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眼”考量社会发展 上海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会”参政议政忙
日期:2007-02-02
作者:党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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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上海两会”上、来自上海律师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成为了媒体的高频采访对象。1月29日下午2:30,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晓青律师在“关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专题会”上作主题发言;1月29日下午3:00,在“关于世博会筹备专题会”上,市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作主题发言。
专职律师,已经成为了“两会”中的活跃集体、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群,上海的决策层正倾听着越来越多来自律师界的真知灼见。这表明,社会各界已越来越重视律师这个重要的政治资源,对律师在推动国家法制建设中寄予深切的厚望。
同样,上海律师没有辜负人民赋予他们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神圣职责。据不完全统计,徐晓青、钱丽萍、厉明、刘正东、薄海豹等5位市人大代表,朱树英、王小耘、段祺华、缪林凤、杨钢、臧广陵、黄绮等7位市政协委员,在本次“两会”上提出了近20份提案、议案。
刘正东
立规“个人集资建房”
2003年北京于凌罡首次发起个人集资建房倡议,掀起社会讨论热潮,一时北京、上海、深圳、昆明、广州、成都、西安等地纷纷出现尝试个人集资建房的实践动向。
在上海,早在2004年11月即在网上倡议建立个人集资建房论坛的朱剑等人,在“温州模式”的鼓舞下,于2006年12月6宣布启动“上海第一个个人集资建房项目”。
对于2006年上海房地产界的这桩热事,本次人代会的228号代表,上海律师界著名的房地产专业律师刘正东有着自己的想法,此次市人代会,刘正东就此向大会提出建议,题为《关于本市应尽快出台个人集资建房规范性办法的意见》。
根据多年的房地产置业经验,刘正东指出,“温州模式”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一,发起人温州市市场营销协会组织得力;二,地块小,竞争小;三,本地融资便捷、资金压力小;四;温州“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环境更能接受创新事物。
刘正东特别指出,温州的集体建房模式“在上海很难被复制”,“以上海为例,首先是土地瓶颈,作为宏观调控重点的上海很难让挂靠开发商拿地;其次,上海缺少像温州市场营销协会那样的社会团体组织项目运营、协调相关问题。”
刘正东同时向笔者强调,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模式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和操作障碍,已经引起了刘正东的高度警觉,他认为:“稍有不甚就可能过犹不及、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刘正东在议案中从规范行为、引导发展、防范风险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三点建议:
1、政府应该尽快就个人集资建房问题表明态度。“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尽快表明态度,将可能被社会或市场理解为默许或放纵,如此极有可能导致失控,一旦产生群体纠纷,将肯定不利于社会稳定。”
2、 若政府允许个人集资建房,应尽快出台规范性办法。“建议本市有关部门如发改委、房地局等相关单位对个人集资建房问题应进行全面分析,充分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尽快出台办法对这些方面进行规范,引导个人集资建房健康、合法、有序进行。特别应当防止个人集资建房变味为‘非法集资’!”
说到这次当选为这一届市人大代表的工作,刘正东感慨万千:“作为律师,用自己的行动去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是我们的天职;作为代表,我们就更应该把一些影响经济建设,危害人民切身利益的情况反映上去,并就此提出自己的建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履行好一个人民代表的职责。”
钱丽萍
为电子商务立法鼓与呼
上海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异常发达,涌现了一大批如易趣这样优秀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购物也逐渐成为市民购物的一个重要渠道。
但是,现有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电子交易中身份认证与安全、消费者信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电子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表现出让人难以容忍的软弱、追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懈怠责任还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还异常激烈……
对于电子商务界的纷纷扰扰,上海的律师界早已关注有加:上海市律师协会曾多次组织上海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律师,召开了多次研讨会议,商讨立法议案。
在此次人代会上,“510号”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钱丽萍提出了上海律师界热议的一份议案————“关于提请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的议案”。
钱丽萍告诉笔者,这份律师界精选研究的议案,三易起稿,最终成型,此次人代会前,律师协会专门召开了人大议案研讨会,对该议案和另一份《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议案》作了专项研讨,有十多位律师参加了会议。“在前两次研讨会的基础之上,与会律师进行了讨论与修改,会议决定将最终的研究成果作为地方立法议案,也就是今天我要提的两份议案,可以说我今天提的两份立法议案,不仅代表我个人,更是许许多多上海律师的立法心声。”
据了解,这份《上海时电子商务条例(草案)》3000余字,分4章25条,从电子商务的安全、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法律责任3方面,构制了电子商务世界的法律规范。
对于电子商务时间的焦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钱丽萍告诉笔者,此次草案中为电子商务运营商,制定“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保障电子数据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的技术措施与设备、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资金,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等门槛。
钱丽萍特别强调,对于年交易额较大的企业,草案特别做了特殊规定,“年交易金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异地建设灾难备份中心,并投保商业保险。”,“这主要是防范大额交易的商业风险”。
钱丽萍希望《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能尽快出炉,以规范本市的电子商务市场,促进电子商务的“网上和谐”。
黄绮
“保卫”徐汇苗圃
一块在城市绿化和园林历史中有着独特价值的大型绿地,为什么要被拆掉呢?从去年开始,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上海市政协委员黄绮的心头。花费了大量精力,经过详细的走访和调查,今年上海“两会”召开前夕,本届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绮将了解到的情况写成一份近5000字的提案————《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整体开发徐汇苗圃,反对毁绿建造商品房》,送到了政协提案委员会。
经过调查,黄绮了解到,徐汇苗圃原名哥伦比亚种植园,建于1924年,是上海目前仅存最古老园林苗圃之一,完全有资格承载270年上海绿化园林历史。
不知何故,整体绿化开发被逆变成了整体综合房产开发。律师的职业敏感,使她想到用法律来捍卫绿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41条又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黄绮指出,上述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类似徐汇苗圃这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及已经生存几十年的绿化地带,是不允许被轻易改变用途的,尤其不允许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毁绿建造商品房。
“既然徐汇苗圃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历史风貌区域,我们建议还其园林绿化的本来功能,对该地块进行整体绿化改造。”黄绮呼吁,“今天,当城市的钢筋水泥森林已经比比皆是的时候,我们难道还不能放过这小小一块城市中的绿洲吗!毁绿容易造绿难,如果我们一时不慎毁掉了一块具有悠久历史的园林苗圃,后人将会因我们的浅薄与急功近利而谴责我们。我们要为后人积功德,把我们的生存环境搞得更美好,这是我们这代人的社会责任。”
对于徐汇苗圃的未来,黄绮有着自己描绘的蓝图:可以结合该区域的文化及交通功能,建成大型苗圃知识园区及学生教育基地,可以在园区内设计城市雕塑园,将园区和苗圃对面的上海城市雕塑馆、阳光色画城、精盛花市以及淮海路的上海市图书馆交互作用,形成徐汇及长宁的文化艺术金三角基地,充实西区的人文环境优势。
律师界部分议案、提案
市人大代表
徐晓青:
●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钱丽萍:
● 提请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
● 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刘正东:
● 借鉴国外“倒按揭”在本市探索、试行“以房养老”的意见
● 本市应尽快出台个人集资建房规范性办法的意见
● 切实维护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利
市政协委员
王小耘:
● 在上海市政府系统建立法律顾问团制度的再建议
黄绮:
●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整体开发徐汇苗圃拆除淮海西路570号区域建材商铺
朱树英:
● 应及时制订《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建议
● 利用地铁或轨道交通车站上盖建设增加政府收益的建议
● 尽快对《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严格项目公司的注销管理
杨刚:
● 规范法律服务公司不正常的现象和情况
缪林凤:
● 在公安侦查阶段改变律师会见难
● 关于改善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 推荐优秀青年律师为全国政协委员
董敏华:
● 如何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