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机械配件公司是民政福利企业,为了其加工业务也能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在提供加工业务时,作出如下税务筹划安排: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该企业加工后,根据委托方指定交付需方。但在结算环节,由该企业按原材料采购方式向委托方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并将委托方应得利益掺在材料费中结算,在交付环节,由该企业直接将产成品销售给需方,进销差即为该企业应得加工费,由此变成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并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50万元。 但经税务部门核实,只有委托方和需方之间存在真实的销售合同,而该企业和委托方之间只有委托加工合同而没有原材料采购合同,前述业务确属受托加工业务,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
■提示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只限于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货物,而受托加工业务不能享受返税优惠。 税务机关对貌似“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实际上是通过合同、过高的材料采购价格等账外信息来确定交易,而受托加工货物的,企业不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还要受到处罚。 税收筹划不是做“假账”,不是搞“账内运动”,而应该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离开交易的合法性,税收筹划将成为无本之木,在法律的天平上势必失去平衡。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杨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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