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业务推广宣传,不能包含以下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进行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宣传的;宣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曾获得与律师职业无关的荣誉、头衔、社会兼职的;明示或暗示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提及本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的;对诉讼结果作出胜诉承诺的;未获有关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等文字的;宣传不收费(法律援助情况除外)或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收费的;在没有得到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提及客户名称或者客户商业事项的;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管理规范规则的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者有损律师形象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民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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