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制药企业为A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3年,该制药企业申报亏损395万元,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中查明,A上市公司2003年度按每10股送红股2股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其持股比例,分得股票股利240.062万元。 通过审核其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等相关帐户,发现该企业未对其股票股利进行税前还原,弥补亏损。 该企业认为股票股利是税后利润且其企业亏损,故股票股利所增加的股数只在“备查簿”中登记,无须确认投资收益。 稽查人员认为,该制药厂股票股利240.062万元应还原为税前收益358.3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并认定其虚报亏损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提示 企业的投资收益,若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税率差的,无须补缴所得税。但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前述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用于弥补该等亏损,并据此确定当年度实际亏损额。若因无须补缴税款从而认为也无须用于弥补亏损,并以此申报亏损数额的,将构成虚报亏损而遭受处罚。企业财务人员切要记住报表中、数据中也有法律问题,对法律风险的洞悉,也能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杨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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