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了一场名为“公民隐私权和公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讨会,有数十位律师及专家教授出席。在研讨会上,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人大立法至今没有对隐私权加以规定,仅有的隐私保护条款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不过,它也只是提到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并没有将“隐私权”上升到和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公民权利相同的法律地位。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道,也有一些小的法规提及过隐私权问题。比如,在国家旅游局2002年4月5日的一个旅游饭店行为规范里,明确提到隐私权的概念;卫生部在2002年4月份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另外还有储蓄管理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
“目前在国外,有两个国家设立了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一个是德国的《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一个是美国的隐私权法。”宋一欣表示,它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从两个角度来看的,第一种是直接把隐私权作为诉讼的案例,属于直接保护;第二种则是间接保护,通过名誉权来保护。我国就属于第二种,把隐私权归入到了名誉权当中。
“但是,对于名誉的界定和隐私的界定其实是不一样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成涛认为,隐私权与名誉权在性质、侵权方式及保护方法等诸多方面均有所不同。例如,隐私包括私人的信息、私人的活动以及私人的空间,但公开这些信息不一定会对他的名誉带来影响。“与此同时,有些隐私由于受到法律与公益的限制,也不能受到保护,比如违法犯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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