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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

来源:中国律师网     日期:2016-04-11     作者:全国律协    阅读:3,487次


 





  今天上午10点,由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次开庭审理此类案件。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上述组织收到后分别复函称,目前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责任。徐州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关于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

  今天的庭审,受到央视、新华社、央广、法制日报等近20家媒体的高度关注,检察机关、法院系统、部分人大代表等数百人现场采访观摩。




   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2件
  最高法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

  法制网北京4月8日讯 记者刘子阳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件,审结3件;民事公益诉讼5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据介绍,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平均立案登记时间为1.25天,远远低于法定7天立案期限。各地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组织证据交换、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会上强调,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努力推动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发展,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持积极支持和依法支持的统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重大意义,严格依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审判案件。二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和加强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统一,对于疑难程序和实体法律适用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三是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与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统一,对于涉及诉讼地位、法定职责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循法律相关规定。四是坚持以诉讼法律作为基本依据与观照公益诉讼特点的统一,原则遵循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基本格局。五是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要求与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统一,平等对待、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六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

  承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汇报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贵州、福建、江苏、安徽等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了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做法。


最高检发布3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发布

  法制网记者 周斌

  4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分别为: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松全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对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一: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松全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4月7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对郭松全、黄基雄、郑勇、陈晓东、姚佑财污染环境案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中发现,2014年9月17日,郭松全、黄基雄、郑勇、陈晓东向姚佑财租用集体土地,在未安装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开设酸洗拆解工场,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并随意处置废渣,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12月29日,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联合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查处该酸洗工场,现场抓获黄基雄、郑勇,查扣用于酸洗的材料硫酸240桶(每桶25公斤)、盐酸41桶、无氟酸35桶、硝酸18桶及无水亚硫酸钠94瓶。经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酸洗工场废水池进行取样检测,结论为:对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H值超标5.4个pH值单位,总砷超标2.2倍、总铬超标11倍、总铅超标3.1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进行评估,估算该区域由于污染导致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发展机会丧失导致的经济损失,评估结论为污染修复费用510.52万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水资源功能损失14.04万元、环境监测费用12.8064万元、调查评估费用10万元,上述损失共547.3664万元。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未配套环保设施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合作开办酸洗工场,以酸洗、烧熔的方式拆解废旧集成电路板,排放未经环保处理的废水和非法处置废渣,其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已构成侵权。郑勇受雇参与酸洗作业,而姚佑财明知黄基雄租用土地用于开设拆解工场,仍出租给黄基雄,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郑勇、姚佑财应与郭松全、黄基雄、陈晓东连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广东省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4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因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梅臻宏、侯志刚、周伟宏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分别擅自建造堆场、厂房、停车场等设施。针对梅臻宏等三人的违法行为,吴江区同里、汾湖、平望国土资源分局(所)分别向三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5月8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4月28日向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各自拆除所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但梅臻宏等三人一直未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该局也一直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实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于2015年11月12日向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土地原状,避免土地资源造成毁坏。但该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梅臻宏等三人所占用的耕地仍未恢复土地原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对此,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江苏省确定的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三: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对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4月8日,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就云南景谷矿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谷矿冶公司)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景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控告检察职责中发现,位于景谷县的景谷矿冶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断裂,致使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露,导致景谷县民乐镇白象村和民乐村部分农田和菜地被污染,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浮头和死亡,造成当地村民直接损失51.223万元。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矿冶公司对受害村民直接损失进行补偿。经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除直接损失外,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135.83万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2.8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万元。景谷矿冶公司至今并没有对此进行赔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就该案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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