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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修《律师法》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研讨会在闸北区举行

    日期:2007-11-21     作者:律公科    阅读:2,535次
 
今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为了加大对《律师法》的宣传,认真贯彻修订后的《律师法》,更充分地发挥律师的社会作用,11月17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民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和闸北区律师代表团联合举办了“贯彻新修《律师法》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研讨会。来自华政、复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和来自实务部门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新闻媒体的政法记者共20余人参加了研讨。
座谈中,专家、学者、司法干部和执业律师进行了热烈和充分的交流讨论。市律协常务理事、闸北律师代表团团长、光明所主任俞建国律师和亚太长城所主任陈学斌博士从《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以及中外《律师法》对相关权利对比,充分肯定了新《律师法》不仅体现了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日臻完善,而且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方面有了明显进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教授谢佑平博士从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程度、诉讼的对抗性解读了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制度的重要意义,《律师法》的修改表明了我国法制的进步,提出要从提高律师自治化程度、提高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和加强律师在诉讼领域的作用等三个方面来看待律师制度的未来。华政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恩海博士则从建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提出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华政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龚培华博士就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新修订的《律师法》和其他诉讼法之间的矛盾冲突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座谈中,律师们认为不仅不能视律师为惩罚犯罪的阻力,而且应当看到,律师通过对定罪证据的抗辩,促进了对真相的挖掘,使无罪的人最终洗脱了罪名,使有罪的人因有了充分的辩护而最终诚心服法。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领域,如果没有律师,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被剥夺之前,就可能没有充分申辩的机会。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就像我们不能要求医生先鉴别好人坏人再给人看病一样。而且,每当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在民事案件中尤其如此。同时认为《律师法》关于按时出庭的罚则过于苛刻。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教授向与会者介绍了我国《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及焦点问题,并指出《律师法》的规定要落在实处还需要制订操作性更强的法律实施细则,要从源头上保证法律的实施细则不被部门利益所左右。
     闸北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赵俊指出,律师因其自由职业的性质,决定了该职业和经济利益有着太多的联系,因此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律师代表特殊群体”的负面印象,所以在参政议政的舞台上律师的话语权比较边缘。但不可否认律师在上海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上作出的努力,不可否认律师为上海的社会稳定作出的贡献,他们被百姓的认同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肯定。作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我们要继续努力宣传和推荐律师,并会在合适的时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适当增加区人大代表名额中律师的比例。
最后,市一中院副院长、华政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民盟市委法制委主任游伟教授认为,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更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1、自由职业和团队合作的关系;2、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的关系;3、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三方面的关系,上海的律师队伍才能越做越强,越做越大,才能获得社会和公众的肯定,才能赢得自己更广泛的话语权,实现“铁肩担道义”的重任。
                                (闸北区司法局律公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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