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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报道:律师造假,谁的悲哀?

    日期:2007-05-22     作者:黄志杰    阅读:3,825次
    一场法庭调解的官司,在律师手里出现了“法院判决书”;本该给委托人的28万元赔偿款,律师却放进了自己的腰包。发生在深圳的这起案件迅速得到处理。

身为律师的弟弟冒充亡兄,用虚假身份证明和盖上伪造公章的亡兄未婚证明,将亡兄名下房产卖出,收获12.8万元。发生在湘潭的这起律师造假涉嫌诈骗案却拖了五年没有终极结论。律师是清白,还是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转型期的律师行业,在行政监管和行业自治的磨合中,司法局与律师协会的衔接成熟度,决定一个地区律师业自律自治的发达水平。

案例一

“律师造假”为何五年没有结论?


发生在湘潭的这起遗产纠纷,因为逝者弟弟的律师身份,出现了变数,意外地将司法系统引入这一情感冲突。

以死者的名义

1999年2月19日,湘潭人王永忠因病去世,留下一套142平方米的房子,位于雨湖区聚富公寓。王永忠1989年与妻子芦爱芝结婚,1992年孩子出生,1997年买下了这套房产。

王永忠没有留下遗嘱,房子归谁?争端旷日持久。法院对此分析说,房子是王永忠在和芦爱芝结婚后购买的,双方各有一半产权,王永忠所享有的财产由妻子芦爱芝、儿子王贤和母亲彭某依法继承。房子无法分割,法院判决房子归芦所有,芦分给王贤和彭某各2万元。

2003年8月,判决生效。然而,当芦爱芝拿着判决书去湘潭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这套房子早在2002年就已经以亡夫王永忠的名义转让给一位长沙人。

逝去3年的人怎么还会卖房子?王永忠的弟弟,湘潭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鹏由此闯入了这一冲突的核心。

警方介入调查

芦爱芝向警方报案,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得知,转让手续是一名男子办理的,这名男子使用的是王永忠的身份证、产权证和王永忠单位的未婚证明。

而受让的这名长沙人则向警方解释说,2001年底,他通过湘潭一家中介所介绍认识了湘剑律师事务所的王晓鹏律师,从他手中买下这套房子,成交价格12.8万元,由王晓鹏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他发现卖房的名字是王永忠,而不是王晓鹏,于是提出疑问。王晓鹏向他解释说这套房子是他和哥哥王永忠共同出钱买给母亲的,现在房子由王晓鹏处理。

那么,这套房子是不是兄弟俩孝敬母亲的呢?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王晓鹏的母亲彭某说,她在王永忠去世之前并不知道这套房屋的事情,王晓鹏在转让房子之后才告诉她这套房子卖了出去,宣布的价格是8万元。

从未设立过的“政工科”

由于王永忠去世多年,真相已难明晰。但王永忠是不可能在去世之后签字的,因此,转让手续中王永忠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显然是假冒。

另外,警方调出了在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的那份王永忠未婚证明,这份印有“铁道部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字样的证明称:“我单位干部王永忠,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婚姻状况:未婚,汉族。”落款2002年元月,并盖有“铁道部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政工科”的公章。

研究所证实,这个证明属于虚假证明,因为这个单位从没设立过“政工科”,公章明显属于伪造。而且该单位也已改名为“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研究所也向警方报案,要求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警方:律师明知不能为而为之

2004年3月23日雨湖分局经侦大队正式立案侦查,但芦爱芝一直无法拿到这套已卖出的房子。

2005年1月31日,经侦大队在一份向上级汇报的《关于我队办理的王晓鹏涉嫌诈骗一案的情况汇报》中说:“王晓鹏非法持有王永忠的产权证,在王永忠死后又冒充王永忠,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和未婚证明,欺骗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将本属王永忠遗孀芦爱芝的房产非法转让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12.8万元,且在整个转让房产过程中芦爱芝并不知情,这显然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巨大的行为。”

“而王晓鹏提出的房产实际是其个人出资购买并无证据证明。即使事情真的像王晓鹏所说,但购房协议、购房发票及房产证上的名字均为王永忠,在法律实施上该套房产已属于王永忠所有,王永忠死后应当由其妻芦爱芝依法继承。”

经侦大队随后强调:“王晓鹏作为一名律师是不可能不知道以上关系的。在此情况下,王晓鹏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显然是一种明知故意行为。”该大队认为王晓鹏律师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建议直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缘何久拖不决?

然而,该《情况汇报》也说明,该大队于2004年5月17日向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没有通过我局法制部门批准,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局未对犯罪嫌疑人王晓鹏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为什么在警方内部出现如此矛盾?

据悉,王晓鹏已将10万元退到公安局,并向警方提出一份请求撤销案件报告,报告中,王晓鹏提出该案件是家庭内部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由于这一变数,围绕这套房产,各方打了多场官司,却仍没有完满的结论。在审理芦爱芝提起的诉讼时,2006年12月,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在一份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了警方的这份《情况汇报》,并认为芦应当与儿子和婆婆一起,向王晓鹏提起诉讼。

时至今日,王永忠已去世8年,而遗产被转让也已近5年。案件依然停留在公安侦查阶段,王晓鹏的行为依旧没有明确的司法结论,芦爱芝依然在四处奔走,等待一个结果。

湘潭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熊文表示,律协也很早就接到了关于王晓鹏的投诉,但是,这一案件涉及到犯罪问题,“由于警方一直没有结案,律师协会也不能给予处分和结论”。目前,王晓鹏已连续两年被暂缓注册,因此,王不能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只能作为一般的公民代理。

案例二

      律师伪造判决书侵吞28万

5月14日,隆回县新建街某出租屋内,范禹香用手转动着助残车来到记者面前。“我不想这样过一辈子,”她说,“假如我得到的赔偿及时到我的手中,或许我不会像现在一样坐在轮椅上了!”

此时,远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看守所内的律师范赟正在闭门思过,“我悔青了肠子”,他说,“我只希望姑姑原谅侄子这一次!”

2004年,范禹香在深圳宝安遭遇车祸导致高位瘫痪,在宝安区法院的调解下,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合计赔偿范禹香28万元。范禹香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范赟却伪造一份法院判决书,将这28万元据为己有,而范赟正是范禹香的侄子。

侄子律师帮忙打官司

2004年7月30日19时许,小商贩范禹香在深圳宝安沙井上寮市场附近,被急驰而来的小车撞翻在地,因腰椎受损,腰部以下失去知觉,构成一级伤残。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范禹香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撞人的小车是司机杜某从车主陈某手中借来的,司机无力赔付医药费用,而车主陈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也不愿意再出钱。医院在多次催交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停药,要求她出院。

范禹香想到了在深圳做律师的侄子范赟。2005年5月,范禹香委托范赟将上诉状递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

代理协议规定,这场官司中,范禹香给范赟的办案费5000元,事后按赔偿款的5%提成。“因为当时没有5000元现金,就给了范赟3000多块钱。”

7个月之后,终于等到了第一次开庭。此时距范禹香出事已有一年半了。“如果不抓紧时间治疗,她的病情还会更严重!”在湘雅医院,医生对范禹香的家属说。

范禹香开始催促范赟多跑宝安区人民法院。通过多方努力,2006年5月15日进行第二次庭审。在法官刘媛的主持下,双方愿意调解。根据当时的协议,司机杜某与车主陈某愿意赔付8万元费用,签字画押;因为车主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对这28万元的赔偿,范禹香的丈夫罗梅林表示无异议,也签字画押。但保险公司出庭应讯人员不愿意当场签字。“我们带回去,让总经理过目签字后,才能算数。”

伪造法院判决书

第二天,忙于赚钱给妻子治病的罗梅林将范禹香一案的所有材料,包括范禹香本人的身份证,移交给了范赟,然后打工去了。

等待是漫长的。在长沙和隆回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一再告诫范禹香说,不尽快找专业医院治疗,后果将更严重。“最初下身还有那么一点点感觉,后来就什么都没有了。”

“判决书下来了,要姑父来龙华拿吧!”2007年3月12日,范赟给范禹香打电话说,“判决书上是赔付你15万,但最终能给你们多少,我现在也不能做出判断。”

不是调解了吗?范赟的解释是:当时保险公司未签字,罗梅林与车主、司机方签字没有用,所以调解书不能生效,法院就做了个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已上诉,中院已立案了。

心急如焚的罗梅林14日赶到深圳范赟的家里。“这个赔付款只怕很难兑现。既然保险公司都上诉了,我的建议是,你们可以委托我给你们第二次上诉,一是看能不能执行到位,二是看能不能争取赔付多一点!”范赟说,第二次上诉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可能比现在的赔付款更少。

罗梅林有点担心了,假如第二次上诉判赔数目更小怎么办?拿到判决书后,罗梅林到了深圳的6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没有人能给他更好的建议。“在咨询过程中,我每次都出示了该判决书,但没有一个律师看出这份判决书的真假。”

在湖南老家,细心的范禹香发现,这份判决书有几个地方“不对劲”。

判决书的第一页上关于被告车主陈某的家庭住址是错的,17号门牌被写成了77号;第二页上所写的三次公开审理日期(2006年1月19日、5月15日、11月16日)本来只有两次(2006年1月19日、5月15日)。这两个错误让范禹香产生了怀疑。

第九页上有“法院到隆回桃洪镇调取范禹香户口”的表述,罗梅林到镇政府户籍管理处询问,发现根本没有任何法院到桃洪镇及荆枝村了解范禹香户籍一事。

但问题是,这份判决书盖有宝安区法院的大印,应该不会有假。

“我什么时候给你们这起官司下过判决书啊!”法官刘媛在罗梅林介绍情况后大吃一惊。拿到判决书,刘媛的第一个念头是:格式不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公章上的字不对,大小有异。“伪造,伪造,彻头彻尾的伪造!”刘媛说。

4月12日,罗梅林与宝安区法院一起向警方报案。18日,范赟在深圳被逮捕,对于伪造法院判决书一事供认不讳。

28万元赔付款和一枚公章

“我悔青了肠子!”在深圳宝安看守所,作为一名执业18年的律师,范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不已。范赟今年40岁,从事律师职业已有18年了。2003年开始在深圳执业。

事实上,早在2006年5月15日范禹香一案第二次开庭之后的5月25日,被范禹香列为被告的保险公司方高层签字,愿意向范禹香支付20万元第三方责任险赔付金。当天,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26号”正式签字盖印生效,内容为车主司机方的8万元、退还给范禹香的5894元诉讼费、保险公司20万元赔付金,均必须在2006年5月31日前打入范禹香本人账户。上述各方按照调解书,于最后期限也都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项。

由于范禹香的身份证在范赟手里,开设一个新账户轻而易举。在范禹香全家无人知晓上述进展的情况下,范赟将这笔赔付款存入一个以“范禹香”身份证开户的账户里。

就在今年4月18日范赟在深圳被抓的当晚,范禹香得到5.92万元现金。这是28万多元中的一部分。4月25日,范赟的妻子马某将剩余的赔付款226694元钱送到范禹香手中。

对于范赟来说,除了这笔高达28万元的钱需要追究之外,还有伪造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枚公章,也将得到法律的惩处。

记者问道:“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难道不知道伪造法院判决书涉嫌犯罪吗?”范赟沉默良久后回答说:“当然知道。当时也是心存侥幸,现在想想真是幼稚啊,这一念之差让我终生悔恨,这几天在看守所一直在反思。”

深圳市律师协会获知律师范赟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后,4月24日组织有关人员就此事进行调查。会长李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范赟律师的个人行为予以公开谴责,暂缓2007年对范赟的执业注册。

4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通过深圳律师网向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发出执业警示函,要求律师要恪尽执业操守,忠实于客户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深圳律师的整体形象。

[记者手记]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侮辱了我的人格,还要侮辱我的智商”,《疯狂的石头》中的这句话,完全可以从遭遇律师造假的当事人口中说出来。原本请律师来维护个人权利,却被律师剥夺权利,尤其让人不爽的是,律师居然使用伪造判决书和死者未婚证明这样的低技术含量手段。

“素质,注意素质!”这是《疯狂的石头》中小偷式的提醒。然而,范赟等律师的疯狂程度,已经使他们利欲熏心,连亲人都算计起来。

假文件由于白纸黑字,非常容易被发现,为什么这些律师会做出这种一开始就注定失败的选择?当今社会,造假风已危及社会各个领域,司法也难以成为世外桃源。

我们可以将范赟等人的极端行为看成是司法造假现象的延伸:由于占据熟悉司法路径的优势,在习惯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之后,一些律师忘记了作为律师的诚信本分,也忘记了一个公民起码的违法危机意识。

而令人奇怪的是,湘潭王晓鹏案持续5年仍无结果。在深圳范赟案处理的雷厉风行对比下,问题尤其让人揪心。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是王晓鹏违法,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故意放纵律师而无视当事人权益;如果王晓鹏无辜,那么,是否也应该给王一个明确的说法,还一个清白,了结此案?无论何种情况,相关的警方、律协、司法局,似乎都没有将这起律师造假视为严重问题。而恰恰是这种不严肃的态度,不仅让当事人的心始终悬在空中,也深深损害着律师行业。

范赟为什么要这样做?除了个人私欲之外,有别的原因吗?“处于转型时期的律师行业,正在阵痛中挣扎。松散的组织,范赟迷失了自己,背离了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深圳多名律师日前在总结经验教训时说。

在国内,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松散型合伙管理模式,每个执业律师一般自揽自办案件,收入除交纳一定管理费用外,其余归自己所有。事务所对其管理也是消极的单向的,除了出具办案手续外,几乎不参与办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基本是上传下达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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