中国跨境电商的附表A诉讼,为规避高关税而虚假申报原产国或价值遭《虚假申报法案》重罚等,提示出口美国企业在产品责任、知识产权和关税合规三个重点风险领域,构建风控体系刻不容缓。

一、产品责任风险

近日,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Zurich China)披露了一宗重大责任索赔的解决情况。该案涉及一款出口至美国的缺陷遥控器,在20227月一名六岁男童吞食了被保险人即投保制造商生产的空调遥控器中的纽扣电池,导致严重且永久性的胃肠损伤。该儿童的家人随后在美国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252亿美元。虽然各方最终达成400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但数额依然巨大。苏黎世随后确认该索赔属于保单承保范围,在其基础层保险限额用尽之外,苏黎世完成累计超过1.4128亿元人民币的赔付,也耗尽了其超额层责任限额。此类规模的产品责任诉讼对中国的保险公司而言也是罕见的公开披露,也凸显了在美国这样的诉讼高发司法管辖区的中国产品制造商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产品责任风险。

产品责任风险是在美国最高发且赔偿最重的风险。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产品责任法体系,但并不存在统一的产品责任制定法或普通法,而是由每个州根据其自身标准定义产品责任法。然而,产品责任索赔通常在严格产品责任、侵权(过失或欺诈)和担保的范围内提起。当产品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如儿童玩具易导致窒息、电子产品电池易燃),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制造缺陷(如偏离设计标准、残留有害物质、零部件安装错误等),未充分说明使用风险或急救措施(如缺少安全标识、英文警告语不清晰等)时,都可能承担产品责任。在前述的遥控器诉讼案中,空调制造商对电池吞咽的风险警示不足就成为原告最核心的指控之一。

理论上,商业链条中的任何实体——所有制造商、分销商、销售商和进口商——都可能根据严格责任理论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在过失理论下,只有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的当事方——最终制造商和零部件制造商——才可能承担责任,无过错的零售商或其他非制造商在一些州可能免于承担责任。此外,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能有效,但通常在涉及人身伤害或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时受到限制或无效。原告可以获赔因被告不法行为导致的一般损害,例如对痛苦、折磨和精神痛苦的补偿,也可以获赔原告特有的特殊损害,例如自付费用、收入损失和医疗费用,及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例如未来的医疗治疗费用或就业机会损失)。证明存在恶意或欺诈的情况下,某些产品责任通常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当然一些州和最高法院判例也对可判给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设定了上限。

根据美国规则,各方通常自行承担其法律费用,但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合同条款约定,或在法院认定一方恶意诉讼或滥用程序时,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追偿法律费用。而风险代理费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是普通允许的,对各类产品责任案件——从个人诉讼到大型跨地区诉讼和集体诉讼——的第三方融资在美国是日益兴起。有共同侵权人的索赔,因涉及责任分摊和和解金额分配,会更加复杂。因此和解在产品责任案件中非常普遍。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缺陷产品的刑事责任。但在故意就产品向联邦监管机构作虚假陈述并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如果产品制造商的相关高管或代理人达到了与其他类似犯罪所需的同等刑事意图水平,是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美国通过"337调查"打击专利、商标侵权行为,其具有申诉门槛低、裁决快、惩罚严厉等核心特点。若中国产品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如技术专利、设计权),可能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下达"排除令",禁止涉事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较新的报道是202572日,韩国Pantech Corporation公司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包括联想、TCL等在内的中资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特定移动蜂窝通信设备侵犯其美国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337调查。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被列名企业的涉案产品将无法进入美国及在美销售。

近年来,在芝加哥等地提起的大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附表A诉讼(Schedule A Litigation)中, 涉及多达数百名被指控侵犯商标权、版权或专利权的在线卖家,而中国卖家是此类诉讼的主要针对对象。依据在线店铺名称、商号或域名等特征,被告被合并到单一诉讼中,并通过所谓的附表A”进行识别。诉状通常在标题中仅笼统提及被告,此处附表A所列明的个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及非法人协会The Individuals, Corporation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并以密封方式提交,以避免提醒被告已被起诉,防止其交流信息。

除了密封提交诉状和附表A之外,原告通常还得以允许对外国被告的替代送达程序(通常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在线平台注册的地址)、在单一诉讼中合并多名被隐藏身份的被告、以及延伸至第三方金融机构并冻结被告资产的单方临时限制令(TRO)。这些临时限制令的最初有效期为十四天,可延长十四天,或延长至举行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听证会为止。不能出席初步禁令听证会的后果是法院会对这些被告作出初步禁令,在此过程中,现金流可能被冻结,产品被下架、甚至整个账户可能被关闭。而原告用来担保被认定受到错误禁止或限制的[被告]所承担的费用和损害赔偿的,仅为临时限制令名义上的保证金(bond),比如5,000美元,无论被告数量多少、禁令可能导致的潜在销售损失量、或被限制资金的数额如何。初步禁令听证会后,案件将继续针对未被撤销起诉或从案件中分离的被告进行。尚未正式对诉状作出回应的被告需要作出回应;否则,他们可能面临缺席判决,包含损害赔偿金裁决和永久禁令。

附表A被告中的中国卖家,绝大部分是不熟悉美国司法体系且可能遇到语言障碍的中小型跨境电商卖家。大多数中国被告出于抗辩成本原因没有采取行动,只得选择与原告达成和解,或者被迫缺席判决,放弃他们的亚马逊账户及里面的现金。但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基于笼统的、非事实性的且通常不准确的指控而单方作出的广泛禁令救济,仅由名义上的保证金担保,是否存在反竞争、不符合正当程序规则甚至实体规则的情况? 比如,虽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款允许通过国际协议不禁止的其他方式即替代方式进行送达,但通常只有在原告先前已尝试根据第4(f)(1)款,即《海牙公约》进行送达之后,才允许采用。而在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似乎更倾向于允许直接进行替代性送达。而中国的跨境电商卖家忽视语言不通的电子邮件送达并认为其是垃圾信息的可能性通常极大。又如电商跨境营销中使用的一些英文词汇可能非常常见且是描述性的,但在美国却被注册成为了商标,因此中国电商销售者被附表A”Schedule A)认为是蓄意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未经授权使商标,是否在实质上成立,值得争议。

中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应仔细审查禁令寻求救济,在送达程序的有效性、指控的笼统性、资产冻结范围、保证金充足性及交易的事实性等多方面指出质疑。

三、关税合规风险

美国海关要求进口商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国、价值及税率,虚报可能触发《虚假申报法案》追责。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网站有多个公告,披露涉及从中国进口产品的美国企业逃避关税而被指控和处罚的情况。

总部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南旧金山的Evolutions Flooring Inc.违反《虚假申报法案》(False Claims Act),明知故犯且不当地逃避了对从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应缴纳的海关关税,被迫支付810万美元以和解指控。而根据最新的公告,美国MGI International LLC及其子公司自20195月起,在申报中国制造的塑料树脂产品时,多次未正确申报原产国与货物价值,导致未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缴纳足额关税;近期该公司已同意支付680万美元,以解决其因故意触犯《虚假申报法案》的民事责任。

美国政府将关税合规的义务赋加给美国公司,要求在美经营企业必须遵守规则,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全力配合政府调查并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并且全额缴纳进口关税。MGI也因依据美国司法部指导原则,配合美国政府调查,及时主动自愿披露潜在违规行为;开展彻底独立的内部调查;保存、收集并披露政府未知的相关事实;与政府共享损失评估分析;实施包括人员纪律处分及合规程序完善在内的整改措施等等,在《虚假申报法案》和解中重新获得信用认可。

笔者之前曾接到一例中资企业咨询,其明确希望通过低报货值、分拆产品等手段规避美国关税,这一业务操作模式将可能为其自身、在美国的关联企业和进口商招致严重的合规风险。

四、风险防控建议

出口美国的中资企业应与专业跨境法律顾问合作,建立从设计、生产、进出口、营销、销售到售后全流程生产安全、贸易合规体系,保留记录以应对潜在诉讼;在合同条款上,进行责任上限的约定;配置足额保险保障以应对美国特有的高额索赔风险,同时建立业务被冻结的风险预案和储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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