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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财务造假视角下的并购交易风险防控

    日期:2026-08-14     作者:张晓晴(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一、引言

并购交易,尤其是涉及高估值的交易,其本质是建立在信息与信用基础上的重大商业决策。近期,最高院发布典型案例汇总,其中《廖某茂合同诈骗案——依法惩治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之五)》是一个极端但极具警示意义的样本。

法律对于以“欺骗”手段破坏交易安全、非法攫取巨额财富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作为收购方还是被并购方,都必须将合法合规置于首位,通过严谨的程序设计、专业的法律支持、完备的合同安排、妥善的前期尽职调查来管控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方为长久经营之道。

 

二、案例介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茂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 年起,廖某茂为增加某科技公司市值进而为高价转让作准备,安排公司财务、仓储等人员通过私刻交易相对方印章、伪造采购、销售单据及流水等方式虚增公司经营业绩。2016 年 12 月,被害单位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决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为隐瞒真实业绩情况,在某机电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时,廖某茂又采取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等方式,骗取某机电公司信任,致使某机电公司以 34 亿元收购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廖某茂以其持有股份获得 19 亿余元。经评估,某科技公司实际股权价值仅为 9.8 亿元,廖某茂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取得的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差额达 24.2 亿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廖某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廖某茂犯罪所得 19 亿余元并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宣判后,廖某茂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财务造假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财务造假行为严重冲击投资者信心,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惩治。本案中,被告人廖某茂违背诚信原则,通过财务造假的方式致使某机电公司在并购重组期间被骗,遭受数十亿元损失,经营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廖某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对于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既依法严惩,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又把追赃挽损摆在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不让被害企业因犯罪行为受损。同时,本案也充分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与惩治,对所有市场主体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地予以定罪量刑,切实做到对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 


三、司法裁判核心要点

(一)案件所揭示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及司法裁判要点

本案的司法裁判清晰地勾勒出在并购交易中,因财务造假可能构成的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要点集中于以下三个层面的审查:

第一,行为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规则:裁判明确并购场景中,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 “行为预谋性 + 结果危害性” 综合判断。廖某茂在并购前即启动财务造假,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虚构业绩抬高估值,进而骗取超额转让款,属于 “以合法交易为幌子,行非法占有之实”。尤其针对外部投资人依赖财务数据估值的特性,造假行为直接切断了投资人了解真实价值的渠道,主观恶意与非法占有意图明确。

第二,欺诈手段与交易决策的因果关系--合同诈骗罪中 “根本性欺诈” 的界定标准:本案明确并购交易中,针对财务数据这一 “交易核心要素” 的系统性造假,且造假导致估值偏差达 24.2 亿元(占实际价值的 247%),远超民事欺诈的容忍限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 “根本性欺诈”。不同于一般商业谈判中的夸大宣传,本案造假涉及采购、销售、资金流等全链条,且通过伪造印章、截留询证函等积极行为阻碍核查,属于主动制造虚假交易基础。

第三,犯罪数额的认定--量刑与追赃挽损的双重导向:法院以无期徒刑判处廖某茂刑罚,体现对 “数额特别巨大”(19 亿余元非法所得)财务造假型合同诈骗的严惩立场;同时强调 “不让犯罪分子获利、不让被害企业受损”,依法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并发还被害单位,凸显对民营经济财产权的强力保护。

上述裁判逻辑表明,在并购语境下,以提升估值为直接目的、有组织地实施财务造假,并以此诱使对方签订、履行合同或支付畸高对价,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面临极其严厉的刑事制裁。

(二)外部投资人在并购交易中面临的核心风险识别难点

外部投资人在交易中的主要风险来源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专业尽调的依赖,本案充分暴露了此类风险。

其一,估值基础的脆弱性。外部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估值核心依据是其历史及预测财务数据。一旦该等数据如本案般系系统性伪造,则整个估值模型的基础将彻底崩塌,导致投资决策出现根本性错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其二,尽职调查的局限性。尽管收购方委托了中介机构进行尽调,但被告人采取了针对性极强的反调查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所确立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在对方故意、隐蔽地提供虚假材料并干扰核查程序时,尽调机构即使遵循通常程序,也可能无法达到识别复杂造假所需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其三,风险转化的突发性与后果的严重性。财务造假风险通常在交易完成、资金支付后方才暴露,此时损失已然发生。尽管如本案所示,可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部分损失,但存在一种可能或风险,刑事诉讼周期漫长,追赃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完全弥补投资人的商业机会损失及资金成本。

(三)财务造假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分析

除刑事责任外,并购交易中的财务造假亦产生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收购方可据此寻求救济。收购方有权主张撤销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目标公司及其控制人提供虚假财务数据,使收购方对标的公司价值产生重大误解并据此做出收购决定,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撤销权行使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收购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四、财务与收并购视角深度解读

(一)财务视角:造假链条的针对性与隐蔽性

第一,造假路径的精准设计:廖某茂选择 “采购 - 销售 - 资金流” 全链条造假,精准契合并购估值逻辑 —— 收购方通常以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为基础,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估值。通过伪造销售单据虚增收入,伪造采购单据平衡成本,再以虚假资金流水佐证交易真实性,形成 “闭环式造假”,极易误导外部核查。

第二,针对中介尽调的规避手段: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证的行为,直击财务尽调的核心环节。询证函是审计机构核实应收应付款项、交易真实性的关键程序,廖某茂通过控制函证流程,使中介机构失去独立核查渠道,导致审计结论失真,这也是外部投资人依赖中介机构却仍被骗的核心原因。

第三,估值差额的财务本质:24.2 亿元的估值差额,本质是 “虚假利润对应的商誉泡沫”。并购估值中,目标公司的估值溢价通常源于未来盈利能力预期,而本案虚假业绩支撑的溢价部分(34 亿元 - 9.8 亿元 = 24.2 亿元),本质是无真实经营基础的 “空中楼阁”,最终转化为收购方的巨额资产减值损失。

(二)收并购视角:外部投资人的估值风险敞口

第一,信息不对称的放大效应:外部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存在天然信息差,尤其非同一行业的跨领域并购中,投资人对目标公司业务模式、行业惯例的了解有限,更依赖财务数据这一 “标准化信息”。本案中,廖某茂正是利用这一弱点,通过财务造假填补信息鸿沟,实现估值操纵。

第二,中介机构尽调的局限性:本案暴露传统财务尽调的短板 —— 审计机构依赖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与配合程度,若目标公司蓄意隐瞒、伪造证据,且缺乏独立第三方数据验证(如行业数据库、税务数据交叉比对),尽调结论易出现偏差。外部投资人若完全依赖单一中介机构报告,未进行多维度验证,将面临重大风险。

第三,估值方法的选择陷阱:收购方采用的 “发行股份 + 支付现金” 模式,结合 34 亿元的高估值,推测其可能主要采用收益法估值。收益法对未来现金流预测高度敏感,而未来现金流的测算依赖历史财务数据,一旦历史数据造假,整个估值模型将完全失真。相较于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更易受财务造假影响,这也是外部投资人需警惕的估值方法风险。

五、收购方与被并购方法律风险提示

(一)收购方(外部投资人)风险防控意见

第一,构建 “多维度尽调 + 交叉验证” 体系:

1)财务尽调层面:除传统审计外,引入税务尽调(核查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一致性)、法务尽调(核实交易合同备案、印章使用记录),并通过行业数据库比对目标公司业绩增速与行业均值,排查异常波动。

2)数据来源拓展:主动向目标公司的上下游企业、银行等独立第三方核实交易真实性,不依赖目标公司单方提供的资料;对大额交易进行抽样实地核查,验证合同履行痕迹。

第二,优化估值与交易结构设计:

1) 估值方法组合使用:采用 “收益法 + 资产基础法” 交叉验证,若两种方法估值差异过大,需深挖原因;引入 “动态估值调整机制”,约定若后续发现财务造假,可追溯调整交易对价并追究违约责任。

2) 支付方式与对赌绑定:降低首期现金支付比例,将大部分交易对价与未来 2-3 年的业绩承诺绑定,设置严格的业绩补偿条款(如股份回购、现金补偿);约定若发现财务造假,收购方有权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并要求高额违约金。

第三,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约束: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明确 “尽职调查瑕疵责任”,要求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就其出具的报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中介机构披露尽调范围、程序与局限性,避免 “格式化报告” 掩盖风险。

(二)被并购方(目标公司及原股东)合规边界提示

第一,明确商业宣传与财务造假的法律边界:并购谈判中可对公司前景、行业机遇进行合理预期说明,但不得虚构已发生的财务数据、交易事实。本案警示,针对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规模等 “可验证性财务指标” 的虚假陈述,若导致估值严重失真,可能从民事违约上升为刑事诈骗。

第二,坚守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底线:公司股东及管理层不得指使财务人员伪造单据、虚构交易、隐瞒债务。即使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财务造假也将导致并购合同被撤销、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 148 条);若涉及上市公司并购,还可能触发证券监管处罚。

第三,配合尽调的合规义务:不得采取截留询证函、伪造回复函、隐瞒关键资料等阻碍尽调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被认定为 “恶意欺诈” 的加重情节,还可能导致自身丧失抗辩权利,甚至牵连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