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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办法》欠薪被诉单位负举证责任

    日期:2008-07-30     作者:李光明    阅读:2,354次
为保护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今天起实施的《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了欠薪被投诉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今后劳动部门在调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还收取的财物,并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劳动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同时予以罚款;用人单位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部门将予以严查。此外,该办法还对在岗女职工设定了劳动保护条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等,违反规定将按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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