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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拍卖厂房遇上征收,买受人能否获得补偿

    日期:2026-01-14     作者:王秉彦(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15日,“B集团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中心区域的一处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厂房进行公开拍卖。2006年7月21日,A公司在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通过竞价,以总价1150万元的价格买受成交。2006年7月30日,A公司向B集团公司付清全部房价款,B集团公司将厂房移交给了A公司,但是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B集团公司名下。2019年,该处厂房被列入了政府征收。A公司是否可以享有该处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A公司是通过正当途径,在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公开竞价买受成交,已向B集团公司付清全部房价款,拍卖合同下的义务都已经履行完毕,B集团公司也已将厂房移交A公司使用,A公司在该处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十余年,现每年房产税的纳税人均是A公司。B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协助A公司办理过户,并认可由A公司与征收单位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A公司获得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被告观点

B集团公司答辩认可A公司陈述的事实,认可拍卖合同,但认为在拍卖合同的履行中,B集团公司本身没有过错,已将厂房已交付A公司使用,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系因规划限制,现客观上无法履行。

 

法院判决

双方对房屋拍卖过程均表示认可,除未办理过户登记外,其他事项都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本应无诉的利益。经法庭释明后,B集团公司当庭表示继续配合A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认可由A公司与征收单位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最终,双方就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可以享有厂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拍卖作为一种市场行为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拍卖法律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本身互为给付,权利均指向对方当事人。A公司与B集团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是对生效要约和承诺行为的证明,双方依法互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A公司已付清全部房价款,现该处厂房被列入政府征收,有权获得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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