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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公平竞争审查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日期:2026-09-01    

(本指引于2026年7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转载声明:本指引由上海律协统一组织编制,请在本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后,规范转载并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请勿提前通过任何平台发布或传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业务(以下统称“本业务”)的执业行为,明确业务操作标准,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实操性和规范性,防范执业风险,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上海落地见效,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修正)《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2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律师执业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接受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及其他主体委托,开展的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的咨询、第三方评估、存量政策清理、合规整改、争议处理、合规培训等全流程法律服务,相关业务文书起草、流程落地、质量管控、风险防控均适用本指引。

律师承接业务时,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具体服务范围,区分“公平竞争审查服务”与“第三方评估服务”的核心差异,避免服务边界模糊;针对存量政策清理,需明确清理范围(如近3-5年出台的政策)、清理标准及完成时限,确保服务可落地。同时,需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界定,精准区分审查范围与排除审查范围,避免过度审查或遗漏审查。

第三条 核心执业原则

律师办理本业务,除恪守律师执业基本准则外,还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现行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恪守律师执业规范,审查流程、评估标准、文书出具全程符合法定要求,不得突破法律底线出具专业意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修订动态(如《实施办法》修正情况等),确保服务内容与最新监管要求一致,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二)客观中立原则。秉持第三方专业立场,不受委托方、利害关系人不当干预,基于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作出专业判断,杜绝主观臆断、倾向性意见;尤其在第三方评估业务中,需主动排查与评估对象的利害关系,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可复核性,契合《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十二条对第三方评估独立性的要求。

(三)实操高效原则。贴合政策制定机关、委托方工作流程,审查、评估意见需具备可落地、可整改、可复核特性,兼顾政策实施需求与公平竞争保护;针对不同行业(如新能源、医药、平台经济)的政策,结合行业特点优化评估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同时遵循《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专项规则的行业要求。

(四)勤勉保密原则。全面收集案件材料、深入论证分析,对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信息(如未出台的政策草案、企业核心经营数据),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使用;建立涉密资料专人管理、单独归档制度,防范保密风险,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九条、《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二十二条的保密规定。

(五)前沿适配原则。紧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新、执法口径及司法实践动态(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查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贴合上海本地政策制定、营商环境建设需求,保障法律服务的时效性与专业性;关注新兴领域(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的公平竞争审查难点,提前积累实操经验,同时衔接市场监管总局对新兴领域审查的相关指引。

第四条 术语定义

为便于指引落地,明确本指引核心术语含义,避免理解偏差:

4.1 公平竞争审查服务: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政策制定机关拟出台或已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排查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出具审查意见、提出整改建议的法律服务。

4.2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指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委托,对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政策措施的竞争影响、存量政策清理效果等进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提出优化建议的法律服务,核心是破解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动机悖论”,具体流程和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相关规定。

4.3 存量政策清理:指律师接受委托,对政策制定机关已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存量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排查,识别排除、限制竞争条款,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建议,建立清理台账的法律服务,清理标准严格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4.4 例外情形相关服务:指政策措施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技创新、保护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等法定条件,且无更小竞争损害替代方案、明确合理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的情形,律师需对例外情形的适用进行严格论证并发表意见。

4.5 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认定标准遵循《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律师在审查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类政策时需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4.6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流程遵循《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律师需协助委托方应对举报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业务承接与前期筹备

第五条 委托受理规范

律师事务所承接本业务前,需完成以下核心工作,确保受理合规、风险可控:

5.1 利益冲突审查:按照律师执业准则和冲突规范,全面排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是否存在利害冲突,建立利益冲突台账;同时契合《实施办法》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对第三方评估独立性的要求。

5.2 委托事项合法性核查:核查委托方主体资质(如政策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资质)、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对委托事项超出法定范围、无法实现(如要求出具虚假审查/评估意见)的,明确告知委托方并拒绝承接;重点核查政策制定机关的审查权限,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委托事项符合法定程序。

5.3 委托合同签订:明确委托范围、服务内容、成果形式(如审查意见、评估报告、清理台账)、时限要求、收费标准、双方权责及保密要求,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严禁口头委托、超范围服务;合同中需明确“律师意见仅为专业法律建议,不替代委托方主体责任”,防范责任风险;涉及第三方评估业务的,需额外明确评估独立性要求,禁止委托方干预评估结论,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相关权责。

5.4 第三方评估业务特别要求:承接第三方评估业务,需额外确认委托方主体资质、评估权限,明确评估独立性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禁止委托方干预评估结论的不合理要求;承接评估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与评估对象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接受评估对象的财物、宴请等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委托合同需包含以下核心条款:(1)服务范围(明确审查/评估的政策名称、数量、范围,结合《实施办法》第二条界定的政策范围);(2)服务成果(明确出具文书的名称、份数、交付方式);(3)时限要求(明确各阶段完成时间,如材料收集、实质审查、成果交付);(4)保密条款(明确保密范围、期限、责任,契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实施办法》的保密要求);(5)独立性条款(第三方评估业务必备,明确禁止干预评估结论);(6)免责条款(明确律师不承担因委托方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的不利后果);(7)举报应对相关条款(如有,明确律师协助委托方应对举报的具体职责,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

第六条 前期材料收集

律师组建专项服务团队后,需向委托方出具标准化材料清单,全面收集以下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为实质审查/评估奠定基础,同时结合《实施办法》《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资料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6.1 核心基础材料:政策措施草案、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背景及政策目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列明具体法条、政策名称,重点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相关依据)、征求意见稿及反馈采纳情况、公众意见汇总及处理说明,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材料提交的要求。

6.2 市场与行业材料:相关市场行业数据(如市场规模、竞争格局、主要经营者名单及市场份额)、同类政策实施情况(上海本地及全国其他地区相关政策对比)、行业协会意见、企业反馈材料;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需额外收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资料,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审查需求。

6.3 专项材料:存量政策清理业务需收集存量政策台账、既往审查记录;第三方评估业务需收集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记录、执法机构相关查处情况、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材料(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条、第八条的举报相关材料要求);合规整改业务需收集既往违规整改记录、处罚决定书(如有);涉及垄断协议相关审查的,需收集经营者相关协议、协同行为相关证据,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要求。

6.4 材料核查与补充: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发现材料缺失、存疑(如数据不真实、依据不充分)的,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材料补充通知书》,明确补充材料的名称、要求、时限;严禁依据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开展审查、评估工作;对存疑材料,可自行开展调研核实(如向行业协会咨询、查阅公开数据),留存核查痕迹;涉及举报相关材料的,需核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

《材料清单模板》需分类列明材料名称、用途、提交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版/纸质版)、提交时限、责任人,便于委托方高效准备;《材料补充通知书》需明确存疑问题、补充依据、补充时限,避免沟通反复;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需单独列明专项材料清单,贴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业务前期研判与方案制定

承接业务后,律师需组织专项团队开展前期研判,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思路、流程节点、人员分工,确保业务有序推进,同时结合上传资料的核心要求优化研判重点:

7.1 委托事项定性研判:明确委托事项类型(审查、评估、清理、合规整改等),区分审查/评估对象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重点排查是否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排除纯粹公共服务、内部管理类政策,参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的界定)、是否存在法定豁免情形;预判可能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点(如地域歧视、主体限定、不合理补贴、垄断协议相关情形等),结合行业特点(如新能源领域重点关注项目合作限制、医药领域重点关注药品定价相关政策、招标投标领域重点关注排斥外地经营者情形)梳理风险重点,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审查标准相关规定。

7.2 专项工作方案制定:方案需包含以下核心内容:(1)团队分工(明确承办律师、协办律师、专家顾问(如有)的具体职责,如材料核查、实质论证、文书起草);(2)时间节点(明确材料收集、初步核查、实质审查/评估、文书起草、修改完善、成果交付的具体时限);(3)质量管控节点(明确核查环节、论证环节、文书审核环节的质量要求,如双人核查、集体论证);(4)风险防控措施(针对预判的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控方案,重点包含垄断协议、举报应对、保密等相关风险);(5)调研计划(如需开展行业调研、利害关系人座谈,明确调研范围、方式、时间,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7.3 团队组建要求:专项团队需配备具备反垄断法、行政法专业知识及市场分析能力的律师,复杂业务(如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审查/评估、垄断协议相关审查)可组建专家咨询组(如高校学者、行业专家)辅助开展工作;团队成员需熟悉上海本地政策环境、执法口径,具备相关业务实操经验,同时熟悉《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专项规定。

针对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绿色低碳)的政策审查/评估,需提前研究行业特点、竞争模式,收集相关行业数据、执法案例,邀请行业专家参与研判,避免因行业认知不足导致风险识别不全面;同时关注《实施办法》对新兴领域审查的相关指引,以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新型垄断协议的认定要求。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实务要点

第八条 审查范围界定

律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需全覆盖核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不得遗漏重点,具体范围及排查重点如下:

8.1 核心审查范围: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备忘录、技术规范、标准、“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引资文件、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政策、产业扶持政策、监管执法文件、资质认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与《实施办法》第二条界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完全一致,包含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具体政策措施。

8.2 重点排查领域:聚焦涉及市场准入退出、商品和要素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四大核心领域,结合上海营商环境建设要求,重点关注以下场景,同时衔接各相关规定的专项要求:

1)招商引资领域:排查是否存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限定招商引资对象、给予特定企业差异化补贴等情形,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

2)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域:排查是否存在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限定供应商资质(如限定本地企业、国有企业)、设置不合理技术标准、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定定标方法等情形,严格遵循《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专项要求;

3)产业扶持领域:排查是否存在无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形,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4)市场监管领域:排查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差异化监管标准、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等情形,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5)新兴领域:平台经济领域排查是否存在数据壁垒、算法歧视、限定交易等情形;数字经济领域排查是否存在技术标准垄断、市场分割等情形,同时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的认定要求;

6)垄断协议相关:排查政策措施是否存在强制、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

8.3 排除审查范围:明确以下政策措施无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避免过度审查,参照《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1)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的政策措施;(2)纯粹内部管理、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类政策;(3)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公共服务类政策;(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无需审查的其他政策。

“一事一议”政策、行政协议等易遗漏的审查对象,建立单独排查清单,逐一标注政策名称、制定主体、出台时间,确保全覆盖;对模糊不清、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审查范围的,出具《定性研判意见》,明确依据及结论,留存备查;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政策,需单独开展专项排查,对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具体要求,避免遗漏行业特有风险点。

第九条 四大核心审查标准

律师需对照以下四大核心审查标准,逐一条款排查政策措施,标注风险条款,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相关规定、执法案例开展实质性论证,避免标准适用错误: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

核心要求:严禁违法设置审批、备案、目录清单等准入壁垒,不得限定经营主体资质、所有制形式、经营业态,不得设置歧视性准入退出条件,不得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排查重点:(1)是否设置无法律依据的审批、备案事项,或变相设置准入门槛(如要求特定资质、特定设备、特定人员),参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具体规定;(2)是否限定经营主体为国有企业、本地企业,或限定经营业态(如禁止线上经营、限定线下门店规模),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3)是否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或限定特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参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4)是否设置不合理的退出条件,变相限制经营者退出市场,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5)招标投标领域中,是否存在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指定投标资格、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等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情形,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参考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该案中当事人无合法权限却发布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将每批仅1家企业产品纳入市级绿色建材采信库,以“鼓励优先选用”为名,变相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筑项目选用名录内产品,排除、限制绿色建材市场公平竞争。律师在排查时,需重点关注此类以“鼓励”为名变相限定商品选用的情形,杜绝违法限定经营、购买指定商品的行为。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

核心要求:严禁设置地域壁垒、歧视性标准,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要素流入及本地商品、要素流出,不得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监管、歧视性补贴政策,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排查重点:(1)是否设置地域限制(如限定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数量、渠道,禁止本地商品流出),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是否对外地商品、服务设置高于本地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收费标准,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3)是否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如限定本地注册、本地纳税),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4)是否对外地经营者实施差异化监管(如更严格的检查频次、更严厉的处罚标准)、歧视性补贴(如仅对本地企业给予补贴),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5)招标投标领域中,是否存在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情形,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参考XX区人民政府相关案件:XX区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要求一定额度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用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设置地域歧视性条款;X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管理办法,将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诚信库入库资格限定为“在本地注册的施工企业”或“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且在本地注册分公司、缴纳全部税收的施工企业”,变相强制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律师在排查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领域政策时,需重点关注此类地域歧视、变相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分支机构等条款,严守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底线;同时参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违规案例,排查是否存在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招投标的差异化条款。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

核心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差异化奖补,不得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不得通过不合理政策扭曲市场竞争成本,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排查重点:(1)是否无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专项奖补(如对某单一企业给予研发补贴,未明确统一标准),参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2)是否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导致其经营成本低于其他经营者,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3)是否通过不合理的定价政策、收费政策,扭曲市场竞争成本(如对特定企业实行低价供水、供电),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4)是否存在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设置不明确入选条件的名录库等方式,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补贴,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对产业扶持类政策,需核查补贴、奖补的发放是否有统一标准、是否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避免“量身定制”式优惠,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同时核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国务院批准,参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严格要求。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

核心要求:不得强制、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不得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政府定价、指导价,不得泄露经营者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规定。

排查重点:(1)是否强制、变相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如强制企业统一定价、划分市场),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2)是否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如限定商品销售价格、最低折扣),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3)是否超越权限制定政府定价、指导价(如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商品制定价格),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4)是否泄露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数据、客户信息、研发成果等敏感信息,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5)招标投标领域中,是否存在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限定保证金缴纳形式等不合理限制,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6)是否通过组织签订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参考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2023年9月6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暂定兴隆台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批复》,明确“在某液化气公司新站建成使用前,由某液化气站负责经营兴隆台区域液化石油气”。2023年3月9日,当事人印发《关于明确二界沟街道瓶装燃气经营主体的函》,明确“择优选择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从即日起作为二界沟区域燃气唯一合法经营主体,负责在二界沟街道(含元荣兴、荣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截至调查前,前述文件均在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发文件直接指定两家企业分别为兴隆台区和大洼区二界沟街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唯一经营企业,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在相应区域经营,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第十条 例外情形严格核查

仅在政策措施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出具例外适用意见,严禁随意适用例外情形,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0.1 法定例外情形:符合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技创新、保护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需明确具体对应的法律依据,如《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具体条款);

10.2 无更小竞争损害替代方案:论证不存在其他对市场竞争损害更小、且能实现相同政策目标的替代方案(如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更宽松的政策实现政策目标),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界定;

10.3 明确合理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期限需合理,不得无期限适用,终止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条件满足后,有关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律师需对例外情形的适用开展专项论证,形成《例外情形论证报告》,明确论证依据、论证过程、结论,详细说明政策目标、竞争损害程度、替代方案排查情况、实施期限的合理性;未开展专项论证的,不得出具例外适用意见,同时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例外情形适用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查结论分类出具

结合实质审查情况,明确区分三类审查结论,出具具体、可落地的审查意见,避免结论模糊、无针对性,同时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通过审查:政策措施无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符合法定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建议委托方直接实施;审查意见需明确“无风险”的具体依据,列明核查的条款、标准及论证过程,参照《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修改后通过:存在局部竞争风险,可通过条款修订、优化完善消除风险,审查意见需明确以下内容:(1)具体修改条款(列明条款序号、原内容);(2)修改建议(明确修改方向、具体内容,确保可操作,结合《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要求);(3)修改依据(结合法律法规、执法口径说明修改理由,引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条款);(4)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主体。

(三)不予通过:政策措施存在严重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且不符合例外情形,建议委托方不予出台(拟出台政策)、废止或全面修订(已出台政策);审查意见需明确“严重风险”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引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禁止性条款),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同时提出替代方案(如废止后拟出台的政策方向)。

审查意见需包含以下核心模块:委托方信息、审查对象、审查依据(明确列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相关条款)、审查过程、风险排查情况、审查结论、具体建议、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出具日期;修改后通过的,需附加《条款修改对照表》,明确原条款、修改后条款、修改依据,便于委托方直接修改;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需单独出具专项审查意见,贴合行业专项规则。

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务要点

第十二条 评估核心原则与要求

律师办理第三方评估业务,需坚守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可复核性原则,重点把握以下要求,破解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动机悖论”,同时严格遵循《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12.1 独立性要求:评估团队独立于委托方、评估对象,不得接受委托方、评估对象的不当干预,不得与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评估过程、评估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影响,确保客观公正,契合《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十二条对第三方评估独立性的核心要求。

12.2 方法要求: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估方式,结合实地调研、利害关系人座谈、专家论证、行业数据比对、同类案例参考等多种方法,全面核查政策措施的竞争影响,避免单一评估方法导致的结论偏差;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需公开征求意见。

12.3 可复核要求:评估过程需全程留痕,评估依据、调研记录、论证过程、数据来源均需可核查、可追溯;评估报告需明确评估结论的依据及论证过程,确保其他机构可复核评估结果,同时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适用例外情形的需详细说明。

12.4 专业性要求:评估团队需熟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垄断法律法规,具备市场分析、行业研究能力;复杂行业评估(如招标投标领域、平台经济领域)需邀请行业专家参与,提升评估结论的专业性、权威性,同时熟悉《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专项规定。

第十三条 评估核心环节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第三方评估业务,需严格遵循“委托受理—评估筹备—现场评估—报告出具—异议处理—归档留存”六步流程,每个环节规范操作,形成完整评估闭环,同时结合《实施办法》《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补充相关要求:

13.1 委托受理:除完成常规利益冲突审查、委托事项核查外,额外确认委托方主体资质、评估权限,明确评估独立性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禁止委托方干预评估结论,明确评估范围、评估标准、成果形式(评估报告)、时限及保密要求;承接评估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与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参照《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十二条的规定。

13.2 评估筹备:组建专业评估团队,配备具备反垄断、行政法专业知识及市场分析能力的律师,制定专项评估实施计划;向委托方及评估对象出具材料清单,收集政策措施、行业数据、市场竞争格局、自我审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开展前期调研,明确评估重点、抽样范围(确保样本具有客观性与代表性)及调研方案,必要时组建专家咨询组辅助评估;涉及举报相关评估的,需收集举报材料、核查记录等相关资料,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

抽样范围需结合政策影响范围、行业特点确定,如涉及全市性政策,抽样需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经营者;涉及特定行业政策(如招标投标领域),抽样需覆盖大型、中型、小型经营者,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同时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抽查要求,优化抽样方案。

13.3 现场评估:赴评估对象现场开展工作,与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深度访谈,核实政策制定及自我审查实际情况,核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按照既定评估标准,结合抽样核查结果,开展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估,分析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梳理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估记录,由评估团队与评估对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公开或定向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开展行业调研,增强评估客观性;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需重点核查招标文件、招标流程的合规性,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相关规定;涉及垄断协议相关评估的,需收集经营者协同行为相关证据,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要求;涉及举报相关评估的,需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核查流程的合规性,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场评估前,需提前与评估对象沟通,明确现场评估的时间、流程、所需材料;现场评估过程中,需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未公开的评估信息、企业敏感数据,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九条、《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的保密规定。

13.4 报告出具:结合前期筹备、现场评估情况,撰写评估报告初稿,明确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结论、整改建议及长效合规建议;将初稿提交委托方及评估对象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由评估团队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注明出具日期;评估报告需明确评估结论的依据及论证过程,确保可复核、可追溯;涉及举报相关评估的,需在报告中单独列明举报核查过程、结果及优化建议,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

评估报告需重点突出整改建议的可操作性,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主体、验收标准;长效合规建议需结合上海营商环境要求,提出政策制定、存量政策清理、日常合规管控的具体措施,助力委托方建立常态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参照《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要求;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需单独出具专项评估模块,贴合行业规则。

13.5 异议处理:收到委托方、评估对象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论的异议后,在约定时限内组织评估团队复核,结合异议内容补充调研、论证,出具异议复核意见,明确维持原结论或修改评估结论的理由及依据;异议处理过程及结果需纳入评估档案,确保可追溯,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异议处理思路。

异议处理时限建议明确为“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核,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避免拖延;复核过程中,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确保复核结论的公正性、合理性,同时参照《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核查要求。

13.6 归档留存:将委托合同、评估方案、材料清单、现场评估记录、访谈笔录、专家意见(如有)、评估报告初稿、修改记录、异议复核意见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资料单独管理,归档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契合律师执业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评估重点内容

律师开展第三方评估,需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评估,确保评估针对性、实用性,同时结合相关规定的专项要求:

14.1 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情况评估:评估自我审查流程的规范性、审查标准的适用性、审查结论的合理性,排查自我审查中存在的“走过场”“形式化”问题(如未逐一条款核查、未排查隐性风险),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4.2 政策措施竞争影响评估:评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分析竞争影响的程度(轻微、一般、严重),区分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明确政策对市场结构、经营者行为、消费者利益、行业效率的具体影响,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重点评估政策对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影响,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相关要求;涉及垄断协议的,重点评估政策是否存在诱导、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

14.3 存量政策清理效果评估:评估存量政策清理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有效性,排查是否存在未清理、清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清理优化建议,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要求。

14.4 合规管理制度评估: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合规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可操作性,排查是否建立常态化审查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培训机制,提出制度优化建议,参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14.5 举报处理相关评估(如有):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举报的处理流程、核查效率、整改落实情况,参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十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优化建议。

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政策评估,需重点评估数据治理、算法规则、平台责任等方面的竞争影响,关注新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如数据壁垒、算法合谋),提前预判监管趋势,提出针对性评估意见;同时结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对新兴领域垄断协议的认定要求,强化评估的专业性。

第五章 业务流程规范与实操表格

第十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全流程规范

律师办理公平竞争审查业务,需严格遵循“委托受理—前期筹备—实质审查—结论出具—后续跟进—归档留存”六步流程,每环节合规可控、有据可查,贴合政策制定机关实务工作节奏,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1. 委托受理:完成利益冲突审查、委托事项合法性核查,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审查范围、服务成果、时限、收费及保密要求;对不符合法定范围、无法实现的审查事项,明确告知并拒绝承接;重点核查委托方的审查权限,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前期筹备:组建专项服务团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时间节点;出具材料清单,全面收集政策相关材料,对缺失、存疑材料及时要求补充,完成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核查,形成《材料核查笔录》,由核查人员签字确认;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需重点收集招投标相关专项材料,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要求;涉及垄断协议相关审查的,需收集经营者相关协议等材料,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要求。

3. 实质审查(核心环节):

第一步:定性研判,明确审查对象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是否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形成《定性研判意见》,参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步:条款核查,对照四大核心审查标准,逐一条款排查政策措施,标注风险条款,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相关规定、行业数据、同类政策案例,开展实质性论证,形成《条款核查记录表》;

第三步:例外情形核查(如有),对拟适用例外情形的,详细论证必要性、替代方案可行性及实施期限合理性,形成《例外情形论证报告》,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4. 结论出具:结合实质审查情况,明确三类审查结论,出具正式《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明确具体建议(修改条款、整改路径、废止理由等),由承办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注明出具日期;涉及招标投标领域、垄断协议相关的,需在审查意见中单独列明专项核查内容及依据。

5. 后续跟进: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协助委托方落实整改要求,修改完善政策措施,解答审查相关法律疑问;对修改后的政策措施,可根据委托需求开展复核,出具《审查复核意见》;跟踪政策措施实施情况,提醒委托方开展定期评估(建议每年评估一次),及时发现并解决新的竞争风险;协助委托方应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举报,参照《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相关流程,指导委托方做好举报核查、整改反馈等工作。

6. 归档留存:业务完成后,将委托合同、材料清单、核查笔录、研判意见、审查意见、整改材料、复核意见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归档期限符合律师执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至少保存5年);涉密资料单独归档,专人管理,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九条、《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业务全流程规范

律师办理第三方评估业务,需坚守独立性原则,遵循“委托受理—评估筹备—现场评估—报告出具—异议处理—归档留存”六步流程,形成完整评估闭环,具体操作规范如下(衔接第四章相关内容):

1. 委托受理:完成常规利益冲突审查、委托事项核查,额外确认委托方主体资质、评估权限,明确评估独立性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禁止委托方干预评估结论;承接评估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与评估对象存在利害关系,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 评估筹备:组建专业评估团队,制定专项评估实施计划;出具材料清单,收集相关材料(含举报相关材料、招投标相关材料等),开展前期调研,明确评估重点、抽样范围及调研方案,必要时组建专家咨询组;评估标准需严格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相关规定。

3. 现场评估:按照评估实施计划,赴评估对象现场开展核查、调研取证工作,与相关负责人访谈、核实材料真实性,收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开展定性与定量评估,形成现场评估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重点核查政策实施效果、自我审查规范性,涉及招标投标领域的,重点核查招投标流程合规性、招标文件合法性,排查是否存在排斥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合理资质要求等违规情形,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的专项要求;涉及垄断协议相关评估的,重点核查政策是否存在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

4. 报告出具:衔接第四章第十三条相关内容,完成报告初稿撰写、征求意见修改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结论及整改建议,确保报告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建议可落地;涉及举报相关评估的,需在报告中单独列明举报核查过程、结果及优化建议,参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

5. 异议处理:严格按照第四章第十三条异议处理规范,接收、复核异议,出具复核意见并反馈,全程留痕,确保异议处理合法合规、公正合理,异议处理相关材料纳入评估档案。

6. 归档留存:评估业务完成后,将委托合同、评估方案、材料清单、现场评估记录、访谈笔录、专家意见(如有)、评估报告初稿、修改记录、异议复核意见、举报相关材料(如有)、招投标专项材料(如有)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资料、企业敏感数据单独管理、专人负责,归档期限符合律师执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至少保存5年),确保评估全过程可追溯、可复核,同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九条、《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二十二条的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核心实操表格

为提升业务实操效率,以下表格结合上海律师实务需求设计,可直接打印使用,填写时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补充完善,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贴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相关要求,助力律师规范开展业务、降低执业风险。

表格1:公平竞争审查材料清单模板

材料类别

材料名称

用途

提交要求(原件/复印件)

提交时限

责任人

备注(相关依据/补充说明)

核心基础材料

政策措施草案/正式文本

明确审查对象,逐一条款排查竞争风险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3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含政策全文、附件及相关补充说明

政策起草说明、制定背景及目标

研判政策目的,论证竞争影响的合理性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3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需明确政策制定的法律依据、政策目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清单

核查政策合法性,支撑审查结论

复印件

业务承接后5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承办律师

重点列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条款

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反馈采纳情况

了解政策制定过程,核查公众意见处理合理性

复印件

业务承接后5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无征求意见环节需注明原因

公众意见汇总及处理说明

排查是否存在未采纳合理意见导致的竞争风险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5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涉及市场主体意见的需重点留存

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记录(如有)

对比自我审查结论与律师审查意见,排查偏差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5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要求填写

政策实施相关说明(已出台政策)

评估政策实际竞争影响,排查实施中的问题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7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含实施时间、覆盖范围、实施效果等

市场与行业材料

相关市场行业数据

分析市场竞争格局,评估政策对市场的影响

复印件/电子版

业务承接后7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承办律师

含市场规模、主要经营者及市场份额等

同类政策实施情况对比

参考上海本地及全国同类政策,优化审查建议

复印件/电子版

业务承接后10个工作日内

承办律师

重点对比竞争审查相关条款差异

行业协会意见

了解行业诉求,排查政策对行业竞争的影响

复印件(加盖行业协会公章,如有)

业务承接后10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涉及招标投标、平台经济等行业需重点收集

企业反馈材料(如有)

排查政策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识别隐性风险

复印件

业务承接后10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含企业书面反馈、座谈记录等

专项材料

 

存量政策台账、既往审查记录

存量政策清理业务专用,明确清理范围及基础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7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整理

执法机构查处情况、投诉举报材料

第三方评估、合规整改业务专用,排查违规风险

复印件

业务承接后7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参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

既往违规整改记录、处罚决定书(如有)

合规整改业务专用,明确整改基础及重点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7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含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相关材料

经营者相关协议、协同行为证据(如有)

垄断协议相关审查专用,核查政策相关风险

复印件

业务承接后10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参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正)相关要求收集

招标投标专项材料(如有)

招标投标领域审查/评估专用,排查行业特有风险

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业务承接后7个工作日内

委托方对接人

含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资料,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

填写说明:1. 标注“如有”的材料,委托方无相关材料需书面说明原因,由承办律师签字确认;2. 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委托方公章(个人委托除外);3. 电子版材料需按类别整理归档,命名规范为“材料类别+材料名称+提交日期”。

表格2:公平竞争审查条款核查记录表

审查对象

政策条款序号及原文

审查标准(对应四大核心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风险排查情况(无风险/有风险/需进一步论证)

风险描述(明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表现)

整改建议(具体、可操作)

核查人

核查日期

备注

(填写政策名称)

X条:(原文内容)

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X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X条

□无风险

□有风险

□需进一步论证

(如有风险,详细描述:如限定本地企业准入、设置无依据审批事项等)

(如:删除“限定本地企业参与”表述;明确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及流程)



(如:涉及招标投标领域,需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补充核查)

X条:(原文内容)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X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X条

□无风险

□有风险

□需进一步论证






X条:(原文内容)

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X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X条

□无风险 □有风险 □需进一步论证






X条:(原文内容)

生产经营行为影响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X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X条、《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正)第X条

□无风险 □有风险 □需进一步论证






X条:(原文内容)

例外情形核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2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

□符合例外情形 □不符合例外情形 □需进一步论证

(如符合,说明具体例外情形及竞争损害程度)

(如:明确实施期限,制定替代方案评估计划)




填写说明:1. 政策条款需逐一条款填写,不得遗漏;2. 风险描述需具体,避免模糊表述,涉及隐性风险需详细说明实质影响;3. 整改建议需结合法律依据,明确修改方向、具体内容及整改责任主体;4. 涉及例外情形的,需在备注中注明论证情况及相关依据;5. 核查人需签字确认,确保核查责任可追溯。

表格3:例外情形论证报告提纲

论证模块

核心填写内容及要求

相关依据(具体条款)

备注

一、政策基本信息

1. 政策名称、制定主体、出台时间、实施范围;2. 政策核心目标、主要内容;3. 政策涉及的经营者类型、市场领域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X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X条

明确政策核心定位,为论证奠定基础

二、排除、限制竞争情形描述

1. 具体条款及原文;2. 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表现(如地域歧视、主体限定等);3. 对市场竞争、经营者、消费者的具体影响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8-11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9-24条

结合行业数据、案例,客观分析竞争损害程度

三、法定例外情形适用论证

1. 适用的具体例外情形(如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科技创新等);2. 政策目标与例外情形的关联性;3. 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政策目标的理由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2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

明确例外情形对应的具体法律条款,论证合理性

四、替代方案排查论证

1. 排查的替代方案(如市场化手段、更宽松的政策措施等);2. 各替代方案的竞争损害程度分析;3. 未采用替代方案的具体理由(如替代方案无法实现政策目标、实施成本过高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

替代方案需具体、可行,排查过程需留痕

五、实施期限论证

1. 拟定的实施期限及依据;2. 期限合理性分析(如结合政策目标实现周期、行业发展规律等);3. 期限届满后的评估计划(如评估主体、评估标准、整改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3款

实施期限不得无期限,需明确具体起止时间

六、论证结论

明确是否符合例外情形,如符合,明确实施要求;如不符合,说明理由及整改建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2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9条

结论需明确、唯一,论证过程需逻辑清晰、依据充分

七、附件

1. 政策文本及相关材料;2. 行业数据、案例参考材料;3. 专家意见(如有);4. 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附件需完整、规范,便于复核

填写说明:1. 论证内容需结合政策实际情况,避免模板化、形式化;2. 每个论证模块需有具体依据、详细分析,不得遗漏核心内容;3. 涉及专家论证的,需附上专家签字的意见原件;4. 论证报告需由承办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后提交委托方。

表格4: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模板

致:[委托方全称]

根据贵方与我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编号:XXX),我方接受贵方委托,对《[政策名称]》(以下简称“案涉政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方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律师执业实践及案涉政策相关材料,经过全面核查、深入论证,出具本审查意见,供贵方参考。

核心事项

具体内容

一、委托方信息

全称:[委托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XXX;地址:XXX;联系方式:XXX

二、审查对象

[政策名称]》(出台/拟出台),制定主体:[制定主体全称],出台时间(拟出台时间):XXX,实施范围:XXX

三、审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4.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5.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6.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正);7. 案涉政策相关材料;8.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数据。

四、审查过程

1. 材料收集:我方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收集案涉政策相关核心基础材料、市场行业材料、专项材料(详见《材料清单》);2. 材料核查:对收集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核查,对存疑材料已要求贵方补充完善;3. 实质审查:对照四大核心审查标准,逐一条款排查案涉政策,标注风险条款,结合行业案例、数据开展实质性论证;4. 例外情形核查(如有):对拟适用例外情形的条款,开展专项论证,形成《例外情形论证报告》;5. 集体论证:组织专项团队开展集体论证,确保审查结论客观、公正、可落地。

五、风险排查情况

1. 无风险条款:共X条,具体为第X条、第X条……(简要说明无风险理由);2. 有风险条款:共X条,具体为第X条、第X条……(详细描述风险表现、竞争损害程度);3. 需进一步论证条款(如有):共X条,具体为第X条、第X条……(说明需论证的核心问题);4. 例外情形适用情况(如有):第X条符合例外情形,已完成专项论证;第X条不符合例外情形,需整改。

六、审查结论

□ 通过审查:案涉政策无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议贵方直接实施。

□ 修改后通过:案涉政策存在局部竞争风险,可通过条款修订消除风险,建议贵方按照本意见提出的整改建议修改完善后实施。

□ 不予通过:案涉政策存在严重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且不符合例外情形,建议贵方不予出台(拟出台政策)/废止/全面修订(已出台政策)。

七、具体建议

1. 整改建议(针对有风险条款):(1)第X条:原内容为XXX,建议修改为XXX,修改依据为《XXX》第X条;(2)第X条:建议删除XXX表述,补充XXX内容,确保符合公平竞争要求;(3)整改时限:建议于XXX年XXX月XXX日前完成整改;(4)整改责任主体:XXX。

2. 长效建议:(1)建立案涉政策实施后的跟踪评估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公平竞争评估;(2)加强政策制定人员公平竞争审查培训,提升合规意识;(3)涉及招标投标、平台经济等领域的,需参照专项规则开展常态化审查;(4)建立举报应对机制,及时处理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举报,参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相关要求。

八、免责说明

1. 本审查意见仅基于贵方提供的材料及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具,若贵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不完整,我方不承担相关责任;2. 本审查意见为专业法律建议,不替代贵方作为政策制定机关的主体责任;3. 本审查意见仅用于贵方案涉政策相关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我方对本意见内容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承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_

出具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表格5:第三方评估报告核心模块模板

(报告标题:《[政策制定机关名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三方评估报告》)

报告模块

核心填写内容及要求

相关依据

一、评估概况

1. 评估委托方、评估对象、评估范围;2. 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方法;3. 评估团队组成、评估时间安排;4. 评估材料收集情况(简要说明材料完整性)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16-17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35条

二、评估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2. 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正)等);3. 评估对象相关材料(政策文本、自我审查记录等);4. 行业数据、案例参考、专家意见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35条、第36条

三、评估过程

1. 前期筹备:组建评估团队、制定评估计划、收集评估材料;2. 前期调研:开展行业调研、利害关系人座谈、专家论证;3. 现场评估:赴评估对象现场核查、核实材料真实性、形成现场评估记录;4. 实质评估:对照评估重点,开展定性与定量评估,梳理存在的问题;5. 报告撰写:撰写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正式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8条、第35条

四、评估内容及结论

1. 自我审查情况评估:流程规范性、标准适用性、结论合理性,存在的问题;2. 政策竞争影响评估: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影响程度,正面/负面影响分析;3. 存量政策清理效果评估(如有):清理全面性、整改有效性,存在的问题;4. 合规管理制度评估:制度完善性、可操作性,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5. 举报处理相关评估(如有):处理流程、核查效率、整改落实情况;6. 总体评估结论:明确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存在的核心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35条、第39-40条、《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

五、整改建议

1. 针对性整改建议: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主体、验收标准;2. 长效合规建议: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优化举报处理流程等;3. 行业适配建议:结合上海本地营商环境及行业特点(如招标投标、平台经济),提出优化建议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8条、第43条

六、异议处理说明(如有)

1. 异议提出主体、异议内容;2. 异议复核过程、复核依据;3. 复核结论及理由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11-12条

七、附件

1. 委托合同;2. 评估方案;3. 材料清单及相关材料;4. 现场评估记录、访谈笔录;5. 专家意见(如有);6. 异议复核意见(如有);7. 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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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 评估结论需客观、公正,基于充分的证据和论证,避免主观臆断;2. 整改建议需具体、可落地,贴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明确可操作的整改路径;3. 涉及招标投标、垄断协议等专项领域的,需单独增加专项评估模块;4. 评估报告需由评估团队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注明出具日期,确保可复核、可追溯。

第六章 执业风险防控与质量管控

第十八条 执业风险识别与防控措施

律师办理本业务,需重点识别以下核心执业风险,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防范执业过错、合规风险及责任纠纷,同时契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规范要求:

18.1 利益冲突风险:核心风险为未排查或隐瞒利害关系,影响执业中立性,导致审查/评估结论不公正,引发委托方或利害关系人投诉。防控措施: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排查机制,承接业务前全面排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方、评估对象、政策涉及经营者的利害关系,建立利益冲突台账;若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主动告知委托方并拒绝承接;第三方评估业务需额外签订独立性承诺函,明确禁止干预评估结论,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十二条的要求。

18.2 材料真实性风险:核心风险为委托方提供虚假、不完整材料,律师未核查或核查不细致,导致审查/评估意见错误,承担执业责任。防控措施:出具标准化材料清单,明确材料提交要求及责任;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双人核查,对存疑材料及时要求补充,必要时自行开展调研核实,留存核查痕迹;在委托合同、审查/评估意见中明确免责条款,注明“意见基于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出具,材料虚假、不完整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参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材料核查要求。

18.3 法律适用风险:核心风险为法律法规修订后未及时适配,或对审查标准、例外情形适用理解错误,导致意见违法违规。防控措施:建立法律法规更新台账,密切关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相关规定的修订动态,定期组织专项培训;复杂业务、新兴领域业务(如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邀请专家顾问辅助论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时,明确具体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18.4 保密风险:核心风险为泄露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公开信息,损害委托方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违反执业规范。防控措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及责任;建立涉密资料专人管理、单独归档制度,严禁擅自泄露、使用涉密信息;业务完成后,妥善保管归档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复制;涉及举报相关材料的,严格遵循《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的保密规定。

18.5 责任边界风险:核心风险为未明确律师意见与委托方主体责任的边界,导致委托方将政策实施后的违规责任转嫁律师。防控措施:在委托合同、审查/评估意见中明确“律师意见仅为专业法律建议,不替代委托方主体责任”;明确服务范围,严禁超范围服务,不得承诺“保证政策通过审查”“保证无执法风险”等;涉及第三方评估业务的,明确评估结论仅为专业参考,不替代政策制定机关的决策责任。

18.6 举报应对相关风险:核心风险为协助委托方应对举报时,未遵循《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相关要求,导致委托方违规,牵连律师执业风险。防控措施:熟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受理、核查、处理流程,指导委托方依法处理举报;协助委托方收集、整理举报核查相关材料,确保核查流程合规、结论公正;不得协助委托方隐瞒违规事实、伪造核查材料。

18.7 垄断协议相关风险:核心风险为未识别政策中强制、变相强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条款,出具错误审查意见,引发执法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学习《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相关条款,熟悉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行为类政策,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强制统一定价、划分市场等情形;复杂案件邀请反垄断专家参与论证,确保风险识别全面。

第十九条 业务质量管控规范

律师事务所需建立本业务质量管控体系,明确管控节点、责任分工,确保法律服务质量,提升专业水平,贴合上海律师执业规范及相关规定要求:

19.1 团队管控:组建专项服务团队,明确承办律师、协办律师、专家顾问的职责,复杂业务需配备具备反垄断、行政法专业背景及相关实操经验的律师;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覆盖法律法规更新、执法口径变化、新兴领域实务难点(如平台经济、招标投标领域),提升团队专业能力;建立团队内部复核机制,承办律师完成初稿后,由资深律师复核,确保文书质量。

19.2 流程管控:严格遵循本指引规定的业务流程,每个环节留存书面记录(如材料核查笔录、现场评估记录、集体论证记录),确保流程可追溯;明确各环节时间节点,避免拖延,确保服务按时交付;建立流程管控台账,对业务进展进行实时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流程中的问题;涉及第三方评估业务的,严格遵循“六步流程”,确保评估闭环。

19.3 文书管控:制定审查意见、评估报告、论证报告等核心文书的标准化模板,明确文书结构、核心内容及格式要求;文书出具前,需经过“承办律师撰写—资深律师复核—律所质量管控部门(如有)审核”多级审核,确保文书内容准确、依据充分、表述规范、建议可落地;文书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承办律师签字,注明出具日期,严禁出具虚假、违规文书;涉及招标投标、垄断协议等专项领域的,需确保文书内容贴合专项规则要求。

19.4 归档管控:业务完成后,将委托合同、材料清单、核查笔录、研判意见、审查/评估意见、整改材料、异议复核意见、归档表格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归档资料需完整、规范、有序;建立归档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归档期限(至少保存5年)、保管责任,涉密资料单独归档、专人管理;归档资料需便于查阅、复核,确保业务全过程可追溯;涉及举报相关材料、企业敏感数据的,需单独归档,严格保密。

19.5 复盘管控:建立业务复盘机制,每完成一项业务,组织专项团队开展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梳理风险点及改进措施;针对执法案例、典型业务,开展专题研讨,提升团队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定期对业务质量进行自查,排查质量隐患,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法律服务专业性、实操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指引适用补充

本指引仅为上海市律师办理本业务的执业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结合具体业务场景、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本地执法口径,灵活适用本指引;若本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冲突,以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涉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正)《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专项规定的,优先适用专项规定。

本指引所称“《实施办法》”,指《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举报处理工作规则》”,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2025年修正);“《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指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专项规则。

第二十一条 指引更新

本指引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以及上海律师办理本业务的实践经验,适时更新完善,确保指引的时效性、专业性和实操性;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需关注指引更新动态,及时学习掌握最新内容,结合专项规定的修订情况,优化执业流程。

第二十二条 附则生效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起草。

  写:上海律协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第十二届)

执笔人委员

潘志成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云开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陆如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杨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顾正平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

曾昭旺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安国胤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成立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奇新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申军 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一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陈元熹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柴志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池振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窦步宇 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房星光 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冯昕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顾莅姣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贾维恒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路弘雅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劳嘉馨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陆利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越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宣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毛文庭 上海赢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木下清太 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马云涛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炳吉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官凯云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孙巾淋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任佳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王志臻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于承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尹腊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张程博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朱德宝 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张凤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季强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张丽群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榕强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士海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左由章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事:

陈思亦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李庆庆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裘一凡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王鑫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榆笛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稿 人: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云 上海邦信阳(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陆如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杨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