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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信托登记:财税法律服务新领域

    日期:2007-01-12     作者:荣红梅    阅读:5,782次
    2006年6月21日,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在上海浦东新区正式成立,中心的成立填补了我国信托财产登记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登记中心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信托业务的公信力,信托法从理论探讨走向实践,并给律师的理财法律服务和税务合法安排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

开卷语
税务律师:您身边的财税顾问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营信息最全面的载体,财务数据更是关乎企业效益,但很多企业困惑于财务部门无法应对涉税难题、不能从报表中洞悉法律风险,而法务部门又看不懂报表、看不懂数据,两个部门的隔离使企业在财税环节发生的法律风险处于放任的情形、而在法律环节因方案的过度保守又导致资源无尽的浪费。
正是这一结构性缺陷,使企业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律师对财务、投资方案能够提供法律保障,需要律师在设计法律方案时兼顾经济效益,希望律师能够成为沟通法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桥梁,要求律师不仅要做法务部门的顾问,还要做财务部门的顾问。
正是这一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律师在知识结构上不仅法律精通而且财务娴熟,他们不仅“会看帐”,而且“会算帐”,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以财税为专长的特色法律服务,当事人赞誉律师们的服务为“财税与法律的优美结合”。
企业经营行为既要追求效益亦要确保合法。就税赋而言,若不追求效益,财税优惠政策可用而不知用,必无谓付出;若无合法性保障,节税方案看似节税实则隐患重重。
而经营行为的效益保障与合法性保障往往难以平衡,正是这一矛盾催生了既懂法律又通财税的专业化法律人才———财税律师。财税律师是实现企业经济行为优化与合法之间相互和谐的重要保障。
财税律师在西方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又称税务律师,以处理复杂交易中最为棘手的财税法律问题而享誉业界,华尔街的律师们称之为“皇冠上的明珠”。 近十年来,随着律师业务与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相互融合,跨业经营的趋势已无可阻挡,中国新一代财税律师不仅具有律师资格,而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投资融资、破产清算等需要娴熟财务技巧、丰富税收经验的领域,在企业理财、税收筹划等广泛存在财税法律风险的领域,财税律师凭借对财税、法律知识的双重通晓,成为法律行业的一支生力军。
上海市律师协会于2005年12月9日决定设立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由此宣告财税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中国诞生!
值此周年之际,又欣逢上海法治报《律师之窗》版开办“财税法律专刊”,衷心感谢上海法治报推进“律师专业化”的创举!衷心祝愿《律师之窗财税律师双月刊》成为您身边的财税顾问!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主任 严锡忠)

信托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内容多


2001年10月,《信托法》正式实施,而作为信托法律关系基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却一直缺失,仅在《信托法》第十条中作了原则性表述:“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但实践中,由于缺乏信托登记机构,信托登记实际无法进行。信托登记机构的缺失,造成信托登记“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况,且信托登记无法办理,导致信托这一法律形式在实践中受到诸多限制。
信托作为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基本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某项或多项财产设立为信托财产并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实现的信托利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信托的这种法律结构设计,使信托具有两个显著的法律特征: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资产。
具体而言,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其所有权已经移转到受托人名下,委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虽然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但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必须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利。
因此要为各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信托账户,并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是信托利益即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及其收益的享有者,拥有对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方式的调整权、对受托人违背信托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救济权。
然而,在信托期间受益人并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行使支配权,其信托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受托人的给付行为。
信托的上述法律结构和特征,使委托人设立的由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信托财产取得了实质的法律主体性地位。

信托业
财税法律新领域


信托业在英美发达国家是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被广泛运用于金融理财和税收筹划领域。
关于信托中复杂的税务问题,我国目前并未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与信托行为相关的税务问题不只涉及到对受益人取得的信托收益或所得如何征税的问题,还涉及到其他环节或其他主体的税收问题。
如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否按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增值额征收资产转让所得税?当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特定资产时,应否由信托财产承担财产税? 显然,要正确处理这些信托税务问题,需根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运作管理方式,以及信托税收原则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何设置信托业务的纳税环节、纳税主体、税种税率、征收办法等各项要素。
虽然目前信托税收法规并未出台,这一新的财产管理方式的税务影响目前仍需结合现存法规进行分析,但是信托登记中心的成立毕竟为信托财产提供了公示的平台,使信托财产具有公信力,也为理财需求者和财税律师的理财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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