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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概述(下篇)

    日期:2026-08-12     作者:姚华(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毛里求斯毅柏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王莎 (毛里求斯毅柏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本文将围绕公司持续运营阶段,对其本地合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登记制度以及税务与外汇安排进行梳理。

一、本地要求与年度合规

注册办事处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每一家公司均须在开曼群岛设立注册办事处,以接收所有通讯及通知。该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由注册处记录并通过公告发布。任何人均有权在向注册处提出申请后获取有关任何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信息。此外,公司必须确保其名称在其经营业务的各个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的外部清晰可见。

年度申报

每家豁免公司在注册后的下一年起,每年一月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年度申报,且该申报须以声明形式作出,声明内容包括:

自上一次申报或自公司成立以来(视情况而定),公司章程大纲未发生任何变更(已申报的公司名称或宗旨、权力或其他事项变更除外);

自上一次申报或注册以来(视情况而定),确认公司在该期间内的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以及公司未与开曼境内任何个人、合伙或公司开展业务(但为支持其境外业务而进行的除外)。

如未履行申报义务,公司可能面临罚款或从公司注册登记册中除名。此外,公司亦须在其年度申报中说明其是否适用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制度。如公司不属于豁免范围,则须进一步申报其是否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二、公司治理

董事

《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任命程序,因此董事的任命将由公司章程细则加以规范。开曼群岛公司除须设有一名或多名董事外,并无委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强制要求,但在实践中,公司通常会由董事会委任一名公司秘书。

章程细则通常还会对董事的资格、任期及退休安排、董事的罢免及轮换机制、董事会议的召开及程序、董事会运作规则以及决议事项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开曼法律允许设立单一董事公司,亦允许委任法人董事。

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可以在开曼群岛境内或境外召开,但并无强制要求必须在开曼举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运作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细则加以规定。尽管《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会议通知的具体期限,但根据普通法原则,为确保董事会议有效召开,必须向所有董事发出充分合理的通知。

 三、名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每一家公司均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该名册须载明每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地址,并须向注册处提交副本。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名册所载资料发生变动,公司必须及时更新登记册并通知注册处。

 股东名册

每一家开曼公司均须建立并持续维护一份最新的股东名册。该名册通常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但豁免公司亦可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或多个分支名册。分支名册在法律上被视为公司股东名册的一部分,并须以与主名册相同的方式进行维护。如公司设有分支名册,则须在主名册所在地保留其最新副本。

股东名册应载明公司股东的姓名及地址、各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及类别、已缴或视为已缴的股款金额、股份是否附带表决权及相关限制,以及股东成为及不再为股东的日期。

 抵押登记册

公司须建立抵押登记册,用以记录其资产上设立的所有抵押或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产权负担或担保安排。每一项抵押或担保均须载明被担保资产的简要说明、所设担保的金额或价值,以及担保权人的名称。该登记册须存放于公司注册办事处,并须在合理时间内向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开放查阅。实益所有权登记。

除部分可采用“其他合规方式”的情形外,所有开曼公司均须在其注册办事处维护一份包含实益所有权信息的登记册。自2025年2月28日起,依据《实益所有权透明(合法利益获取)条例》,如能证明相关信息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有关,申请人可就特定实体的实益所有权信息提出查询申请。同时,《实益所有权透明(信息限制访问)条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披露相关信息可能使实益所有人或其同住人员面临绑架、勒索、暴力、恐吓或其他严重风险,该等个人可申请限制其信息公开。

四、股东会议

豁免公司通常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法》亦未要求股东会议必须在开曼群岛境内召开。

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随时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如持有公司已缴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且附带表决权的股东提出要求,董事亦必须召开该等会议。

 一般而言,召开股东会议须提前至少五日发出通知,通知应载明会议地点、日期及时间,并说明拟讨论事项的一般性质。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通知期限通常会更长。

 所有有权出席及表决的股东均有权接收会议通知。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不同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包括其在会议通知、出席及表决方面的差异,以及在特定事项上按类别分别表决或股东享有异议权的情况。

五、股息及分配

股息可从公司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但不得从公司资本中支付。如希望自股份溢价账户派息,章程细则须明确作出授权。除非公司能够在派息后仍能按时偿付其到期债务,否则不得自股份溢价账户向股东分配。

 《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利润的计算方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可在符合整体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对此作出约定。同时,章程亦可规定由股东大会宣派股息,并可进一步限制股息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数额。

六、记录与账簿

每一家公司均须保存会议记录,即对股东会议及董事会议(或其他形式的会议和决议)的书面记录。《公司法》还要求公司妥善保存账簿,以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交易情况。

 公司的账簿可保存在注册办事处,亦可存放于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但该等账簿应随时可供法院或公司指定的检查人员查阅。股东(非董事)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可由章程细则加以规定。

除非公司持有相关牌照或受特定监管,否则开曼法律并不要求公司对账目进行审计,也无需向注册处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交财务报表。

七、税务与外汇制度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润税、资本利得税或股息税,亦无预提税、遗产税或继承税。公司利润可累计保留,无须强制进行分配。

 豁免公司可向开曼群岛总督申请税务承诺,即在未来如开曼引入相关税项,公司可在最长30年内继续享受免税待遇。该承诺通常初次授予为期20年,并可涵盖资本利得税、利润税及所得税,同时亦通常免除与公司股份或债务工具相关的遗产税或继承税。

此外,开曼群岛未设外汇管制制度,资金可自由进出,并可使用任何货币开立及持有账户。

公司须向政府缴纳年度费用,该费用根据公司注册资本计算。该费用于公司设立时首次支付,此后须于每年一月缴纳。

 八、总结

至此,我们已从公司设立、治理结构、登记制度及税务环境等方面,对开曼群岛公司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可以看出,该制度在普通法体系基础上,通过灵活的立法安排,为跨境投资及融资结构提供了高度可操作性及确定性。

在实际商业运作中,开曼公司已成为国际资金配置及企业架构设计中的重要工具,并将在未来全球金融体系中继续发挥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