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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浅析不动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

    日期:2026-01-12     作者:秦志刚(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上海市黄浦区梦花街某房屋性质为私房,系周某夫妇于1949年结婚后购买的产权房,购买后长期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周某妻子于1970年过世。周某夫妇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周某萍、周某芳、周某娟和周某民。受时代政策影响,1993年周某到黄浦区南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且登记在周某名下。1999年12月27日周某民通过第三方为父亲办理代书遗嘱,1999年12月28日周某过世。2000年周某民通过代书遗嘱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一个月后,凭借继承公证在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在周某民名下。2018年周某民因病过世,其配偶张某和独生女周某怡并未申请变更产权登记。2021年9月,该房屋被黄浦区人民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以该房屋产权人的继承人张某和周某怡作为被征收人,与其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结算清单。

2022年1月,周某民的兄弟姐妹周某萍、周某芳、周某娟三人起诉周某怡和张某,称周某民继承系争房屋时,所依据的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要件,代书人未在遗嘱同页签字。且办理继承公证时,其他继承人也未签字表示放弃继承。现诉诸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梦花街房屋产权,并分得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3/4。

 

提出问题

原告诉讼请求权基础是继承法律关系还是物权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分析问题

笔者是被告周某怡和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笔者与团队律师准备了大量的类似案例以及充足的法律、法理依据,结合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权基础为继承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虽然本案在法院主持下,最终以被告给予原告30万元补偿的方式而调解结案,但本案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性较大。

从原告角度分析:原告继承物权是法律事实,而物权被非法侵占,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应当为物权确权以及共有物分割,且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原告就有获胜的可能。本文就分别从原告、被告的视角探查,并基于既定的事实以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客观地分析本案的性质是继承权纠纷还是物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再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应当如何应对?

一、 从原告的角度分析,本案的性质应当属于物权确权以及共有物分割纠纷,且物权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继承权是取得所有权的前提和基础,而遗产所有权是继承权实现的自然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只要不放弃继承,继承权转化为所有权,被继承人的遗产从继承开始时即转归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此,继承人只要接受继承,继承权就已经实现,不存在被侵害的可能,被侵害的是继承人的所有权。本案中周某民通过违法途径将共有财产变更至自己名下,属于侵犯了原告的物权,现要求对共有不动产进行确权或者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二) 关于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首先,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继承纠纷一般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或者说继承人中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是否存在继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遗产的自然人等情形。本案对继承权人身份并无异议,仅对遗产分割存在争议。其次,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以及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专门就民事审判适用《物权法》〈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总则及所有权部分的相关问题,对物权保护的五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该指导意见认为,物权法请求权,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为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二为基于物权行使的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等;三为对损害物权的侵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上述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二、 从被告角度分析,本案的性质应当属于继承纠纷,且适用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依法驳回。

(一)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在其死亡之后至遗产处理完毕之前的特殊状态,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此,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围绕遗产发生的法律关系是继承法律关系,而非所有权法律关系。最高法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解释为:“继承开始后,数个继承人依法取得了被继承人遗产的共有权,但该共有权因各继承人对其可继承的份额和内容都未明确,也不能单独支配该遗产份额,故并未实际取得该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即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遗留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虚拟财产等权利主体缺失,而新的权利主体又尚未确定。此时,继承人并不能直接行使上述财产所有权,而只能以最终取得遗产的目的和管理的必要性支配这些一般财产权利,继承人享有的这个权利就是继承权。探讨案例中,原告诉请的基础为继承法律关系,获得遗产的权利被侵害,故本案的法律关系仍为继承纠纷。

(二)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理解与适用。继承诉讼时效在民法上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但自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理论与实践均认可继承权可以成为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继承回复请求权理论判案裁决,比如(2022)鲁02民终5514号:“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合法继承人发现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以继承的名义侵害时,所享有的请求确认其继承权并返还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恢复请求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提起继承恢复请求权诉讼的只能是依法实际取得和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法院将此类原被告人之间的纠纷称为继承纠纷。因此,继承回复请求权纠纷属于继承纠纷,当然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结论

(一) 观点分歧总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践理论,通说认为: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继承权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物权取得的规定和继承权行使等相关规定存在解读冲突。一种理解为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享有遗产所有权,涉及遗产确权及分割纠纷均属于物权纠纷;一种理解为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享有遗产继承权,涉及遗产确权及分割纠纷均属于继承纠纷;而遗产分割后,继承人享有遗产所有权,若有纠纷适用物权纠纷。

(二) 法条竞合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遗产继承权和遗产所有权是并存的状态,在适用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违反数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条文时,受害人依法可以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条竞合是一种立法现象,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普遍地存在,比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而本文引用案例中,基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基于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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