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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新型涉农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日期:2026-09-01    

(本指引于2026年7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转载声明:本指引由上海律协统一组织编制,请在本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后,规范转载并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请勿提前通过任何平台发布或传播。

第一部分 总则与背景

第一章 新型涉农法律服务的时代背景与政策依据

1.1 从《乡村振兴促进法》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明确乡村振兴三阶段目标,为战略实施定调定向;同年9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发布,统筹部署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细化重大工程、行动计划与保障措施,成为首个五年行动纲领。2020年12月,《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出台,设立5年过渡期,明确脱贫地区政策延续、监测帮扶、产业衔接等要求,筑牢防返贫底线。2021年2月,《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将乡村振兴从 “实施” 转向 “全面推进”,同步成立国家乡村振兴局,统筹全国乡村振兴工作。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首部以“乡村振兴”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定了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自治组织、社会各界在乡村振兴事业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为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提供了全局性、系统性的法律指引,在中国城乡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为保障落实,2022年12月,《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明确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机制,压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构建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867条主要内容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内部治理和财产管理展开。该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作出界定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即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在财产管理方面,规定对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财产实施分类管理,并明确了收益分配的原则与顺序。此外,法还规定了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建立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早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地方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陆续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但在国家层面,立法始终空缺。此次立法填补了这空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于迎来了自己的专门法是中国改革史、宪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202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这是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对乡村振兴工作的新一轮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明确了到2027年取得实质性进展、2035年取得决定性进展的目标,并部署了九方面重点任务。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发布,强调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持续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并推动帮扶政策体系向常态化帮扶转换。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持续聚焦乡村全面振兴,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部署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基层治理等核心工作,形成年度政策闭环。

1.2 上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导向

上海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着力彰显乡村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美学价值,致力于走出一条与超大城市功能相匹配的乡村振兴新路子。上海在乡村战略实施过程中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以《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8月施行)为法治基石,以《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为蓝图引领,并出台了《关于充分彰显都市乡村价值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乡村建设行动推进方案(2023—2025年)》等指导文件。同时,围绕规划资源管理、宅基地盘活利用、农业“点状供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产业融合等关键环节,形成了一系列专项配套政策,并通过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机制确保工作落地。

经过十四五时期的系统推进,上海乡村振兴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果。在综合发展层面,乡村全面振兴发展综合指数连续两年位列全国第一,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持续领先。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开工建设一批现代设施农业片区项目,细化落实“点状供地”政策,建成高标准农田累计达到120.5万亩,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出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措施,实施域外农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横沙新洲现代农业产业园专项规划加快落地。建成乡村振兴示范村15个、“美丽庭院”8.2万户,“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取得良好成效,1.2万户相对集中居住农户入住新居,15个“沪派江南”风貌保护传承试点稳步推进。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将着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把农业农村发展放优先位置,积极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彰显超大城市乡村价值,全力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发力:

1.2.1提升都市现代农业质量效益。

深入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建设8万亩高标准农田。大力推动农业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全产业链升级,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加快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启动第四次农业普查。持续推进横沙新洲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夯实域外农场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功能,打造农业发展新优势。 

1.2.2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高质量推进和美乡村片区建设,有序推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改善规划非保留村人居环境,完成150公里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改造。放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效应,深化“沪派江南”风貌保护传承试点,全面提升乡村生活空间品质。

1.2.3持续推动农民富裕富足。

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大力促进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培育“农村+”特色产业。加快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机制。实施乡村人才“百千万”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综合帮扶,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1.3 新型涉农法律服务的定义、范围与特殊性

1.3.1新型涉农法律服务的定义

传统涉农法律服务通常指向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纠纷解决与法律咨询,以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争议、邻里矛盾调解为主要内容,以事后救济为主要服务阶段

新型涉农法律服务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以《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城乡融合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新型涉农主体、新型涉农关系、新型涉农权益,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性、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它不是传统涉农业务的简单延伸,而是在城乡融合、要素流动、治理转型背景下形成的新型法律服务领域。

1.3.2新型涉农法律服务的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方位法律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成为法律服务的核心领域,其范围包括:

内部治理层面: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完善成员确认机制、规范成员(代表)大会运行、建立健全理事会与监事会制度、规范收益分配机制。

资产管理与运营层面: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资产台账、规范资产租赁与处置程序、审查重大经营合同等。

权益保障层面:处理成员身份确认、收益分配、成员知情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纠纷,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要素化配置法律服务

新型涉农法律服务发展的核心之一是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

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进入深化阶段,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进入攻坚阶段,需要法律服务介入农村土地承包、延包、流转相关工作。

宅基地盘活利用:随着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进展,为宅基地确权征收、集中居住、闲置农房出租利用等提供法律服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随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全面推开,入市主体资格确认、入市方案编制、入市合同审查、收益分配方案设计等,均构成新型法律服务内容。

(三)城乡产业融合发展法律服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心,新型涉农法律服务在产业领域的范围涵盖:

乡村新业态法律服务: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康养产业等新业态发展过程中,涉及用地合规性审查、经营许可办理、平台经济法律关系处理等新型法律问题

城乡资本合作法律服务:社会资本、人才、技术进入乡村,需要法律服务设计合作模式、明确权益归属、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资本的合作,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收益分配规则等强制性规范,必须通过法律服务确保合作合规,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发展

(四)乡村治理与公共法律服务

新型涉农法律服务在治理领域的范围包括:

乡村治理制度设计:协助制定村规民约、完善村级议事协商机制、设计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的法律框架。

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参与涉农纠纷调解,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涉农诉讼,为前期消除隐患、争议协商调处、裁判执行提供全流程法律风控服务。

1.3.3新型涉农法律服务的特殊性

相较于传统涉农法律服务或一般民商事法律服务,新型涉农法律服务呈现鲜明的特殊性。

(一)服务对象的多元性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新型涉农法律服务的服务对象呈现高度多元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社会资本、返乡创业的农创客、参与城乡融合发展的开发商等,这些主体之间形成纵横交错的利益关系网络。

(二)价值目标的二元性: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与一般商事法律服务追求效率最大化不同,新型涉农法律服务承载着独特的价值目标——既要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又要保障农民权益,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损害集体利益。这是由法律确立的“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原则和“坚持集体所有、保障成员权利”原则决定的。这种价值二元性体现在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例如,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既要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又要确保流转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又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资本合作中,既要引入市场机制,又要充分保障农村集体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

(三)服务机制的前置性与嵌入性

传统法律服务以事后纠纷解决为主,新型涉农法律服务则呈现鲜明的前置性与嵌入性特征。举例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成员大会决议、章程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等程序性事项,均需要法律服务提前介入,确保程序合规、实体合法。这是法律服务前置性的制度体现。同时,新型涉农法律服务正在从“外部供给”走向“嵌入治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向乡村延伸,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深化,青年入乡实践站点与法律服务站点融合建设。法律服务成为乡村治理体系和城乡融合制度框架的内在组成部分。

(四)专业能力的综合性要求

除法律专业知识外,新型涉农法律服务从业者还需要了解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走向,熟悉农业农村的基本情况,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知识储备,掌握项目策划与运营的常识,拥有沟通协调与纠纷化解的实践能力。乡村振兴从政策推动进入法治保障的新阶段。新型涉农法律服务作为这一进程中的专业支撑,其定义、范围与特殊性正在实践中不断清晰。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到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从城乡产业的融合发展,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新型涉农法律服务贯穿城乡融合发展的全过程。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是一个需要勇气深耕的新兴领域——它要求我们既要回顾农村的历史和农民集体的由来,深刻理解农业农村农民的历史厚重和现实需求;又要脚踏实地,以专业能力服务好每一份章程设计、每一份合同审查、每一项权益保障;还要具有展望未来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前瞻性,以持续的创造力和顽强的坚毅性投身这份事业。

 

第二章 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

2.1 坚持法治思维与程序正义原则

始终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处理事务的最高准则。在集体土地入市,资产处置,征收补偿等环节,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确保每一项法律行为都有法可依,程序正当。例如,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必须确保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2.2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并重原则

律师应平衡好个体成员权益与集体整体利益。遵守《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既要坚决反对以"村规民约"等名义侵害"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制止管理人员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

2.3 化解基层矛盾与促进社会稳定原则

涉农纠纷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政府或涉及到农业相关业务单位的法律顾问,应当依法行政,充分评估可操作性合规性。律师应善于运用调解、协商等非对抗性方式化解矛盾,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有效衔接。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应提前预警,协助委托方制定应急预案,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同时兼顾时效性。

2.4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的实事求是原则

对于宅基地私下转让,超长期租赁合同、土地用途的转变等历史形成的问题,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履行多年,形成稳定占有使用关系的交易,法院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考量,对返还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应据此制定务实策略。

第二部分 主体资格与权益界定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与治理结构

3.1 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其治理结构以成员大会为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或监事为监督机构。理事会理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律师应协助组织健全章程,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确保章程的法律效力;明确各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充分考虑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注重地域适应性设计,允许因地制宜补充特色条款;预留一定的制度调适空间,设置定期评估与修订条款,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增强章程适应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始终坚持党在基层的领导核心地位,落实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的要求,确保治理有效运行。

3.2 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

成员资格认定是基础,需要同时满足“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3个构成要件,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原则,根据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明确谁有资格享受集体资产收益,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

核心标准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户籍是重要参考,但非唯一标准。对于因婚姻、生育、收养等新增人员,原则上应确认为成员。认定应通过成员大会民主程序进行,并制作成员名册备案。

 3.3 成员退出管理规则

成员退出分为自愿退出、法定丧失与法定保留三类情形。自愿退出需经书面申请—协商补偿—集体同意程序,退出后可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已享有的财产权益,但不得分割集体财产法定丧失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身份自动丧失,但就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两类情形,经协商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相关权益;法定保留则规定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丧失身份,结婚未取得他方集体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资格。

3.4 “外嫁女入赘婿等特殊群体的成员权益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妇女与男子权利平等,不因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而必然丧失原集体成员身份。若其未在嫁入地或入赘地取得新的成员身份和替代性生活保障(如承包地、宅基地),原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资格,不得剥夺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权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其户籍变动情况、是否履行原集体义务、在对方集体是否已获得替代性生活保障等事实,依法维护其平等享有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等权益。

律师应主动参与普法宣传与纠纷调解工作,扭转村民外嫁、入赘等特殊群体成员无权享受补偿款分配的陈旧思想。

3.5 成员身份与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的法律衔接

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身份确认是资产量化折股到户(人)的前提。律师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完成成员身份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制定资产量化方案和股权设置方案,确保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成果公平共享。

第四章 宅基地与房屋权益的法律认定

4.1 宅基地“三权分置”(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主体确认

“三权分置”旨在落实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使用权。对于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无争议;对于资格权,系以户为单位申请与拥有,村民享有户内成员的资格即间接享有资格权,法律的规定相对较简单,律师应以户籍册为准,参考其他材料确认,一旦户籍移出或注销则不再享有;对于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享有资格权的村民就享有使用权,实践中的问题在于经流转后的使用权主体如何确定,因目前尚无统一的规范,各地操作口径多样,律师应以具体的地方政策为主,辅以当地的司法实践,确认使用权的归属。

4.2 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区分与补偿对象

宅基地资格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学术上也存在争议,一般是指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的权利,重在享有申请权;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是指获得宅基地后进行建造等具体使用的权利,重在具体的使用。两种权利分开界定,目的是兼顾村民资格权基础上,进行使用权流转,盘活资产。宅基地被征收时,对于村民而言,一般意义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补偿的对象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中载明的“使用权人”以及“家庭成员”为准,且要求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有人去世或不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剩下的成员共同享有。若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由原权利人的继承人享有。律师应核查户籍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等材料,以辅助确认权益的享有者。

4.3 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的界定(继承、分家析产、内部转让的效力认定)

家庭户上宅基地上房屋权利人,并不是简单的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律师应查阅房屋的建房申请表、建房许可证、施工执照,结合出资情况及历次建房申请时的家庭成员,查清房屋的历次建造人员,确认房屋权属。

房屋所有权可依法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继承而转移,继承人身份不限(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分家析产需家庭成员内部协商并可能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确认。同一集体组织内部人员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律师应充分考虑房屋的特殊性,审查协议、主体资格等事项。

4.4 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合同取得宅基地/房屋权益主体

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房屋的合同原则无效,流转试点地区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履行多年、买受人已出资建房并长期居住的,法院基于维护交易稳定诚实信用,对出卖人要求确认无效并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若涉及涉及动迁时,会考虑宅基地的因素,酌情支持出卖人分的小比例动迁款的请求,此时的权益主体实际是购买人及原权益人。律师应充分了解案涉交易的完整过程(合同、付款、其他履行记录),并详细了解后期的房屋使用情况等,以评估可选的处理方案

第三部分 核心业务领域操作指引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与土地征收法律服务

5.1 征收/搬迁前的“法治体检”与风险评估(历史遗留问题排查)

律师应提前介入,协助委托方开展全面的“法治体检”与风险评估,其核心目的在于识别法律风险、固定事实证据、夯实签约基础。

5.1.1体检内容与标准:

权属核查:全面梳理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状况。重点核查:

土地权属:区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含宅基地使用权证),查明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界线不清、未发证等问题。

    房屋产权:核对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批准文件等;对无证建筑,应结合历史航拍图、建房申请、缴款凭证、村委会证明、家庭协议等材料,依据规定协助区分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对历史遗留的无证建筑进行事实认定,并提示委托人相关风险。

    人口信息:核实户籍在册人员、实际居住人员、家庭成员关系、婚姻状况等,为后续安置人口认定奠定基础。

    历史协议:收集并审查与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相关的历史买卖、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租赁等协议,分析其效力及对当前补偿安置的影响。

5.1.2风险评估与预案制定:

识别风险点:重点排查产权争议、家庭内部矛盾、私下买卖未过户、已故权利人未完成继承、违章搭建、租赁关系复杂、特殊群体(如“外嫁女”、“入赘婿”)权益主张等。

法律风险评估: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风险点进行法律定性,评估其对征收补偿程序可能造成的阻碍及潜在诉讼风险。

制定应对预案: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协助委托方制定分类处理预案。例如,对产权争议引导通过诉讼或仲裁确权;对继承问题引导办理公证或司法确认;对私下买卖问题,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司法实践,分析合同效力与权益归属,提出解决方案。

5.2 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民主表决程序(“双三分之二”表决规则)

律师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主体,严格履行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民主表决程序,确保方案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

5.2.1方案的制定与公示:

    律师应协助审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全面、明确,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安置房信息、过渡方式、奖励措施、异议反馈渠道等。

    方案制定后,应指导委托方按相关规定,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及过程应拍照、录像留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2.2民主表决程序(“双三分之二”规则):

    明确适用情形:对于涉及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如村集体留用地的补偿方案、集体资产的分配方案等,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表决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示范章程,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具体规则应为: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经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律师应指导委托人严格记录参会人员、表决票数,并形成书面决议,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方案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方案公示:表决通过的补偿方案,应再次进行公示,明确方案生效。

5.3 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户籍、婚姻状况、实际居住情况)

安置人口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律师应准确把握上海地区的认定标准,协助委托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5.3.1核心认定标准:

“是否以本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判断标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户籍:在册户籍是重要参考,但非唯一标准。

    生产生活关系:是否长期稳定地在本村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

    居住情况:是否以被征收房屋为唯一实际居住场所。

    他处住房情况:在上海市范围内,是否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安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成员资格: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身份认定是安置的基础。

5.3.2特殊情形处理:

    “外嫁女”、“入赘婿”:不能仅以出嫁或户籍迁出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及安置权益。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获得成员资格及安置,或是否享有其他稳定的替代性生活保障。若其在原集体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居住、参与集体事务,则其安置权益应予保障。

因政策性移民、婚姻迁入等人员:依法予以认定。

因户籍政策放宽而迁入,但未形成稳定生产生活关系的人员:其成员资格和待遇认定需尊重集体自治决定,但该决定应与“基本生活保障”核心标准相衔接,不得随意剥夺原成员权益。

5.4 “一户一策”的签约谈判策略与法律文书制作

“一户一策”并非突破统一方案,而是在方案框架内,针对每户具体情况,进行精细化、个性化的谈判、测算和文书制作。

5.4.1谈判策略:

   精细化测算:律师应帮助被补偿人详细解读分户评估报告和补偿方案,精确核算各项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设施移装费等。

   核心条款谈判:围绕安置房位置、面积、楼层、差价结算,以及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期限等核心条款,在统一方案允许的范围内,协助当事人制定最优谈判策略。

   沟通与释法:对于双方的分歧,律师应以专业、中立的态度,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分析利弊,引导理性协商。

5.4.2法律文书审查与制作:

   《补偿安置协议》审查:律师应仔细审查协议文本,确保条款明确、无歧义。重点审查:补偿款总额、构成及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具体坐落、面积、户型、交付标准、交付期限、办证主体;过渡费的计算与支付;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对等;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对于产权注销的授权条款,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建议进行公证授权,以减少后续纠纷。

签约真实性保障:律师应确保协议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无法亲自签约的,应核实委托手续的真实性

5.5 特殊资产处理:祠堂、古树、祖屋的搬迁与保护

对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祠堂、古树、祖屋等具有特殊价值的资产,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依法妥善处理。

5.5.1法律适用与保护要求:

   文物保护:若资产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该法,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无法避开的,应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原址保护的,方可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但须按级别报请相应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历史风貌保护:对于属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范围内的资产,应遵守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

5.5.2操作指引:

   前期识别与调查:在项目启动初期,即应协助委托方对项目范围内的特殊资产进行调查、甄别,明确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及保护等级。

   制定专项方案:若涉及该类资产的搬迁或保护,应督促或协助委托方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补偿协商:在补偿协商中,可依法就迁移、修复、日常维护等费用主张专项补偿,或要求实施单位将专项保护方案纳入补偿安排。对于依法需原址保护、无法进入补偿范围的,应明确各方权责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与流转

6.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环节。律师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应涵盖以下内容:(1)项目合规性研判(规划、产业、环保);(2)协助编制入市方案;(3)指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4)参与谈判并起草、审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6)提供履约过程的法律支持。

6.1.1 项目合规性研判(规划、产业、环保)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据此,律师在交易前必须完成以下三重审查:

(一)规划合规性审查。

司法认定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须同时满足两项标准:一是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已依法登记。所谓“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应作“等外等”解释,除集体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和商品住宅外,其他建设用途均不在禁止之列。需特别注意的是,城市开发边界不能作为限制入市的依据,若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此为由禁止入市,律师可建议当事人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附带审查。

(二)产业类型合规性审查。

审查允许入市的产业类型时,应重点把握乡村振兴战略导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严格执行“三项负面清单”:不得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得将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三)环保合规性审查。

环保审查作为部门并联征询的必备环节,须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明确意见。若未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入市合同,合同将面临无效风险。

6.1.2 协助编制入市方案

律师应依据《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及各试点区配套管理办法,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协助编制入市方案。方案应载明地块基本情况、规划条件、入市方式(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收益分配方案等核心要素。

6.1.3 指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处分集体财产,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司法实践中,未经民主程序议定的出让、出租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为保障交易安全,法院允许在判决前补正:若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取得民主决议或违法情形已消除,可认定合同有效。

律师在指导民主决策时,应关注以下程序要点:(1)表决主体资格,外出务工人员可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行使表决权;(2)公示程序,入市方案应提前向全体成员公示,并设置异议期;(3)表决形式,可采用书面表决、会议表决或经公证的电子表决系统;(4)决策留痕,应保存会议记录、表决签字文件、公证文书等原始材料。

6.1.4 参与谈判并起草、审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律师应遵循“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参与谈判—文本固化—协助登记”的全流程服务模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法定要素: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除法定要素外,还应当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安排及地上建筑物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需注意,入市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为行政协议,相关争议应通过行政诉讼处理。

6.1.5 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以出让方式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登记时设立。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地方配套规定办理登记,具体包括:(1)申请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为出让合同载明的受让人;(2)出让合同明确保留的合法建筑物,可随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首次登记;(3)新建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使用权人申请首次登记;(4)设立抵押权的,应由抵押合同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5)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材料,签署诚信承诺声明。

6.1.6 提供履约过程的法律支持

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化解,核心在于确权赋能与程序合规。对投资者而言,签约前应重点审查:(1)权属证书:是否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3)决策程序:是否有合法的成员大会决议;(4)收益方案:调节金比例及内部分配方案是否明确合法。

履约中若发生争议,根据纠纷性质不同,诉讼路径如下:(1)若集体收益分配方案侵害特定成员合法权益,可提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2)若涉及入市合同(出让、出租、转让)效力问题,可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之诉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之诉;(3)若涉及政府监管行为或登记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如诉撤销不动产权证、诉行政协议等)。

6.2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含超长期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整改

对于历史形成的超长期、低价租赁合同,应审查其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及内容公平性。对于侵害集体利益的合同,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条款,主张部分无效或变更、解除。

6.2.1 核心效力认定规则:区分土地用途与合同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集体土地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取决于土地用途和程序履行情况:

(一)若租赁土地性质为耕地或基本农田,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如建造厂房、仓库),该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承租人作为违建建造方通常承担主要过错,出租人(村集体)承担次要责任。

(二)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商业等)可以依法出租或出让,但须履行民主决策和入市程序。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合同,效力待定,可经追认后有效。

(三)上海地区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通常认定为无效。城镇居民严禁购买农村宅基地。

6.2.2 超长期合同(含永久租赁)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司法裁判明确:因国务院尚未制定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期限的具体办法,故应适用《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对于合同约定超过二十年的部分,依法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在二十年租赁期满后续订合同,续订期限亦不得超过二十年。

需特别注意的是,该规则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若当事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五十年、商业用地四十年),不受二十年限制。

6.3 集体土地上老旧厂房、仓库的更新改造路径

更新改造路径包括:自主改造、合作改造、项目入股等。关键法律环节是:确保改造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厘清改造后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机制;如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需履行入市或转让程序。

6.3.1 自主改造

集体土地上老旧厂房、仓库的自主改造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规划与建设许可缺失。

涉及建筑结构改变(如加层、扩建),必须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批先建将被责令停工、罚款甚至限期拆除。

(二)用途变更违规。

将厂房改为仓库、商业或公寓,属于改变土地用途,须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并补缴相应收益,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地或违法经营。

(三)历史遗留产权不清。

上世纪国企改制或乡镇企业建设遗留的厂房,常出现“有房无地”或“房地分离”情形,确权难度大。对于符合规划但手续不全的历史建筑,可依据地方“历史遗留用地处置”政策,通过缴纳罚款、完善用地手续等方式实现合法化。

6.3.2 合作改造

合作改造的核心风险在于“程序瑕疵”与“合同效力”。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常因集体决策程序缺失或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作合同无效。实践中常见风险包括:(1)民主程序未履行,导致合同无效;(2)名为合作实为买卖/租赁,被穿透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法享受股东权益;(3)“一地多租”或权属冲突,导致新进入投资者无法实际使用土地。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1)严控决策流程,要求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原始会议记录、表决签字文件,并确认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见证或备案;(2)明确法律关系,若采用入股模式须办理股权登记,若采用租赁模式则应签订租赁合同;(3)做好尽职调查,核查土地权属状态,查询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已存在的租赁备案,并要求村集体在合同中承诺“无权利瑕疵”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6.3.3 项目入股

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改造,需注意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及法律主体的责任隔离。核心风险在于“资产流失”与“责任边界”:

(一)资产流失风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经过评估。若未经评估低价入股,村集体负责人可能面临“集体资产流失”的问责。

(二) “双抬头”连带责任:

村集体与开发商作为“共同开发主体”签订施工合同,若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村集体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发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权能不完整:

通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自由转让、抵押,退出机制受限。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1)规范出资与登记,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明确约定“保底分红+浮动收益”模式;(2)明确责任隔离,约定村集体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具体施工合同签署;(3)区分入股路径,若为房地产开发,应走第六十三条入市路径(缴纳增值收益调节金);若为兴办实业,则走第六十条入股路径(通常无需缴纳调节金,但企业类型受限)。

6.4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中的税收筹划与风险隔离

律师应会同税务顾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土地出让收益、租金收入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进行合规筹划。风险隔离方面,可建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来持有和运营土地资产,实现与母体资产的风险隔离。

6.4.1 作价入股环节的税负考量

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设立项目公司,在税法上视同“转让”,但存在筹划空间:

(一)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增值税(部分地区执行口径或有差异)。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若所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可能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支付比例达标、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集体经济组织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实现递延纳税。

此外,入市环节需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根据各地政策,调节金征收标准一般为土地增值收益的20%-25%(工矿仓储用地20%、商服用地25%)。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

6.4.2 开发与运营环节的税负优化

(一)避免“自拆无补偿”的税务僵局:

“双抬头”模式下,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物业时,因属于“自建房”性质,开发成本无法税前抵扣,导致未来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极高(最高可达60%)。项目公司模式下,建安成本、融资利息均归集于项目公司,税前扣除完整,税负结构更优。

通过项目公司持有并运营出租物业,可避免“双抬头”模式下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导致的复杂税务处理(如无租使用房产导致的代缴房产税问题)。

第七章 集体资产管理风险防控

7.1 “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合规体系建设

7.1.1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重点关注岗位分离、审批权限、现金管理、账外核算、举债担保及备案程序六个风险点,确保财务收支合规。

岗位分离:报账员、会计、出纳必须分工负责,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审批权限:大额支出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不得越权审批。

现金管理:严格限制现金使用,推行非现金结算,禁止现金坐支。

账外核算:禁止账外核算,所有收支必须在省平台建账记账。

举债担保: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以集体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备案程序:财务制度需报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可能影响效力。

7.1.2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制度

重点关注账外资产、权属清晰、价值准确、及时更新、平台接入及成员知情六个风险点。

账外资产:全面清查消除“账外资产”,所有资产必须登记入账。

权属清晰:资产权属必须清晰,存在争议的应先解决争议再登记。

价值准确:资产评估需委托有资质机构,避免价值虚高或低估。

及时更新:新增资产及时登记,处置资产及时核销,避免账实不符。

平台接入:台账信息需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

成员知情:台账信息应向成员公开,保障成员知情权。

7.1.3资产承包租赁公开交易制度

重点关注公开交易、期限限制、价格公允、民主程序、用途合规及关联交易六个风险点。

公开交易:资产承包租赁应通过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禁止私下交易。

期限限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价格公允: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需进行评估。

民主程序:重大交易事项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用途合规:明确资产用途,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需履行特别审查程序。

7.1.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重点关注主体资格、审查前置、期限合规、价格公允、民主程序及备案要求六个风险点。

主体资格:合同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不得以村委会名义签订。

审查前置:重大合同应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未经审查不得签订。

期限合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超长期合同应整改。

价格公允:合同价格应公允,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重新协商。

民主程序:重大合同签订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备案要求:重大合同需报乡镇备案,未经备案可能影响效力。

7.1.5收益分配制度

重点关注分配顺序、提取比例、成员资格、民主程序、备案公示及分摊处理六个风险点。

分配顺序:必须先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再进行成员分配。

提取比例: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应符合规定,一般不低于30%。

成员资格:收益分配对象必须是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

民主程序: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备案公示:分配方案需报乡镇备案并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分摊处理: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等收入应分摊到各受益年度。

7.1.6审计监督制度

重点关注审计独立性、审计范围、整改要求、结果运用、成员参与及第三方审计六个风险点。

审计独立性:审计应保持独立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无利害关系。

审计范围:审计范围应全面,包括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合同履行等。

整改要求:审计发现问题必须整改,建立整改台账。

结果运用:审计结果应运用于干部考核、责任追究等。

成员参与:可邀请成员代表参与审计监督,保障成员监督权。

第三方审计: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但需监督审计质量。

7.1.7律师服务执业规范

律师服务应防范利益冲突、越权代理、保密义务、收费规范及文件归档五类风险;程序上应落实“四议两公开”、成员参与、会议记录及公示公开四项要求。

利益冲突: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避免同时代理对立双方。
越权代理:明确服务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事。
保密义务: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集体经济组织秘密。
收费规范:按规定收费,不得违规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
文件归档:完整保存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议两公开”:确保重大事项经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成员参与: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会议记录:完整记录会议过程,保存会议决议文件。
公示公开: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和监管平台公示相关信息。

7.2 集体资产租赁合同、联营合同的审查要点

7.2.1集体资产租赁合同

(一)签约主体:

出租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出租方审查要点:

1)依法登记,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2)由理事会/董事长代表签订,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授权。

3)不得以村委会名义签订(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开)。

4)重大事项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

(三)承租方审查要点:

1)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2)法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4)查询是否存在失信记录、重大违法记录。

7.2.2联营合同

(一)签约主体
联营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方为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联营方(集体)审查要点

1)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联营事项需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需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三)合作方审查要点

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2)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准入要求。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4)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涉及建设用地的,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7.2.3租赁/联营期限合理性审查

(一)租赁期限审查标准:

1)房屋及建筑物:一般不超过5-10年,每2-3年应有2%-5%租金递增机制。

2)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一般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任期相同(通常3-5年)。

3)土地经营权: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耕地承包期30年。

4)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5)机器设备等:不应超过资产折旧年限。

(二)联营期限审查标准:

1)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原则上不超过20年。

2)投资入股联营:根据项目性质协商确定,但应有退出机制。

3)产业合作项目:涉及产业导向、经济贡献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但需经民主程序。

(三)期限合理性判断标准:

1)法定上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如租赁不超过20年)。

2)资产折旧:不超过资产经济使用寿命/折旧年限。

3)市场惯例:参照同类资产市场租赁期限。

4)民主程序:超长期限需经成员(代表)大会特别决议。

5)历史问题:存量超长期合同应逐步整改。

7.2.4租金/收益分配标准及增长机制审查

(一)租金标准审查要点:

1)定价机制:通过市场定价机制公开透明确定。

2)价格参照:有同类资产的参照市价,无同类资产的由成员大会商定。

3)最低限价:签约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4)评估要求:涉及建设用地联营的,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5)公开交易: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二) 租金增长机制审查要点:

1)递增频率:每2-3年应调整一次。

2)递增幅度:一般2%-5%,参照CPI或市场租金涨幅。

3)调整依据:明确调整公式或参照指标(如CPI、市场租金指数)。

4)保底条款:可设置保底租金,确保集体收益。

5)特殊情形:涉及产业导向、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协商特殊机制。

(三)联营收益分配审查要点:

1)分配方式:明确固定收益、按比例分红或混合模式。

2)分配比例:集体收益分配比例应合理,一般不低于市场投资回报率。

3)分配时间:明确收益分配的时间节点和程序。

4)优先保障:集体收益应优先保障,可设置优先分红条款。

5)亏损承担:明确亏损承担机制,集体原则上不承担无限责任。

6)退出机制:明确联营期满或提前退出的收益结算方式。

(四) 收益分配公平性判断标准:

1)市场比较:收益水平不低于同类资产市场投资回报率。

2)风险匹配:收益与风险相匹配,高风险应有高回报。

3)动态调整:建立收益动态调整机制,随市场变化调整。

4)成员受益:收益分配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程序合规: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7.2.5资产用途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用途合法性审查要点:

1)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产业准入: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政策和环保要求。

3)建设审批:涉及新建、改建的,需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4)环保要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5)安全要求: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二)用途变更审查:

1)擅自改变用途:合同应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违者可解除合同。

2)用途变更程序:确需变更用途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

3)违法用途:不得用于违法经营活动,如赌博、制假售假等。

7.2.6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性审查

(一)出租方/联营方(集体)主要义务:

1)交付义务:按约定时间、标准交付资产。

2)权利保证:保证对资产享有合法处分权,无权利瑕疵。

3)维修义务:承担资产主体结构维修责任(租赁合同)。

4)配合义务:配合承租方/合作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信息披露:如实披露资产状况、权利限制等信息。

(二)承租方/合作方主要义务:

1)支付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收益。

2)使用义务:按约定用途使用资产,不得擅自改变。

3)维护义务:承担日常维护责任,保持资产完好。

4)返还义务:合同期满后按约定条件返还资产。

5)禁止转租:未经同意不得转租、转包(租赁合同)。

(三)权利义务对等性判断标准:

1)风险分配: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避免集体承担过大风险。

2)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对等,避免单方面加重集体责任。

3)权利保障:双方权利保障均衡,避免集体权利被架空。

4)程序公平:决策程序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7.2.7违约责任具体可执行性审查

(一)违约责任条款必备要素:

1)违约情形:明确列举各类违约行为(如逾期付款、擅自转租、改变用途等)。

2)责任形式:明确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责任形式。

3)计算标准:违约金计算标准明确(如按日万分之五、月租金的百分比等)。

4)执行程序:明确违约责任的追究程序。

5)免责情形:明确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

(二)常见违约情形及责任设定:

1)逾期支付租金/收益:按日计算违约金(如万分之五),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可解除合同。

2)擅自转租/转包:视为单方面违约,出租方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资产。

3)擅自改变用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解除合同。

4)损坏资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5)违法经营:立即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违约责任可执行性判断标准:

1)金额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明确,可量化,避免模糊表述导致无法执行。

2)程序清晰:违约责任追究程序清晰,避免程序不明导致执行困难。

3)保障措施:设置履约保证金、担保等保障措施,增强违约责任执行力。

4)法律支持:违约责任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条款无效。

7.2.8合同解除条件清晰性审查

(一)法定解除条件: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民法典》第563条)、迟延履行、根本违约(《民法典》第563条)。

(二)约定解除条件建议:

1)逾期付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可解除。

2)擅自转租:未经同意转租可立即解除。

3)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可解除。

4)违法经营: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可立即解除。

5)资产损坏:严重损坏资产且拒不修复可解除。

6)破产清算:承租方/合作方破产清算可解除。

(三)解除程序要求:

1)通知程序: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

2)备案程序:解除协议需上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3)资产收回:明确资产收回程序和标准。

4)结算程序:明确费用结算、保证金处理等

7.3 “小微权力”清单与廉政风险点防控

7.3.1权力事项清单

(一)资产资源发包:

资产资源发包类均需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开交易程序。

1)集体土地发包:

决策流程:理事会提出方案→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公开招投标→合同签订→公示备案。

办理权限:5万元以下:理事会决定;5-20万元:成员代表大会决定;20万元以上:成员大会决定。

监督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乡镇农经站审核、平台公开交易。

2)集体资产出租

决策流程:资产评估→制定出租方案→民主决策→公开招租→合同签订。

办理权限:年租金5万元以下:理事会;5-15万元:成员代表大会;15万元以上:成员大会。

监督方式:三务公开、交易平台公示、定期审计。

3)集体资源处置

决策流程:资源清查→评估定价→民主决议→公开交易→收益入账。

办理权限:须成员大会2/3以上同意。

监督方式:乡镇审核备案、第三方评估、全程录像。

4)集体资产购置

决策流程:需求申报→预算编制→民主决策→采购实施→验收登记。

办理权限:2万元以下:理事会;2-10万元:成员代表大会;10万元以上:成员大会+乡镇审核。

监督方式:采购公示、验收签字、资产登记。

(二)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类关键控制点为招投标和变更签证。

1)小型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

决策流程:项目立项→预算编制→民主决议→自行发包→施工监管→验收结算。办理权限:理事会提议+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监督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乡镇备案、完工公示。

2)中型工程项目(10-60万元)

决策流程:项目立项→造价审核→民主决议→镇级招投标→施工监管→验收审计。

办理权限:成员大会决定+乡镇审核。

监督方式:镇招投标中心组织、第三方监理、竣工审计。

3)大型工程项目(60万元以上)

决策流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民主决议→区级招投标→全程监理→验收审计。

办理权限:成员大会2/3同意+县级审批。

监督方式:县级招投标中心、专业监理、专项审计。

4)工程变更签证

决策流程:变更申请→现场核实→民主决议→审批备案。

办理权限:变更金额超10%须重新决策。

监督方式:监理签字、多方确认、公示备案。

(三)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类关键控制点为分级审批和民主决策。

1)日常经费支出

决策流程:经办人申请→财务审核→负责人审批→支付入账。

办理权限:5000元以下:理事长审批;5000-2万元:理事会审批;2万元以上:成员代表大会。

监督方式:财务公开、定期审计、银行转账。

2)大额资金支付

决策流程:用款申请→民主决策→乡镇审核→资金支付。

办理权限:5万元以下:理事会;5-20万元:成员代表大会+乡镇审核;20万元以上:成员大会+县级备案。

监督方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挂村领导签字、银行监管。

3)对外投资

决策流程:投资论证→风险评估→民主决议→协议签订→跟踪管理。

办理权限:须成员大会2/3以上同意。

监督方式:可行性报告、法律顾问审核、定期报告。

4)集体举债

决策流程:举债论证→民主决议→上级审批→资金使用。

办理权限: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须成员大会决定+县级审批。

监督方式:债务限额管理、用途监管、定期披露。

5)收益分配

决策流程:收益核算→分配方案→民主决议→公示发放。

办理权限:成员大会决定。

监督方式:分配方案公示、银行代发、税务备案。

(四)补助发放

补助发放类关键控制点为民主评议和公示公开。

1)上级补助资金

决策流程:资金接收→使用方案→民主决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办理权限:按资金用途规定执行,大额须成员大会。

监督方式: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绩效评价。

2)惠民补贴发放

决策流程:对象申报→资格初审→民主评议→公示公开→资金发放。

办理权限:村两委初审+乡镇复核

监督方式:三级公示、一卡通发放、动态管理。

3)困难救助金

决策流程:个人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批→资金发放。

办理权限:村两委评议+乡镇审批。

监督方式:入户核查、公示7天、打卡发放。

4)集体经济分红
决策流程:收益核算→分红方案→民主决议→公示发放。
办理权限:成员大会决定。
监督方式:财务审计、方案公示、银行代发。

7.3.2主要廉政风险点

主要廉政风险点分为资金侵占挪用、资产资源低价处置、违规担保举债、工程项目违规四类。

(一)资金侵占挪用:

1)集体资金截留: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2)集体资金挪用:公款私存、违规出借、挪用用于个人用途。

3)虚报冒领:虚假列支、多报少支、虚增支出。

4)违规发放:滥发补贴、超标准发放、违规报销。

(二)资产资源低价处置:

1)低价发包出租:“人情包”“权力包”、低于市场价出租。

2)暗箱操作:不公开招投标、规避平台交易。

3)合同管理混乱:超长期限、超低价款、口头合同。

4)资产流失:擅自处置、无偿占用、长期拖欠租金。

(三)违规担保举债:

1)违规担保:以集体名义为个人或企业担保。

2)违规举债:超限额举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3)债务转嫁:个人债务转嫁集体、虚假债务核销。

(四)工程项目违规:

1)规避招标:化整为零、直接发包。

2)虚增工程量:虚假签证、虚报造价。

3)利益输送:亲属承包、指定施工方。

7.3.3财务防线

财务防线包括“三审”“三签”“三公开”,确保财务收支全过程受控。

(一)三审:经办人初审、财务审核、负责人审批。

(二)三签: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审批人签字。

(三)公开:财务收支公开、资产变动公开、债权债务公开。

7.3.4大额资金特别管控

大额资金实行分级审批,金额越大,审批层级越高,附加要求越严格。

(一)5000元以下审批权限为理事长审批,附加要求为财务审核。

(二)5000-2万元:批权限为理事会集体审批,附加要求为监事会备案。

(三)2-5万元:审批权限为成员代表大会审批,附加要求为乡镇农经站审核。

(四)5万元以上:批权限为成员大会审批,附加要求为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县级备案。

7.3.5合同防线

合同防线实行“五统一”管理,从评估、交易、文本、备案到台账,全过程防控风险。

(一)统一评估: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前须第三方评估,防止低价处置。

(二)统一平台: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

(三)统一文本:使用规范合同示范文本,防止条款漏洞。

(四)统一备案:合同签订后报乡镇备案,防止违规合同。

(五)统一台账:建立合同管理电子台账,防止合同流失。

7.3.6村务公开标准化

村务公开分为财务、事务、补助、人事四类,明确公开内容、时限和渠道,保障成员知情权。

(一)财务公开:公开内容为收支明细、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公开时限为每季度首月15日前;公开渠道为公开栏+平台。

(二)事务公开:公开内容为重大事项、工程项目、合同发包;公开时限为决策后3日内;公开渠道为公开栏+平台。

(三)补助公开:公开内容为发放对象、金额、依据;公开时限为发放前公示7天;公开渠道为公开栏+入户。

(四)人事公开:公开内容为干部报酬、聘用人员;公开时限为年度公开;公开渠道为公开栏

7.4 涉及集体资产的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7.4.1必须论证的重大事项

必须论证的重大事项分为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举债融资、产权制度改革及其他五类,共17项具体事项,均需履行法律论证程序。

(一)对外投资:

1)设立企业、入股合作、股权投资等:必须法律论证+风险评估。

2)投资金额超过净资产10%:必须法律论证+上级审批。

3)跨村、跨乡镇投资:必须法律论证+县级备案。

(二)重大资产处置: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必须法律论证+成员大会决定。

2)固定资产处置超过50万元:必须法律论证+评估备案。

3)无形资产转让、许可使用:必须法律论证+公开交易。

4)集体资产抵押、质押:必须法律论证+严格限制。

(三)举债融资:

1)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必须法律论证+资产负债率审查。

2)发行债券、信托融资:必须法律论证+省级审批。

3)为他人提供担保: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况须法律论证。

(四)产权制度改革:

1)集体产权转让、划转:必须法律论证+政府审批。

2)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必须法律论证+成员大会2/3通过。

3)成员身份确认方案调整:必须法律论证+公示异议处理。

4)股权设置、量化方案变更:必须法律论证+县级备案。

(五)其他重大事项:

1)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法律论证+税务合规审查。

2)重大合同签订(50万元以上):必须法律论证+备案审查。

3)涉及成员重大利益事项:必须法律论证+民主决策。

7.4.2对外投资法律论证要点

对外投资法律论证应从主体资格、决策程序、投资限额、风险评估、合作协议、退出机制及收益分配七个维度进行审查,并遵守五项禁止性规定。

(一)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是否适格,须为登记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决策程序: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成员大会2/3以上同意。

(三)投资限额:投资金额是否超限,累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

(四)风险评估:投资风险是否可控,须有风险评估报告。

(五)合作协议:协议条款是否合法,不得损害集体和成员利益。

(六)退出机制:是否有退出保障,须明确退出条件和方式。

(七)收益分配:收益归属是否明确,收益归集体所有。

(八)禁止性规定:

1)不得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股票、期货等)。

2)不得为个人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不得投资与国家产业政策相悖的项目。

4)不得投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

5)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投资项目经营。

7.4.3重大资产处置法律论证要点

重大资产处置法律论证应从权属清晰、评估定价、处置方式、价格公允、程序合规、收益管理及档案完整七个维度进行审查,并遵守四项特别规定。

(一)权属清晰:资产权属是否明确,须有产权证明或确权文件。

(二)评估定价是否经过专业评估,须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三)处置方式是否公开透明,须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四)价格公允处置价格是否合理,不得低于评估价80%。

(五)程序合规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成员大会2/3以上同意。

(六)收益管理收益是否入账管理,须全额纳入集体账户。

(七)档案完整处置档案是否齐全,须保存完整处置资料。

(八)特别规定:

1)集体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法征收或流转。

2)公益性资产原则上不得处置。

3)历史文物、古树名木等特殊资产禁止处置。

4)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成员社会保障。

7.4.4举债融资法律论证要点

举债融资法律论证应从举债必要性、偿债能力、债务限额、融资成本、担保措施、决策程序及风险预案七个维度进行审查,并遵守五项负面清单规定。

(一)举债必要性举债目的是否正当,仅限生产性经营需要。

(二)偿债能力是否有稳定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原则上≤60%。

(三)债务限额举债金额是否超限,不超过上年度经营收入50%。

(四)融资成本:利率是否合理,不得高于同期LPR的1.5倍。

(五)担保措施:保是否合法合规,原则上不得以集体资产抵押。

(六)决策程序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成员大会2/3以上同意。

(七)风险预案是否有风险应对措施,须有债务风险防控方案。

(八)负面清单:

1)严禁举债用于发放工资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

2)严禁举债用于弥补日常经费不足。

3)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个人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4)严禁举新债还旧债形成债务循环。

5)严禁向成员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

7.4.5产权制度改革法律论证要点

产权制度改革法律论证应从改革依据、成员确认、股权设置、程序合规、权益保障、登记变更及档案保存七个维度进行审查。

(一)改革依据是否有政策法规依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

(二)成员确认成员身份是否准确,须符合法定确认条件。

(三)股权设置股权量化是否公平,须体现成员平等权利。

(四)程序合规是否履行法定程序,须成员大会2/3以上同意。

(五)权益保障成员权益是否受损,不得损害成员合法权益。

(六)登记变更:是否办理变更登记,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七)档案保存:改革档案是否完整,须永久保存改革资料。

7.4.6合法性审查机制

(一)审查主体及职责

合法性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不同主体承担不同层级的审查职责和权限。

1)村务监督委员会:初步审查、日常监督,提出审查建议。

2)乡镇司法所:指导审查、出具意见,一般事项审查。

3)乡镇法律顾问团:专业审查、出具意见书,重大事项审查。

4)县级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查、监督检查,重大改革事项审批。

5)县级司法局:业务指导、质量评估,审查工作考核。

(二)审查材料清单

审查材料分为基础材料、决策材料、财务材料、合同材料、证明材料及其他六类,其中基础材料和决策材料为必选。

1)基础材料事项申请书、理事会决议(必选)。

2)决策材料成员大会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必选)。

3)财务材料: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按事项提供)。

4)合同材料:合同草案、合作协议(按事项提供)。

5)证明材料:产权证明、资格证明、审批文件(按事项提供)。

6)其他材料: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按事项提供)。

7.4.7风险控制机制

(一)风险识别清单

风险识别清单包括决策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及稳定风险五类,每类均有对应的防控措施。

1)决策风险:程序违规、越权决策,防控措施为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

2)法律风险:合同无效、权益受损,防控措施为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3)财务风险:资金损失、债务违约,防控措施为财务审核+风险评估。

4)廉政风险:利益输送、以权谋私,防控措施为监事会监督+公开公示。

5)稳定风险:成员反对、群体事件,防控措施为充分沟通+异议处理。

(二)风险评估等级
风险评估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根据判定标准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高风险:涉及金额大、影响面广、法律争议多。应对措施:暂停实施、重新论证、上级审批。

2)中风险:有一定风险但可控。应对措施:完善方案、加强监督、限期整改。

3)低风险:风险较小、程序规范。应对措施:正常推进、常规监督。

7.4.8责任追责机制

(一)责任主体及责任类型

责任主体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法律顾问及乡镇部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类型。

1)理事会:决策责任,追责情形为未履行法律论证程序、决策失误。

2)监事会:监督责任,追责情形为监督不力、知情不报。

3)法律顾问:专业责任,追责情形为出具虚假意见、重大过失。

4)乡镇部门:监管责任,追责情形为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

(二)追责情形清单
追责情形共5项,每项对应明确的处理措施,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1)未履行法律论证程序擅自决策:撤销决定+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查通过:撤销批复+追缴损失+纪律处分。

3)法律顾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行业惩戒。

4)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经济赔偿+移送司法。

5)打击报复提出异议人员:严肃处理+恢复名誉


第四部分 基层治理与矛盾化解

第八章 基层治理法治化

8.1 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防止与法律冲突)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律师在审查村规民约时,应当从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两个维度进行全面把关,确保村规民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真正成为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8.1.1 合法性审查的核心要点

合法性审查是村规民约审查的首要标准。律师应当逐条审查村规民约的内容,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情形。具体而言,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合法性审查:

(一)成员资格认定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村规民约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不得以“出嫁女”“入赘婿”“离婚妇女”等为由剥夺或限制其成员资格。律师应当审查村规民约中关于成员资格认定、丧失、恢复的具体规定,确保其符合“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的综合判断标准,防止出现以性别、婚姻状况为由的歧视性条款。对于因结婚、生育、收养等新增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村规民约应当明确其依法取得成员资格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村规民约中关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规定,直接关系到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律师应当审查分配方案是否体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是否存在以“外嫁女”等身份为由剥夺或限制其分红权的情形。同时,应当审查分配方案是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双三分之二”表决规则,确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三)宅基地使用与房屋权益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村规民约中关于宅基地申请、使用、流转以及房屋继承、分家析产的规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妇女、入赘婿等特定群体宅基地申请权的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方向的限制性条款,以及是否存在认可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私下受让宅基地或房屋的违法内容。

(四)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村规民约不具有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村规民约中是否存在罚款、没收财产、强制拆除、限制人身自由等超越村民自治权限的条款。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村规民约可以设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取消评优资格、暂停享受集体福利等合理的惩戒措施,但不得设定任何具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内容。

(五)与上位法冲突条款的排查:

 律师应当建立村规民约与上位法对照审查清单,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相抵触的内容。对于发现的违法条款,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建议,并说明法律依据和修改理由。

8.1.2 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标准

合理性审查是村规民约审查的重要补充,旨在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不仅合法,而且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适应本村实际情况。律师在进行合理性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平衡机制的合理性:

村规民约在调整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公平原则。律师应当审查村规民约是否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存在以牺牲少数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多数人利益的情形。特别是在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分配等敏感问题上,应当确保不同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二)程序正当原则的贯彻: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应当充分体现民主性和公开性。律师应当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征求意见、民主讨论、表决通过等程序,是否向全体村民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对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采取了听证、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确保村规民约真正反映多数村民的意愿。

(三)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的协调:

农村社会长期形成的传统习俗和乡风民俗是村规民约的重要来源,但传统习俗中可能包含一些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的内容,如重男轻女、封建迷信、宗族歧视等。律师应当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传统习俗进行甄别,保留和弘扬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良传统,剔除和改造带有封建陋习、性别歧视、侵犯人权的内容,推动村规民约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

(四)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评估:

律师应当审查村规民约的条款是否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否存在过于原则、模糊不清、难以执行的内容。对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应当建议细化具体标准、明确操作流程、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村规民约能够真正落地实施,避免成为一纸空文。

8.1.3 审查意见的出具与跟踪落实

律师完成村规民约审查后,应当出具正式的《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查对象(村规民约全文及制定程序)、审查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清单)、总体合法性评价、具体条款合法性分析(逐条或分类)、存在的法律风险、修改建议及法律依据、审查结论等。审查意见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方,并根据需要进行口头说明和解释。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合理条款,律师应当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参与修改后的再次审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律师应当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规民约定期清理机制,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完善,保持其合法性和适应性

8.2 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的法律路径

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本途径,也是预防农村基层腐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律师在协助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法治化进程中,应当从制度设计、程序规范、权利救济等多个层面提供法律支持。

8.2.1 村务公开的法定范围与形式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律师在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村务公开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公开事项的全面落实。

律师应当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详细的村务公开目录清单,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事项逐一列明,并明确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和责任人。特别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情况,包括资金收支、资产运营、资源发包、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应当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确保每一笔账目都清清楚楚、每一项资产都明明白白。

(二)征地补偿款使用的专项公开。

在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等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巨大、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是村民最为关注的事项,也是最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领域。律师应当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征地补偿款专项公开制度,详细公开补偿款的总额、来源、分配方案、发放进度、使用情况、结余情况等,确保补偿款的使用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三)公开形式的多元化与便捷化。

传统的村务公开主要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律师应当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公开形式,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公开平台。线上可以通过建立村务公开微信群、公众号、网站等方式,方便外出务工村民随时查阅;线下应当规范公开栏的设置,确保位置醒目、内容清晰、更新及时。对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还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发放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重点公开。

(四)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保障。

律师应当协助建立村务公开内容审核机制,明确公开内容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准确。对于村民提出的疑问和质询,应当建立及时回应机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8.2.2 民主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民主监督是村务公开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权力滥用、维护集体利益的关键环节。律师在协助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发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律师应当协助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监督方式,确保其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重点监督内容包括:村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村务公开是否真实及时、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村干部履职是否廉洁等。

(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监督功能。

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律师应当协助规范成员(代表)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确保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擅自决定集体重大事项。对于未经民主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律师应当提示其法律效力风险,并协助通过合法途径予以纠正。

(三)村民的个体监督权利保障。

律师应当协助建立村民质询、举报、建议的制度渠道,保障村民对村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村民提出的合理质询和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回应和处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律师应当为村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必要时协助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四)审计监督的常态化机制。

律师应当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定期审计制度,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集体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对于重大项目、重大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应当实行专项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8.2.3 村务公开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救济

当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权利受到侵害时,律师应当协助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寻求救济。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

(一)向乡镇政府反映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律师可以协助村民撰写书面反映材料,跟踪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政府部门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或者对村民投诉举报不予处理、处理不当的,律师可以协助村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督促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三)民事侵权救济。

对于因村务不公开、虚假公开导致村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律师可以协助村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村干部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可以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8.3 “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培训与指导

“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基层法治素养的重要举措。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培训工作,为农村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扎根基层的法治工作队伍。

8.3.1 培训对象的选择与培养机制

“法治带头人”通常从村“两委”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治保会主任等基层骨干中选拔培养,要求其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较高的群众威信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法律明白人”则面向广大村民,重点从村民小组长、网格员、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军人)等群体中选拔培养。

律师在参与培训工作时,应当建议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系统的培养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选拔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选拔出真正具备培养潜质的人员;培养机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定期培训、跟踪指导、考核评估的制度;激励机制要将“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培养与村级组织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在评先评优、发展党员、推荐任职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8.3.2 培训内容的设计与课程安排

律师应当根据“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不同定位和职责,设计差异化的培训内容和课程体系。

针对“法治带头人”的培训,应当侧重提升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村级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心制度(特别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涉农重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流转法律制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与法律实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技巧与方法、农村常见刑事案件预防与处理、依法行政与农村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等。

针对“法律明白人”的培训,应当侧重普及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升其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宪法法律常识、民事权利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实务、劳动权益保护与农民工维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与流转、宅基地申请使用与房屋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禁毒禁赌法律知识、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依法信访与理性维权等。

律师在培训中应当注重案例教学,选取农村常见的典型案例,如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借贷纠纷、劳务纠纷等,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帮助学员理解法律原理、掌握法律适用、学习纠纷解决方法。同时,应当注重情景模拟和实战演练,设置模拟调解、模拟谈判、模拟庭审等场景,提升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8.3.3 培训方式的创新与实践指导

律师应当建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集中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现场教学等形式,每年组织不少于一定课时的集中学习;日常指导可以通过建立法律顾问联系制度,由驻村法律顾问定期到村开展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线上学习可以开发或推荐优质的法律学习平台和资源,方便学员随时学习;实践锻炼可以组织学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活动等,在实践中提升能力。

律师还应当建立培训后的跟踪指导机制,通过电话、微信、定期走访等方式,解答学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指导其依法妥善处理。对于表现优秀的“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可以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仲裁员等,为其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8.4 法治赋能包(小微权力清单、学法用法清单、法律服务清单)的应用

“法治赋能包”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创新工具,通常包括“小微权力”清单”“学法用法清单”“法律服务清单”三张清单,旨在通过清单化管理、图表化展示、流程化操作,将复杂的法律制度和治理要求转化为基层干部和村民易于理解、便于执行的具体指引。律师在参与“法治赋能包”的设计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注重其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8.4.1 “小微权力”清单”的编制与应用

“小微权力”是指村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村级事务、服务村民过程中行使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虽然每一项“小微权力”涉及的金额可能不大,但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容易滋生“微腐败”。

律师在协助编制“小微权力”清单”时,应当全面梳理村级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力事项,重点包括: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事项(资产登记、资源发包、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财务管理事项(收支审批、票据管理、资金使用、财务公开等)、工程项目建设事项(项目申报、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救助补助事项(低保申请、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救灾款物发放等)、户籍管理事项(户口迁入迁出、分户立户、人口登记等)、土地管理事项(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印章管理事项、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对于每一项“小微权力”,律师应当协助明确权力名称、权力来源(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程序、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形成“一权一清单、一权一流程”的规范化管理模式。清单应当以图表、流程图等直观形式呈现,张贴在村务公开栏、村级服务中心等醒目位置,方便干部群众对照执行和监督。

8.4.2 “学法用法清单”的编制与推广

“学法用法清单”旨在为基层干部和村民提供精准的法律学习指引,明确在不同场景下应当学习什么法律、如何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律师在协助编制“学法用法清单”时,应当根据基层治理的不同领域和常见法律问题,分类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在乡村治理领域,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明确村级组织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在土地管理领域,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掌握土地征收、承包经营、宅基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要求。

在集体资产管理领域,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范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投资合作、工程建设等行为。

在矛盾纠纷化解领域,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了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领域,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律师应当协助将“学法用法清单”制作成便于携带和查阅的手册、折页、挂图等,发放到每家每户,并在村级法治宣传栏、文化礼堂等场所张贴展示。同时,可以结合“法律明白人”培训,组织清单内容的专题学习,确保基层干部和村民知晓清单、会用清单。

8.4.3 “法律服务清单”的编制与对接

“法律服务清单”旨在畅通农村法律服务的供给渠道,让村民知道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向谁求助、通过什么方式获得帮助。律师在协助编制“法律服务清单”时,应当全面梳理面向农村的法律服务资源,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联系方式。

驻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明确顾问律师的姓名、执业机构、服务时间、服务范围、联系方式,公示在村级服务中心,方便村民随时联系。顾问律师应当定期到村开展现场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指引等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应当明确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机构、联系方式,重点向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宣传法律援助政策,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或引导其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公证服务,应当明确公证事项的范围、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收费标准、联系方式,重点宣传涉及农村常见的公证事项,如继承公证、赠予公证、遗嘱公证、合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等,引导村民通过公证方式预防纠纷、固定证据。

司法鉴定服务,应当明确司法鉴定的种类、委托程序、鉴定机构信息,在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需要专业鉴定的事项时,指导当事人依法委托鉴定。

仲裁服务,应当明确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要求、仲裁机构的联系方式,引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

诉讼服务,应当明确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立案程序、诉讼费用、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诉讼,避免滥用诉权。

律师应当协助将“法律服务清单”制作成便民联系卡、服务手册等,发放到村民手中,并通过村级广播、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宣传,确保村民知晓法律服务渠道,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专业帮助。同时,律师应当建立与清单相配套的服务响应机制,确保村民通过清单反映的法律需求能够得到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8.4.4 “三张清单”的协同应用与动态更新

“小微权力”清单”“学法用法清单”“法律服务清单”三张清单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协同作用的有机整体。律师在指导应用过程中,应当注重三张清单的衔接配合:当基层干部行使“小微权力”时,对照“学法用法清单”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依法行使权力;当村民发现权力行使存在问题时,对照“法律服务清单”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护权益。通过三张清单的协同应用,形成“权力规范运行—法律普及教育—权利救济保障”的闭环治理模式。

律师还应当建议建立三张清单的动态更新机制,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政策的变化、实践的发展,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清单始终具有时效性和准确性。可以建立清单应用的反馈机制,收集基层干部和村民在使用清单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清单的设计和呈现方式,提升其实用性和便捷性。

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制度、治理机制、法治文化、法律服务等多方面的协同推进。律师在参与第八章所涉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法治思维与程序正义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与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并重原则、化解基层矛盾与促进社会稳定原则、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的实事求是原则,将专业法律服务与农村基层实际紧密结合,为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九章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9.1 涉农纠纷的“三色预警”机制(红、黄、蓝分级处理)

9.1.1 引言:源头治理与关口前移的治理理念

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应注重事前的主动预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三色预警”机制是指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及社会影响,划分为蓝、黄、红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响应层级和处置措施,实现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律师应当成为这一机制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规范者。

9.1.2 “三色预警”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蓝色预警:苗头性、一般性纠纷

1)定义与识别标准

蓝色预警是指针对农村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尚未激化的苗头性、一般性矛盾纠纷所设置的预警等级。这类纠纷通常具有涉及主体单一、争议标的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社会影响有限等特征。主要包括邻里宅基地界限争议、日常口角摩擦、小额借贷纠纷、婚姻家庭一般性矛盾、轻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2)处置主体与方式

蓝色预警纠纷的处置,村调解组织通过“拉家常、摆事实、讲道理”引导互谅互让;驻村法律顾问释法明理;网格员与村干部及时发现并介入;乡贤、老党员等发挥威望优势参与调解,律师可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3)律师的角色职责

在蓝色预警纠纷处置中,律师应当提供法律咨询,为村调解组织和当事人厘清权利义务关系;规范调解程序,审查调解协议,建立工作台账,为后续跟踪回访提供基础数据。

(二)黄色预警:涉及人数较多、矛盾较突出纠纷

1)定义与识别标准

黄色预警是指针对涉及人数较多、矛盾较突出但尚未升级为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具有涉及主体较广、争议利益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等特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多户参与的损害赔偿纠纷、涉农合同纠纷、村务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不满等。

2)处置主体与方式

黄色预警纠纷的处置,应坚持“专业介入、联动调解”的原则。乡镇司法所统筹调解资源;乡镇综治中心协调公安、信访、民政等部门;律师全程参与,提供专业意见。

3)律师的角色职责

在黄色预警纠纷处置中,律师应当参与调解会议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协助事实调查指导证据收集,主导起草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示仲裁或诉讼途径。

(三)红色预警: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利益冲突纠纷

1)定义与识别标准

红色预警是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纠纷,具有涉众面广、利益冲突尖锐、社会影响巨大、存在升级风险等特征。主要包括重大征地拆迁补偿纠纷、集体资产处置引发的群体性争议、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涉农非法集资纠纷等。

2)处置主体与方式

红色预警纠纷的处置,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依法处置”原则。区县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政法委统一指挥;公安机关维护秩序;信访部门做好群众接待;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提供法律支持。

3)律师的角色与职责

在红色预警纠纷处置中,律师应当协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与应急预案制定做好群众接待与政策解释引导推选代表协助证据固定促成和解协议严守职业道德防范风险。

9.1.3 分级响应与闭环管理

(一)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评定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1)蓝色预警:由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网格员在3日内介入调解,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2)黄色预警:由乡镇司法所、综治中心在1日内启动联动调解,15日内形成处理方案,30日内办结或反馈进展。

3)红色预警:立即上报区县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专项工作小组,24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依法果断处置。

(二)跟踪回访与闭环管理

纠纷处置完成后,应当建立跟踪回访机制,确保纠纷实质性化解,防止反复:

1)蓝色预警:调解结束后15日内,由村调解组织进行回访。

2)黄色预警:调解结束后30日内,由乡镇司法所进行回访。

3)红色预警:处置结束后60日内,由区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回访。

回访内容包括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满意度、是否存在新的矛盾等。回访结果应当录入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闭环管理。

9.1.4 律师参与“三色预警”机制的实务指引

(一)作为驻村法律顾问的日常职责

律师作为驻村法律顾问,应当定期驻村服务;参与隐患排查;开展普法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帮助规范调解程序和文书。

(二)作为乡镇法律顾问的专业支持

律师作为乡镇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风险研判,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协助黄色预警处置,开展法律培训。

(三)作为党委政府法律顾问的重大决策服务

律师作为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出具评估报告;协助制定红色预警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解读。

9.1.5 小结

“三色预警”机制通过蓝色预警实现“小事不出村”,黄色预警实现“大事不出镇”,红色预警实现“矛盾不上交”,构建起覆盖全面、反应灵敏的矛盾预防化解体系。律师应在各层级预警中当好“法治引导者”“专业支持者”“风险守护者”。

9.2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

9.2.1引言

调解具有成本低、对抗性弱、程序灵活、关系修复彻底等优势,尤其契合农村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类型。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是农村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司法确认则是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的关键环节。律师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并熟练运用司法确认程序。

9.2.2行政调解的启动与参与

(一)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中立第三方身份主持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主要适用于: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可组织调解;宅基地权属争议,人民政府处理时可先行调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调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调解。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要求

律师参与行政调解应关注:申请与受理环节,律师应协助提交书面申请;调解组织方面,应确认其合法性;调解期限通常不超过30日,避免“久调不决”;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书面协议书,律师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律师的参与方式

律师在行政调解中的职责包括:代理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参与调解会议,就争议焦点提供法律意见;审查调解协议,确保内容合法明确;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增强协议执行力。

9.2.3人民调解的组织与规范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包括三类: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一般性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较为复杂的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医疗、交通、劳动争议等特定领域设立。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规范

人民调解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环节,可依申请或主动介入,不属于调解范围的告知依法处理;调查环节,调解员应了解事实、收集证据;调解环节,应充分听取陈述,引导互谅互让,制作调解笔录;协议环节,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基本情况、纠纷事实、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字,调委会盖章。

(三)调解协议的形式与效力

即时履行的简单纠纷可达成口头协议;涉及较大利益的应制作书面协议。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需强制执行力应申请司法确认。

(四)调解员的回避与保密义务

调解员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解过程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

9.2.4司法确认的程序与效力

(一)司法确认的法律依据

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规定。

(二)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

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的可视为共同申请;应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可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应内容明确、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法院审查的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调解程序是否合法。

(四)审查结果及效力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作出确认决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9.2.5三调联动的衔接

(一)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行政机关受理纠纷后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对于行政与民事交织的案件,可由行政机关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均可申请司法确认。

(二)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立案前委派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委派给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程序。立案后委托调解,是指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继续审理。无论诉前还是诉中调解,达成的协议均可申请司法确认。

(三)衔接中的时限

委派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9.2.6律师实务指引

(一)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

律师应向当事人客观分析调解的优势:成本低、周期短、对抗性弱、利于关系修复、保护隐私。适用条件包括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事实相对清楚、争议利益可协商。

(二)参与调解的职责与技巧

事前准备阶段,应全面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事中参与阶段,应引导理性表达,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设计调解方案;事后跟进阶段,应审查调解协议,引导申请司法确认。

(三)调解协议的审查要点

律师审查调解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主体是否适格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合法有即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

(四)司法确认的操作指引

司法确认的申请材料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当事人身份证明、调解过程记录等。申请时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由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确认并非必然成功,法院有权对协议进行实质审查。

9.2.7小结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的有机衔接,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环节。行政调解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人民调解发挥基层组织的群众基础优势,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三者相互配合、功能互补。律师应熟练掌握调解与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解纷方式,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9.3 涉农群体性纠纷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9.3.1引言

涉农群体性纠纷是指涉及人数众多、利益矛盾尖锐、可能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聚集、集体上访、围堵冲击等过激行为的农村矛盾纠纷,多与征地拆迁、集体资产处置、环境污染、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利益问题相关。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群体性纠纷具有涉众面广、利益冲突尖锐、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巨大、存在升级风险等特点。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具备“全周期”治理思维,形成预防、处置、修复的完整闭环。

9.3.2事前预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法治体检”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律师在参与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的法律服务时,应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群众接受程度如何;风险点有哪些,风险等级如何评定。评估完成后,律师应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历史遗留问题排查

许多群体性纠纷的爆发,根源在于历史遗留问题未妥善解决。律师应协助委托方系统排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房屋产权是否明确;人口信息是否准确;历史协议是否规范;无证建筑是否经过认定。通过排查形成问题清单,逐项制定解决方案,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9.3.3事中处置:应急响应与利益疏导

(一)迅速查明原因

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是协助委托方迅速查明原因。律师应第一时间了解事件基本情况:纠纷起因和争议焦点;参与群众的人数、主要诉求、组织者;事态发展程度;政府部门介入情况。在此基础上,协助委托方分析研判事态性质,为制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二)依法制定处置方案

依法制定处置方案是应急响应的核心环节。律师应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协助制定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处置原则(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依法处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法律依据,确保每一步处置措施都有法可依。

(三)做好群众接待与法律解释

律师应配合政府部门设立群众接待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说明政府依法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引导群众理性认识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和对抗。

(四)引导推选代表理性表达

律师应向群众说明,通过推选代表与政府部门对话协商,是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的有效方式。律师可协助群众推选代表,指导代表收集、整理诉求,与政府部门进行平等对话。

(五)导入行政或司法程序

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律师应引导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仲裁,将纠纷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帮助群众准备相关材料,代理群众参与复议或诉讼。

9.3.4事后修复: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监督

(一)和解协议的达成

律师应根据事件性质和争议焦点,协助各方拟定和解协议。协议应注意:主体明确,列明各方代表及授权范围;争议事实清晰;解决方案具体,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权利放弃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完备。协议应由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二)履行监督机制的设计

律师应协助设计有效的履行监督机制:设立资金共管账户,由政府和群众代表共同监管;实行分期支付;引入第三方见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跟踪回访与信息反馈

律师应协助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定期回访当事人,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满意度、是否存在新矛盾。回访结果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形成闭环管理。

9.3.5律师实务指引

(一)事前预防阶段的职责

在事前预防阶段,律师应主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协助排查历史遗留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普法宣传。

(二)事中处置阶段的职责

在事中处置阶段,律师应第一时间介入,协助查明原因、分析研判;参与制定处置方案;配合做好群众接待,提供法律政策解释;引导推选代表;协助将纠纷导入行政或司法程序。。

(三)事后修复阶段的职责

在事后修复阶段,律师应协助起草和解协议;设计履行监督机制;参与跟踪回访;对履行中的争议提供法律支持。(四)执业风险防范

处理群体性纠纷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事;注意证据保全;保持中立客观;遇重大敏感案件及时向律所和律师协会报告。

9.3.6小结

涉农群体性纠纷的预防与应急处置,是律师涉农法律服务中的重大课题。律师应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通过风险评估和“法治体检”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依法处置、理性引导,通过应急响应和利益疏导控制事态发展;坚持实质性化解、长效保障,通过和解协议和履行监督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治理目标

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对策略(针对征收、补偿决定)

9.4.1引言

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农行政争议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因程序选择错误或证据准备不足而败诉,甚至因对受案范围理解偏差导致起诉被驳回。律师应准确把握受案范围,熟练掌握程序规则,为当事人选择最优救济途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征收部门出具的“具体补偿方案”通常被视为协商过程文件,而非最终行政决定,不属于受案范围,起诉可能被驳回。

9.4.2受案范围的准确界定

(一)可诉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以下几类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征收补偿决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明确补偿内容和金额的行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即自然资源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行政裁决,如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

(二)不可诉不可复议的行为

以下几类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具体补偿方案,通常被视为协商过程文件,当事人应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一并救济,不能单独起诉;过程性行为,如调查、评估、听证等;重复处理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三)程序性行为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争议中,评估报告、入户调查结果等程序性行为本身不属于受案范围,但可作为后续复议或诉讼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将程序性行为中的问题一并纳入审查。

9.4.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应对

(一)申请期限与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应提醒当事人严格遵守申请期限,逾期申请的,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准备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行政行为证明等材料。

(二)复议机关的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应重点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内容是否完整等。

合理性审查,如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复议决定的类型

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决定:

1)维持决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撤销决定。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3)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赔偿决定。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关可以依法决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复议起诉后的衔接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如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应根据案件类型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9.4.4行政诉讼的起诉与代理

(一)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予受理。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起诉期限,避免因逾期导致丧失诉权。

(二)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讼请求的确定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确定适当的诉讼请求:

1)撤销之诉。对于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撤销判决生效后,被诉行政行为即失去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重新作出处理。

2)确认违法之诉。对于已经执行完毕无法撤销的违法行为,如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违法。确认违法判决可为后续行政赔偿提供依据。

3)履行之诉。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当事人可以提起履行之诉。

4)赔偿之诉。对于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行政行为证明、违法证据、损失证明等材料

(四)法院审查的重点

人民法院审理征收补偿行政案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主体是否适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2)事实是否清楚。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事实是否查清,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效。

3)程序是否合法。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依法履行了调查、评估、公示、听证等法定程序。

4)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征收补偿决定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内容是否适当。补偿内容是否完整,补偿金额是否公平合理,安置方案是否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9.4.5复议与诉讼的策略选择

(一)复议与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有优势,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选择最优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的优势:成本低,不收取申请费用;效率高,复议期限一般为六十日;专业性较强;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复议的不足:复议机关可能倾向于维持原决定,公正性有时受到质疑;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起诉,救济周期较长。

行政诉讼的优势:法院独立审判,公正性更有保障;程序更加严格规范;判决具有终局性。行政诉讼的不足:周期较长,一审、二审可能需要半年以上;成本较高,需要缴纳诉讼费;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力度有限。

(二)策略选择的考量因素

律师在选择复议或诉讼策略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案件事实情况,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直接诉讼,事实存在争议可先行复议;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要涉及法律适用可优先诉讼,涉及专业性行政业务可优先复议;时间因素,如当事人急于解决可优先复议;地方司法环境,如法院裁判公正可优先诉讼。

(三)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安排

对于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两种途径的利弊,由当事人作出选择。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在复议期间撤回申请,除非有正当理由,一般不能再就同一事由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9.4.6律师实务指引

(一)受案范围的判断

律师在接受征收补偿争议案件委托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最终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具体补偿方案”,应告知不能单独起诉。对于评估报告等程序性行为,应指导作为证据收集。

(二)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

证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核心。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及时收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文件、分家析产协议等;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材料,包括程序违法的证据、评估错误的证据等;证明损失情况的材料,包括房屋现状照片等。

(三)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撰写应注意:申请人基本情况准确;被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具体;事实与理由充分;附件齐全。

行政起诉状的撰写应注意:原告基本情况准确;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事实与理由充分;证据清单完整。

(四)风险提示与当事人沟通

律师在代理征收补偿行政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充分提示以下风险:起诉期限风险,告知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诉权;证据风险,告知当事人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败诉后果;执行风险,告知当事人即使胜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的,还需申请强制执行;成本风险,告知当事人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成本;时间风险,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周期较长,需做好心理准备。

9.4.7 小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处理征收补偿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准确界定受案范围是启动程序的前提;熟练掌握程序规则是维护权益的保障;科学选择救济策略是实现最佳效果的智慧。律师应向当事人清晰解释“具体补偿方案”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则,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导致当事人丧失救济机会。

9.5 章节小结

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工程。本章从“三色预警”的源头治理入手,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的多元衔接,到群体性纠纷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再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构建起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多元解纷体系。这一体系体现了“预防为主、调解优先、法治保障”的治理理念,既注重发挥调解在修复社会关系中的独特优势,又强调司法在终局解决争议中的权威作用。

对于律师而言,参与涉农纠纷化解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深刻理解农村社会的乡土特性和纠纷演变的内在规律。律师应当成为矛盾纠纷的“法治引导者”、调解程序的“专业支持者”、群体事件的“风险守护者”、行政救济的“权利保障者”。唯有将专业法律服务融入多元解纷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治理目标,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振兴贡献法治力量。

第五部分 程序与文书实务

第十章 法律服务流程规范

10.1涉农法律服务专项委托合同的签订

明确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针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群体性纠纷等疑难案件,可以约定针对性条款明确双方委托的责任与服务范围

10.2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制定详细的涉农项目尽职调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书、集体资产台账、成员名册、历史协议、会议决议、政府批文、规划文件等,并通过走访、访谈、调档等方式核实。

10.3法律意见书的撰写要点

针对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如无证建筑确权、超长期合同效力),法律意见书应全面陈述事实、详尽援引法律规定与时代背景政策、多角度分析论证、明确给出风险判断和处理建议,并提示目标不确定性及相关法律风险

10.4工作底稿与档案管理

建立规范的涉农案件工作底稿制度,以书面记录、录影录像等多种形式保存所有调查资料、沟通记录、法律研究、文书草稿、会议纪要等。案件归档应完整,便于日后查阅、复盘和应对可能的执业风险检查。

第十一章 常用法律文书审查要点

11.1《集体资产清查报告》

应包含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资产分类(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账面值与清查值对比、盘盈盘亏说明、权属证明文件索引、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清查小组成员签字“四议两公开”程序合法合规等。

11.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认协议》:

适用于家庭成员内部分家析产或继承后对产权份额的确认。需载明各方身份信息、宅基地坐落及证号、房屋现状、确认的产权份额、权利行使约定、费用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11.3《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关键条款

核心条款包括:被补偿人信息、被征收房屋情况、补偿方式(货币/产权调换)及具体金额/面积、安置房信息(坐落、面积、单价)、差价结算、支付/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与补助条款违约责任、协议生效条件(通常为征收项目获批)。

11.4《集体资产租赁合同(合规版)》

关键条款:租赁资产明细、租赁用途及限制、租赁期限(建议不超过20年)、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金调整机制、资产维护责任、保险、合同解除条件、租赁物返还时添附物的补偿条款、民主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声明、争议解决等。

11.5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格式应包括:审查对象(村规民约全文)、审查依据(法律法规清单)、总体评价、具体条款合法性分析(逐条或分类)、修改建议、结论。

 

 

部分 附则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起草并负责解释、修订为律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或者规范性规定

 

 

执笔人:

李鹏飞  北京金杜(上海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戴天骁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沙佳伟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上海日盈(奉贤)律师事务所

王莉薇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高凯凯  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韦家凯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肖会林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言予正律师事务所

金一昕  上海华夏慧鸿律师事务所

周思奇  上海日盈(奉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