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未还原股票股利 虚假计税被罚

    日期:2007-01-12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2,242次
    
■案情
某制药企业为A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3年,该制药企业申报亏损395万元,税务机关在专项检查中查明,A上市公司2003年度按每10股送红股2股进行了利润分配。根据其持股比例,分得股票股利240.062万元。
通过审核其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等相关帐户,发现该企业未对其股票股利进行税前还原,弥补亏损。
该企业认为股票股利是税后利润且其企业亏损,故股票股利所增加的股数只在“备查簿”中登记,无须确认投资收益。
稽查人员认为,该制药厂股票股利240.062万元应还原为税前收益358.3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并认定其虚报亏损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

■提示
企业的投资收益,若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税率差的,无须补缴所得税。但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前述投资收益应当依法用于弥补该等亏损,并据此确定当年度实际亏损额。若因无须补缴税款从而认为也无须用于弥补亏损,并以此申报亏损数额的,将构成虚报亏损而遭受处罚。企业财务人员切要记住报表中、数据中也有法律问题,对法律风险的洞悉,也能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杨春艳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