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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正确把握近与远

    日期:2007-02-23     作者:范德鸿    阅读:3,461次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捍卫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法官与律师在职业性质、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思维习惯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共同之处,但也有所区别。从根本上讲,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并不代表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利益,以中立的立场居中裁判,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律师则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自由职业者,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依靠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官选拔、律师职业准入机制的现状,法官与律师这两大职业群体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正确审视和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关系,将会有助于促进司法执业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性,从而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如何正确看待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交往关系?笔者以为:
第一,法官和律师都应当将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放在法庭上。在实践中不乏遇见这样的情况,个别律师为了更好地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与法官交流,往往热衷于庭外“沟通联络”,顺便“加强了解,增进感情”,而个别法官也会碍于师生关系、同学情谊或其它关系在庭外与律师交流案情。笔者以为,应当杜绝此类现象。律师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技巧,在法庭上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并力图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法官也应坚决遵守法院内部的纪律和要求,避免和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接触,将工作的中心和重点放在法庭上,在庭审中认真听取诉辩双方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依法裁判。
第二,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应互相尊重,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在法庭上,律师应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官的协调与指挥,切忌意气用事;同样,法官也应该尊重律师,认真倾听律师的意见,不应对律师傲慢无礼,甚至无端训斥律师。
第三,法官应当自觉主动地遵守回避制度。诉讼程序中的回避制度,对于规范诉讼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合理怀疑,维护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官与律师在私人交往过程中,应切忌将工作关系夹杂在私人情感中。应该承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可能没有私人交往,有些法官与律师之间甚至是夫妻、父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人为地割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联系,关键在于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将工作关系与私人情感加以区分。
第五,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更应提倡公开的方式。法官与律师在彼此交往过程中应提倡公开的方式,如学术界主办的学术研讨会、法院和律协主办的座谈会等等。通过这种公开的交流方式,既可以取长补短,增进交流,共同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和技能,又可以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有效地保护自我。
第六,法官与律师在交往中应严守职业“底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律师向法官请客送礼或诱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或者法官主动向律师索贿,早已不是新闻。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知法犯法,不仅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痛苦,更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所以,法官和律师应当严格要求自我,带头遵守法律规范和职业纪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职业人员的荣誉。
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律职业人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官与律师,应当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互相尊重理解,加强双方在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有益合作,发展健康理性的交往关系,坚守职业操守,共同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
本栏目由本报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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