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深圳律师协会酝酿跟中石油打公益官司

    日期:2007-12-06     作者:徐维强    阅读:1,969次
     在上周,中石油专门发文,要求禁售桶装油,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中石油的这种做法是否违约、是否属于垄断?前天下午,深圳市律协举行了专门的研讨会,众多知名律师就深圳目前出现的“成品油供应暂时性短缺事件”纷纷发言。

三大矛盾激发石油短缺

11月27日,本报深港8财以《中石油禁售桶油》为题,报道了近期针对柴油供应紧张的状况,中石油发文禁止油站售卖桶装油,一经发现油站经理“就地免职”。本报报道引起了深圳市律协的关注,律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为此专门召开研讨会。此次会议律协同时邀请了中石油、中石化两大企业,但两家公司均没有代表出席。

深圳目前出现的成品油供应暂时性短缺,原因究竟是什么?目前对此解释的一般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市场原因,国际油价持续走高,造成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倒挂,每吨差价约为300元,加工一吨就赔1500元,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亏损了800亿元,导致炼油企业因亏损不愿进口原油进行加工;另一种是体制原因,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垄断国内市场,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去年利润高达1800亿元,800亿元亏损与1800亿元巨额利润相比,是可以在两大集团内部调整消化的,成品油供应短缺是成品油生产经营垄断体制造成的。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冯江律师认为还有深层次原因,来自三个矛盾:石油产业经营者在追求利润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矛盾;国际石油产业市场经济与国内石油产业垄断经济的体制之间的矛盾;政府的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之间的矛盾。成品油供应短缺事件正是这三类矛盾交叉激化后的爆发。

中石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合同双方中有一方取消,合同就不成立。但冯江律师认为,对于中石油并不适用,因为作为公用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冯江说,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是国家石油资源主供应商,从事基础管网设施相关的公用事业,属于国家管制的特殊行业。作为公用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应当以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的。《反垄断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冯江认为,按照《反垄断法》的宗旨绝不允许以牺牲广大中小企业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去保护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当公用企业在追求企业利润与履行社会公共利益义务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是企业利润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即需要石油生产经营者增加产量来保证供应。如果因此发生企业亏损,公用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待遇。

对于禁售桶装油,以及前段时间由于价格倒挂引发的油站“惜售”现象,冯江表示这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他说,中石化和中石油在成品油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两家公司利用其优势,以谋取垄断利益或者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或排除、限制竞争,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公辉指出,中石油禁售桶油其中一个理由是为防止囤积居奇,但之前柴油没有提价时油站断油,而一旦提价就可以正常供应,这种企业“囤积”是否合理?此前方便面的一次涨价发改委出面干预,而中石油中石化连续“逼宫”,发改委却始终沉默。

律协酝酿向垄断“宣战”

目前,国家对于石油等垄断产业进行体制改革,近日国务院正在牵头起草《能源法》也将涉及能源开发、流通等领域的监管问题,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有望确立。此外,能源市场监管机构也将会建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家专门反垄断的律师事务所,在这方面也是一个空白。在中石油等的“禁售令”下,原来油站与众多中小企业签订的供油合同也不能执行,尽管这些企业完全可以提起起诉,向油站进行索赔,但面对中石油这样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中小企业出于生存和发展考虑不敢告。作为个人和企业,无法对抗更为强大的机器。冯江透露,对于中石油等垄断行为,律协考虑打一场公益官司,向垄断“宣战”。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