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检察院出新措 犯罪嫌疑人可要求律师旁听提讯
日期:2007-01-04
作者: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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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你的辩护人在场旁听检察官对你的提讯”,今天,醴陵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时说。从2007年1月起,该院正式实施《醴陵市检察院提讯犯罪嫌疑人时让辩护律师在场旁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该院公诉科案件承办检察官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在场旁听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
该院制定的这一《实施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案件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在场旁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情况;案件承办人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自行决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让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场;是否同意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申请,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实施办法》对辩护律师旁听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也作了约束性的规定,如辩护律师在场旁听可以作记录;案件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禁止辩护律师插话,辩护律师对案件承办人讯问有意见,应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向案件承办人或向检察院提出。
去年6月起,该院就开始了对辩护律师在场旁听检察官提讯犯罪嫌疑人的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允许辩护律师在场旁听讯问,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一项具体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这种新的提讯方式,杜绝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也扩大了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同时,强化了公诉人办案的证据意识,由过去重口供到重客观证据,促使办案人认真细致研究案件及其证据,从而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