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目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仲裁请求和反请求是仲裁程序的核心文件,直接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及其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的裁判。本指引从基本框架及具体注意事项等方面入手,为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起草提供实操参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承办的中国国内商事仲裁案件。
第三条 【参考依据】
本指引所参考的法律及行业依据、参考文献主要包括: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16号)
(五) 《什么是备位诉请?如何提出?法官这样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第二节 仲裁请求的撰写
第四条 【仲裁申请书】
仲裁请求一般以仲裁申请书的方式呈现。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下对于仲裁申请书的要素一般都予以明确规定,除细节差异外,通常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4)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随附证据。
仲裁申请书须仲裁申请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第五条 【仲裁请求的注意事项】
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应尤其关注下述事项:
(1)妥善处理仲裁协议中列明的前置程序。比如,相关仲裁协议中是否强调前置的友好协商、调解程序,若有的则应在提出仲裁请求之前予以完成;
(2)相关仲裁条款的效力及管辖范围。提出仲裁请求时应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且确保不超出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避免管辖权瑕疵或异议;
(3)仲裁请求应厘清请求权基础并尽可能明确。请求权是仲裁请求的基石之一,此外每项仲裁请求需具体,若涉及金额请求的应尽可能可量化。对于在申请仲裁初期确实难以量化的金额请求(比如累计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等),应尽可能给出计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数额、利率标准、计算起止期限)并在仲裁过程中及时加以修正、明确;
(4)若基于多份合同、不同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则在前述第(1)至(3)款的基础上还应参照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下针对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合同、追加当事人的相关规定;
(5)仲裁请求宜进行必要拆分。对于可拆分的仲裁请求应尽可能予以拆分并单独分项列出,避免因部分仲裁请求难被支持而导致整项仲裁请求被牵连整体驳回的可能;
(6)除仲裁费外,律师费也应作为仲裁请求单独列出。不同于法院诉讼,仲裁中一般均会考虑律师费的请求,因此应予以列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备位仲裁请求】
备位仲裁请求体现为同一仲裁申请人就同一仲裁被申请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的主、次诉讼请求。虽然我国现行民事仲裁、诉讼程序中均没有对之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16号)中的第十一条也支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备位诉请(如,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可同时请求在无法解除合同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同一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会引发不同法律责任(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解除)、对于标的物现状了解有限(比如标的物是否已经灭失、是否已经被善意第三人合法持有)等情况下,应予以着重考虑添加备位仲裁请求。
在仲裁实践中,不同仲裁机构对于备位仲裁请求的收费方式也存在不同实践,不乏就仲裁本请求及备位仲裁请求同时分别收取仲裁费的做法。因此,代理律师应事先与仲裁机构进行核实,并对备位仲裁请求的必要性及成本花费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 【撤回仲裁请求】
应注意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三节 仲裁反请求的撰写
第八条 【仲裁反请求的期限】
应尤其注意所适用的仲裁规则针对提出仲裁反请求的时间期限并在期限内提出。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常规期限内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则应积极举证相关证据以证明超期提出的合理性。
如仲裁反请求因超过期限未获受理,可在另案提出仲裁请求后,申请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由同一仲裁庭进行审理。
第九条 【仲裁反请求的注意事项】
仲裁反请求在实质上即是仲裁请求,因此前文提到的在撰写仲裁请求时应注意的事项也同样适用于仲裁反请求。
此外,在提出仲裁反请求之前需要首先考虑基础合同关系——确认拟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与仲裁本请求是否可以基于相同的仲裁协议和基础合同提出。
若可以,则可以进一步考虑反请求的主张是否仅能以反请求的形式提出,亦或已经属于仲裁本请求的审查范围或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则可以或仅能以抗辩的形式提出。
若拟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与仲裁本请求基于不同的基础合同、管辖权条款,则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应该另案提起诉讼还是另案仲裁;若应提起另案仲裁的,则可以再行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确认是否能与仲裁本请求合并审理。
第十条 【撤回仲裁反请求】
应注意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四节 附则
第十一条 【编制依据】
本指引根据2025年3月31日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分仲裁规则、相关仲裁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
第十二条 【非强制性】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指引中所使用的“应”“须”等类似表述,仅为表达建议的程度,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执笔人:
汤旻利
上海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