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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退回被吞原卡要收10元手续费一律师不服要打公益官司》后续报道

    日期:2007-08-17     作者:郑思琪    阅读:2,048次
    昨日,叶玉斌律师起诉某商业银行 东莞 分行非法收取手续费一案,在东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第二次开庭(本报8月2日曾做报道)。叶玉斌律师表示,“客户存款是把钱借给银行,而银行拿着借来的钱盈利,却还要收取借款人的服务费,这明显不合理。”

因此,叶玉斌以银行与 存款 客户“是借贷关系而不是服务关系”为由,要求银行退回手续费,并希望通过此案,推动银行取消这项收费制度。

万言阐述收费不合理

昨日下午,叶玉斌诉银行一案因案情复杂,由一名法官独自审理转为三名法官合议审理后,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与诉讼程序由简单变得复杂不同,昨日下午的开庭过程却很简单。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补充了第一次开庭时未提及的观点及证据后,庭审即告结束,前后持续不过40分钟。

这次开庭中,某商业银行东莞分行的代理人向法院补充提交了该商业银行总行的借记卡章程及收费办法,以证明银行帮叶玉斌办理挂失手续后,收取10元手续费是符合银行 系统 相关规定的。对此,叶玉斌未提交新的证据,却在法庭辩论阶段,提供了一份1万5千多字的辩护词,以阐述银行在退回客户被吞的原卡后,收取10元手续费的不合理性。

认为储户存钱属借贷

叶玉斌在长达15页的辩护词中强调,银行与储蓄客户之间应该是“借贷关系”,而非“服务合同关系”。据此理解,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就是把钱借给银行。银行退回客户存款时,也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储户而言,利息部分就相当于“ 贷款 收益”。

叶玉斌表示,如果银行与储户如银行所言,是“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储户将钱交给银行保管,银行能够收取的,便只是手续费部分。至于银行利用储户的存款放贷获得的收益,则属于储户的存款收益,应该归还储户,而不能由 银行 占有。但按照现有的操作惯例,银行并没有将放贷所得的收益,完全退还给储户。因此,叶玉斌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不是服务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因此,银行不能以“提供服务”为名,向储户收取工本费、挂失费等费用。

对于叶玉斌发表的这些辩护意见,某商业银行东莞分行的代理人当场表示,没有新的意见予以补充。至此,该案的第二次开庭宣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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