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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律师

奢侈税离我们还有多远

    日期:2011-05-01     作者:严锡忠    阅读:3,580次

作者简介
 严锡忠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市律协税法业务委员会主任、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大税务研究所副所长。2002年荣获“上海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2004年荣获首届“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2008年荣获上海市第三届十佳青年律师。
 2011年的上海车展,除了车模争奇斗艳,一掷千金的富豪也不寂寞。5辆价格各4700万的阿斯顿•马丁限量车型ONE-77被国内富豪“秒杀”一空。中国已成为全球豪华汽车购买力最强的国家之一。除此之外,欧洲的名牌店早已成为国人经常光顾的场所;美国、日本的豪宅亦遭中国富人疯狂抢购。在中国,奢侈品消费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潮流。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按照每人每天1美元收入的联合国贫困标准,中国仍有1.5亿贫困人口。5辆阿斯顿•马丁可以使完全赤贫的10万人吃饱一年的肚子。中国的人均GDP仅有美国的1/20不到,而奢侈品消费却与美国相当。巨大的贫富差距,迫使人们不得不考虑是否动用税收手段——开征奢侈税,来平抑这种吓人的差距。
哪些是奢侈品?
     一般认为,奢侈品就是非生活必需品,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按此定义,不仅像灵芝、虫草等中草药补品应归入奢侈品,时下短缺的茅台、五粮液恐怕也属于奢侈品了。有人补充说,具有炫耀特征的非生活必需品才是奢侈品。依此而言,不事张扬的富翁在郊外购置的豪华别墅恐怕就不在奢侈品之列了。
 经济学界,通常以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为依据来界定奢侈品,若弹性值大于1以上,则列为奢侈品的范畴。即人们对该产品需求量的增长高于人们收入的增长。
 但从奢侈税立法的角度而言,各国一般不直接定义奢侈品,而是采用列举方式。在人们印象中,豪宅、豪车、游艇、飞机、名表、名包、名牌服装等,都属于奢侈品。但要准确列举奢侈品是困难的。因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奢侈品也会变为大众消费品,例如早期的笔记本电脑、家庭影院等,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所以,奢侈税立法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开征的早期阶段一般是少量列举,然后逐步扩展范围。
 台湾地区即将征收“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穴即奢侈税?雪”,征税对象即采用列举方式,包括销售单价逾新台币300万元(合人民币68万元)的小客车、游艇、飞机、直升机、超轻型飞机及逾50万元(合人民币11万元)以上的家具;龟壳、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制品(非属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除外);每次销售价格50万元(合人民币11万元)以上的入会权利(如高尔夫会员证);1年以及2年内转手的非自用住宅。
 可以预言,中国如果开征奢侈税,基于谨慎原则,可能会采用试点方式,早期阶段的试点对象可能会限于少量商品,如豪车、游艇、豪宅等。奢侈税征税对象一般不会扩展至非消费性商品,例如字画、古玩等收藏品及股票、期货、金银等投资性产品。

奢侈税能否止住奢侈之风?
 关于奢侈品或奢侈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不乏争议。但无论从人类文明的主流价值观念出发,还是从当今欧洲已经出现的对奢侈品激情消退现象的判断,“止奢倡廉”,对中国这样一个文明古国,仍具有深刻的意义。
     很多人认为,征收重税,可以立竿见影地止住奢侈之风。
从世界各国、各地区奢侈税税率来看,像NBA联盟按工资帽以上特定数额100%课征的情形毕竟还是少数。如对价格超过3万美元的汽车,美国也只是加征10%的奢侈品税。台湾地区拟实施的奢侈税最高税率为15%,瑞典的税率为20-25%。无限制地提升奢侈税率是不现实的,过高的税率可能会遏制整个奢侈品行业,反而消灭本地税源。也会逼迫本地奢侈品消费者转而寻求境外消费。而较低的税率对富人的影响是有限的,尤其是处于快速转变中的中国,中国富豪从谷底跃向巅峰的速度越快,无论是他本人还是这个家族对新奇的渴望与体验的冲动就越强烈。快速创业的成功,对富豪们的信心与决策的魄力构成正向刺激,因此,区区几百万的汽车已经不算是豪车了,当要抢购4700万元的豪车时,10%乃至30%的奢侈税岂可挡道?
 奢侈税更多地体现的是社会价值取向的意义。即被课征奢侈税不是一件光荣的事情,与社会所倡导的节俭的主流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一个人被多次课征奢侈税,或许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也许奢侈税开征以后,福布斯排行榜的看点已不再是财富排行榜,而是奢侈税纳税大户排行榜,这一数据如果公示,全社会恐怕都会津津乐道之且唾弃之。
 这一价值取向是否能够真正得以体现,还取决于立法的严谨与否、执法的贯彻与否。例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采用从价征收方式,一次性消费人民币200元至500元的,按消费价格15-20%征收筵席税。其目的是抑制奢侈浪费之风,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但直到1994年,全国总共才征收了87万元,公款大吃大喝也未有丝毫改观。这说明,不科学地立法,奢侈行为仍然可以改头换面地进行。即使立法严密、科学,由于奢侈品是一个高利润行业,行业利益如果与地方利益相关联,则控制奢侈行为之难,恐怕又会陷入类似控制房价的窘境。
 但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排斥奢侈税的价值取向意义。或许可以认为,富人们到境外奢侈、到公海上奢侈、偷偷摸摸地奢侈,也算是对奢侈税法的一种尊重吧,至少他们感觉到那不是一个光明正大的行为。果如此,道亦不远矣!

奢侈税能否调节收入分配?
 一些人认为,开征奢侈税的意义并不是象征性的意义,或者社会价值取向的意义,而在于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具有具体的经济意义。当然也有人会为此附会上一些社会价值意义,诸如,“中国的富人买奢侈品如买菜,然而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甚至远低于算术平均数”,“现在大部分中国的富人都有浪费的情况,一个人的消耗要顶上好多个普通百姓,所以应该要他们多缴税,这样才体现中国是个社会主义国家”等,由此得出结论,“开征奢侈品税,让富人的消费转化为对国家税收的支持,是理性的选择”。这种附会的观点,也许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
 如果将开征奢侈税的意义定位于经济功能,而非社会价值功能,则可能会出现非常有趣的现象:开征奢侈税者恐怕并不希望富人们克勤克俭,而是希望那些愚蠢的富人们前赴后继、勇敢地跳入奢侈税的陷阱,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产生足够的税源以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功能。在这样一个征税指导思想下,立法机关在选择征税对象上,对那些人们爱不释手的商品可能会课以重税,例如化妆品。而对那些高价商品或者说需求弹性较大的真正奢侈品,由于人们对价格的敏感性,立法机关反而会担心富人购买欲望的退却,所以宁愿谨慎地选择低税率,例如珠宝、名表,如果课以重税,富人们一旦选择海外市场,打击的则是本国的市场。这样就导致真正的奢侈品仍然大行其道,而爱美的人们正常消耗“日用品”时,却要忍受高价的痛苦。这种奢侈税,多少有些变味。
 因此,开征奢侈税,立法者必须十分清醒地确立奢侈税开征的价值取向,否则会开出完全不同的花朵。如果根据人云亦云的说法,开征奢侈税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那很可能奢侈税仅仅停留于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无法起到遏制、阻却奢侈消费的行为。甚至有些地方部门会反对曝光奢侈行为,因为那样会减少税收。

 现行的消费税是否就是奢侈税?
 在讨论中国是否开征奢侈税之前,有必要澄清一个问题,即现行的消费税是否就是所谓的奢侈税。如果是,那么讨论是否开征奢侈税就毫无意义。
 从征税对象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之规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包括十四类: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消费税率从1%到45%不等。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似乎已经广泛触及了所有奢侈商品,其高达45%的税率正是奢侈税所努力追求的遏制效应。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发现,现有消费税之下的消费品仍然不能涵盖所有的奢侈行为,比如属于不动产类的豪宅、属于服务类的高尔夫会员证等,都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准确地讲,消费税针对的只是增值税调整对象之下的物品,而不是营业税调整对象之下的服务或不动产等。这就导致以消费税代替奢侈税,必然存在结构性缺陷。
当然,更激进的想法是,奢侈税的征税对象不仅与消费税不同,甚至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也不同,它不应当针对某一物品或服务征税,而应针对行为征税。举例而言,有人一辈子才饕餮大餐一顿,有人却天天饕餮,如果仅针对物征收奢侈税,所有人,无论一次还是数次,均需缴纳奢侈税,穷人也要为其偶尔甚至绝无仅有的一次体验付出高昂的代价。莫泊桑笔下的主人翁为购买一根项链辛劳了一辈子,恐怕也难逃奢侈税的再度折磨。所以,按物征税,难免机械、呆板,如同剥夺了百姓参观故宫的权利。科学的做法是,奢侈税的征税对象应当是那些连续的、超过一定限度的奢侈行为——这些纳税人才是真正的富人。
从征收方式而言,消费税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品进入流通领域以后,消费税作为价内税,已成为价格构成之一部分,最终消费者并不清楚价格之中有多少税费,对税费的痛楚感觉不直观、不明显,而对于奢侈税而言,一般均认为在消费终端环节征收更具有意义,甚至应该将其设计成价外税,让消费者直接感知奢侈所付出的代价。
 现有消费税如果不进行全面彻底的结构性改革,尚难替代奢侈税开征意欲实现的价值取向。

何时会开征奢侈税?
既然奢侈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节俭又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观念,奢侈税恐怕不是开不开征的问题,而是何时开征的问题。
 如果立法者将开征奢侈税的指导思想,定位于社会价值取向,根据以上分析,立法者将会十分清醒地认识到,不能寄望奢侈税实现多少财政功能,它只具有象征意义。而在我国目前围绕经济建设的大格局下,奢侈品市场正方兴未艾,属于一个新兴的市场,它不仅具有带领民族品牌追赶潮流品牌的导向作用,还可以带动精品加工,解决大量就业,改善就业人员收入等。如果仅仅是为了“精神文明建设”,而过早地扼杀一个行业,无论对于地方经济,还是民族品牌发展,都无好处。何况,富人花的是自己口袋里的钱,人们的好恶可能更多是心理感受层面的,而并不影响一般人的实际利益。如果立法者仍然属于经济大潮的推动与参与者,又能清醒地体认奢侈税的价值取向功能,则难以有人会认真地推动这一精神文明建设,奢侈税开征恐怕也是遥遥无期之事。
如果立法者将开征奢侈税的指导思想,定位于财政分配功能,则奢侈税无疑将会形成一个有力的财政税收来源。特别在当前民众强烈呼吁减税的大背景之下,诸如股票环节要求削减印花税、建设金融中心要求减少流通环节的税收障碍、工薪阶层要求大幅度减少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也是众说纷纭,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呼应民众的吁求,政府势必会有所割舍,所谓“失之东隅”、必“收之桑榆”,但要开征一个新税种,谈何容易?但最为百姓称道的、最没有障碍的,莫过于奢侈税了。就世界范围而言,很多政府正是借开征奢侈税道义之名,行财政敛钱之实,这种名不符实的做法,当然会导致奢侈税渐行渐远,最后消失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价格之中,直至与今天的消费税无异。消费税或许就是奢侈税蜕化的产物。果真如此指导思想,奢侈税恐怕离我们很近、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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