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正月初六,邯郸律师殷清利,在邯运馆陶车站购票时,发现价格涨至20元/位,比平时多涨了8元。殷清利认为,汽车票涨价违反了春运规定,并于当年2月把邯运集团告上了邯郸市邯山区法院。8月18日,邯郸邯山区法院判决被告邯运集团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多收票款8元退还给原告殷清利。
时至今日,邯运集团依然没有履行判决,律师殷清利因此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邯山区法院责令邯运集团履行判决,向申请人退还多收的票款8元,依法承担应承担的诉讼费50元,全部承担此次强制执行费用100元。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