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深远的评选活动
日期:2007-02-25
作者: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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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强调,要从
律师的本质属性、中国
律师肩负的神圣历史使命及
律师存在价值的高度来全面而深刻理解“东方大
律师”的评选标准。我们评选出的“大
律师”是能够有代表性地体现出
律师的本质属性、体现出
律师存在价值、肩负起
律师的历史使命的。他们是
律师界的精英但又充满着人文关怀精神;他们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带头人,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实践者,提升
律师职业道德形象的促进者;他们“谈笑有鸿儒,往来有白丁”,一定要能为国家排忧,替百姓解难,致力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国家的长远稳定发展;他们一定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经得起社会的评判。“东方大
律师”立足于上海,产生于上海,要蕴含上海地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色,与上海的“四个中心”的地位相适应,集中体现上海
律师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方向。
上海展开的“东方大
律师”评选活动虽然还没有结束,10位“东方大
律师”还没有最终产生,但是带给我们的思考和社会的影响却是巨大的。
就共性而言,
律师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律师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文化建设的目标必定要和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它必定具有中国文化固有的特质和元素,又是兼容古今中外之文化基底与营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稳定性和自足性,包含三个层次:一是理念,即
律师文化的基础和核心,决定着
律师的伦理准则和努力方向。二是职业规范,即在理念之下形成的具体的行为准则,具有伦理和行业的约束力。三是职业修养,指包括
律师职业能力和人格魅力在内的柔性文化内涵。
总之,我认为此次评选活动是一次寻找
律师应有的文化内涵和理想的过程,其意义远在评选出10位“东方大
律师”之外;既是上海
律师界一件大事,但更是全国
律师文化构建过程中的一次重要的实践和尝试。我相信,经过这样的评选活动之后,我们对自己的“主体性”、文化内涵及理想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我们在参与国际竞争时将有更加坚实的定位。(作者为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
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首届“东方大
律师”评选宣传活动评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