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一节 客户咨询与初步沟通
第二节 业务评估与风险提示
第三节 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一节 股权架构与交易背景调查
第二节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第三节 税务合规性调查
第四节 其他法律合规性调查
第四章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
第一节 合理商业目的判断的概述
第二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绿港一
第三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绿港二
第四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红港
第五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灰港
第五章 交易结构的设计
第六章 计税基础的明确
第七章 跨境间接股权转让中的外汇登记、备案问题
第八章 业务总结与归档
第一节 业务总结
第二节 委托资料归档
第九章 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宗旨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系统、全面的操作规范,帮助其在处理间接股权转让涉税业务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间接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具体而言,这种交易形式通常涉及多个层级的股权架构,通过境外中间公司实现对中国境内资产的间接控制。其核心在于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是否存在通过间接转让规避中国税收的嫌疑。
第三条 间接股权转让的特征
(一)交易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通过境外中间公司进行股权交易。这种交易模式的复杂性在于,交易双方可能通过多层次的控股关系隐藏真实的交易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交易对象。转让的股权或类似权益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境内不动产等。这些资产的价值通常与中国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三)交易结果。交易产生的经济效果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 非居民身份的判断
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律师应通过查阅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决策文件、人员配置等资料,判断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并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准确适用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身份。
第五条 原则
税务律师在处理间接股权转让涉税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律师在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税法及相关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确保交易结构和税务处理合法合规。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税收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应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三)审慎原则。律师在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等环节应持审慎态度,保持合理怀疑,充分揭示潜在的税务风险。
(四)专业性原则。律师应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从法律和税务角度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一节 客户咨询与初步沟通
第六条 客户基本情况了解
律师在接到客户咨询时,应详细了解客户以下基本情况:
(一)客户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律师可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数据库等)获取。
(二)股权结构。分析客户的股权结构目的在于明确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的利益输送问题。
(三)主营业务。深入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模式,分析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和运营情况,为后续评估交易的合理性提供依据。
(四)其他基本信息。
第七条 股权转让背景调查
律师应询问并记录以下股权转让的背景:
(一)股权转让的原因。了解客户转让股权的真实动机,例如是否因业务调整、资金需求、战略转型等原因。这有助于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
(二)交易双方的关系。明确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的利益关联。如果双方存在关联,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的风险。
(三)交易的商业目的。分析交易的商业目的是否符合市场逻辑和行业惯例。例如,是否通过转让股权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或者是否为了进入新的市场领域。
(四)其他背景信息。
第八条 初步涉税问题解答
律师应对客户提出的涉税问题进行初步解答,明确包括税务成本的控制、交易结构的设计等在内的业务需求和预期目标,帮助客户理解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和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
第二节 业务评估与风险提示
第九条 业务可行性评估
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评估业务的可行性:
(一)评估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交易是否符合中国税法及相关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的情形。
(二)分析税务成本控制可行性。结合客户的商业目标和税务需求,评估税务成本控制方案的可行性,判断是否存在合法的税务优化空间。(注:税务成本控制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三)判断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交易结构是否符合商业逻辑和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通过复杂架构规避税收的嫌疑。
第十条 税务风险评估
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详细评估并提示客户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税务稽查风险。根据税务机关的执法重点和历史案例,分析客户交易可能面临的税务稽查风险,例如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定价问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
(二)税务争议风险。提示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与税务机关产生的争议风险,例如对交易性质的认定差异、对计税基础的争议等,并建议客户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其他税务风险。
第十一条 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评估并提示客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风险。审查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判断是否存在因条款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违约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纠纷或法律诉讼。
(二)合规风险。提示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例如是否符合反洗钱法规、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或地区等。
(三)诉讼风险。结合客户的交易背景和行业特点,分析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例如是否存在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等。
(四)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财务风险评估
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评估并提示客户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财务报表。评估交易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影响,例如是否会影响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客户的融资能力和市场形象。
(二)资金流动性。分析交易对客户资金流动性的要求,判断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或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特别是在跨境交易中,资金跨境支付可能受到外汇管制等因素的影响。
(三)税务成本。结合交易的具体情况,评估可能产生的税务成本,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帮助客户合理控制交易成本。
(四)其他财务风险。
第三节 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起草
律师应在与客户达成初步共识后,起草委托协议,协议应考虑以下事项:
(一)明确权利义务。详细列明律师在业务中的职责和客户的配合义务,例如律师应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客户应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等。
(二)细化服务内容。明确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尽职调查、税务成本控制方案设计、税务申报协助等,避免因服务范围不清晰导致的纠纷。
(三)确定收费标准。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协议中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四)明确争议解决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合法性审核
律师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情形,例如是否存在违反公平原则、限制客户主要权利的条款,确保委托协议的合法性。
律师应评估协议条款的可操作性,确保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的执行困难。
第十五条 业务流程启动
律师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及时启动业务流程,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应定期向客户报告业务进展,保持与客户的密切沟通,确保客户对业务过程和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一节 股权架构与交易背景调查
第十六条 目标公司股权架构梳理
律师应通过查阅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股权协议等文件,明确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包括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取得时间及方式等。为方便后续工作,律师应绘制股权架构图,清晰展示目标公司与其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的层级关系,以及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为后续交易结构分析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交易背景调查
律师应在初步接洽时所了解的交易背景的基础上,与交易双方进行深入沟通,尽可能地挖掘信息并进行分析,以明确潜在风险。交易背景调查,主要从交易双方的商业目的、交易动机、交易过程及交易是否涉及关联方等方面着手。
第二节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审查
律师应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详细分析,了解其资产结构、负债水平、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查阅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审计调整事项等,关注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风险或潜在的财务问题。
第十九条 财务问题分析
律师应分析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弥补亏损,以及亏损的形成原因和对公司税务处理的影响。分析目标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存货积压的原因和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情况调查
律师应分析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识别关联交易。通过查阅财务报表附注、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识别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方和关联交易类型。
(二)评估定价政策。分析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等风险。
(三)检查税务处理合规性。核实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税款的情况。
第三节 税务合规性调查
第二十一条 境外法律查明
间接股权转让通常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尤其是转让方所在国、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如BVI、开曼等离岸地)以及中国税法之间的交叉影响。境外法律查明是间接股权转让税务合规的核心环节,需结合权威渠道信息、专业工具及跨境协作,确保交易结构既符合商业目的,又能防范中国及境外双重反避税风险。尤其在当前全球反避税趋严的背景下,税务律师需主动介入法律查明,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筹划建议。
第二十二条 境外法律查明的重点
律师的法律查明工作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
(一)反避税规则适用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若境外交易被认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穿透至境内应税资产征税。此时需查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如公司设立、经营实质等),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商业目的”或是否构成“空壳公司”。
(二)税收协定的适用。若转让方所在国与中国存在税收协定,可能影响预提税税率或征税权的分配。需查明协定条款及转让方所在国对协定适用的解释。
(三)转让定价与税务调整。若交易涉及关联方(如跨国集团内部重组),需依据转让方所在国及中间公司所在国的转让定价规则,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中国税务机关调整。
(四)股权转让相关公司法层面的法律规定,如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审批等等。
第二十三条 境外法律查明的方法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境外法律查明:
(一)委托法律查明机构出具查明报告。境内律师可以委托外国法查明机构进行法律查明。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因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机构,查明报告的可采性高于其他查明机构。若项目标的较大,且存在较高的诉讼风险,出于谨慎的要求,律师可考虑选择与五大列明机构合作。但该方法成本较高,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外国法查明机构的法律查明费一般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二)委托外国专业律师。聘请境外税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中间公司所在国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如是否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并与中国税法交叉分析,重点关注“经济实质法”和反避税规则。
(三)使用官方数据库与工具自行查明。律师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询中国与相关国家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可以访问境外政府官网,如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新加坡税务局等,获取其发布的法律文件;可以利用国际组织资源,参考OECD《多边公约》及BEPS行动计划相关指引,分析各国反避税实践;可以使用Westlaw、LexisNexis、IBFD等专业数据库检索境外税法及案例。
第二十四条 风险预判
若中间公司所在国为“低税地”,需特别关注其经济实质要求,并收集中间公司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员工雇佣记录、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相关实质经营的证据,并结合当地法律判断其是否具备实质经营。
第二十五条 合规证据留存
保存境外法律查明过程的全链条记录(如法律意见书、官方文件检索结果)及相关证据,以备应对税务机关质询。
第二十六条 动态更新
关注境外法律变动(如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更新),及时调整交易结构。
第四节 其他法律合规性调查
第二十七条 法律文件审查
法律查明后,律师应根据各国家/地区的法律从以下方面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一)审查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协议等文件的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
(二)查阅目标公司章程,核实章程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三)核实股权转让是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审批(如股东会决议)和外部批准(如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法律纠纷识别
律师应通过查阅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律师函等文件,识别目标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若有,律师应分析法律纠纷的性质、金额、进展情况等因素,评估其对股权转让交易的影响,如是否可能导致交易价格调整、交易失败等。
第二十九条 沟通与反馈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与客户保持定期沟通,汇报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解答客户的疑问。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律师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发现的问题、风险评估及建议等。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和税务建议,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应对措施。
第四章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
第一节 合理商业目的判断的概述
第三十条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以下简称“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7号公告对如何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详细规定。7号公告设定了安全港(绿、红、灰港)规则。若境外股权交易符合两项绿色安全港规则所界定的条件,则可豁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反之,若交易触及红色安全港标准,则将被直接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交易既不符合“绿港”标准,也未触发“红港”的负面清单,则需依据“灰港”列举的八项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评估认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则交易主体需在中国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二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绿港一
第三十一条 绿港一:不适用7号公告
安全港规则一规定于7号公告第五条,根据该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以及适用协定免税待遇两种情形的,不适用间接转让规则,即不属于7号公告调整的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避企业纳税义务:
(一) 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 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对绿港一的解读
情形(一)公开市场交易豁免的逻辑在于,公开市场交易因透明度高、价格公允,默认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直接豁免,可简化税务处理,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其适用条件与关键要点在于对公开市场、标的及商业实质的把握。“公开市场”指受监管的标准化交易市场(如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系统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公开竞价形成,排除协议转让、私募交易等非公开方式。“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要求买入和卖出的标的需为同一境外上市主体股权,且交易链条清晰可溯,避免人为拆分或多次嵌套导致实质转让中国资产。此外,还需为真实市场交易,排除关联方操纵定价、虚构交易等行为。税务机关可能核查交易流水、资金流向等佐证材料。如,境外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中概股(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境外上市主体股权),间接转让境内运营实体股权,无需在中国缴税。
情形(二)税收协定豁免为反滥用条款的平衡,避免了“一刀切”反避税规则冲击税收协定的效力,尊重了国际税收权益分配原则。其适用条件与关键要点在于,一方面,需证明,若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如境内公司股权、不动产),根据税收协定(如中国与新加坡、香港地区的协定),该项所得在中国无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需证明,间接转让的最终效果应与直接转让一致,且税收协定条款明确豁免直接转让的税负。若间接转让人为增加避税环节(如多层空壳公司),仍可能被穿透征税。
第三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绿港二
第三十三条 绿港二: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安全港规则二规定于7号公告第六条,根据该条,以集团内部业务结构调整为背景和目的,交易前后最终受益人不发生变更(权益连续性)的内部重组,因缺乏以避税方式转让应税财产的动机,被直接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第三十四条 对绿港二的解读
要适用安全港规则二,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一、股权关系条件:集团内部重组特征
(一)需满足三种股权关系情形中的一种,且中国境内不动产价值占比不得超50%。若中国境内不动产价值占比超50%,则三种情形的持股比例需提高至100%(完全控股)。
(二)按持股链条中各层级企业的持股比例连续乘积计算间接持股比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7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60%股权,则A间接持有C的股权比例为:70% × 60% = 42%。
(三)判定不动产价值时,需评估境外企业的资产构成,若其核心资产为境内不动产(如境外SPV持有境内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可能触发100%持股要求。
二、未来税负不减少条件:防止分步避税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未来发生相同或类似的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税负不得低于未发生本次交易时的原潜在税负。
(二)采用情景对比法验证
情景A(本次交易已发生):模拟未来再次转让的税负;情景B(本次交易未发生):模拟原架构下直接转让的税负;需证明情景A税负 ≥ 情景B税负。典型风险点在于,若本次交易通过引入亏损企业、转移定价等方式降低未来税基,将不满足此条件。
(三)税务律师应提供税务测算报告,对比两种情景的税负差异;并保留交易前后股权架构图、财务报表等资料,证明无税基侵蚀意图。
三、股权支付对价条件:排除现金套现
(一)支付方式上,股权受让方必须全部以股权支付对价,且仅限于以下两类: (1)本企业自身股权(非上市企业);(2)控股关系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50%)的股权(非上市企业)。
(二)不得使用现金、上市企业股权或其他非股权资产(如债权、知识产权)支付;不得混合支付(如“现金+股权”),必须全部为符合条件的股权支付。
(三)合规示例:境外母公司A将其持有的BVI公司(持有中国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子公司C,对价为C公司自身股权。若A对C持股≥80%,且满足其他条件,可认定为合理商业目的。
第四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红港
第三十五条 红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负面清单规定于7号公告第四条,具体为:
(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第三十六条 对红港的解读
(一)价值来源条件(75%红线)
若中国应税财产贡献价值超过75%(含本数),即触发本条件。价值的计算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国应税财产(如境内子公司股权、不动产)在境外企业股权价值中的占比。价值评估方法可采用市场价值、账面净值或收益法,具体需与税务机关协商确认。
(二)资产或收入构成条件(90%红线)
资产构成条件与收入构成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判定资产构成条件时,需注意,“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指的是,在交易发生前的这一整年里的任意一个时间点,资产构成需达到90%以上的比例。在评估时,需排除现金类资产,而将重点放在不动产、股权投资等具有较低流动性的资产上。而判定收入构成条件时,时间限制不再是“时点”,改为了“时间段”,为交易前这一完整年度内的累计数据。此外,收入构成应涵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来源。若这些收入主要源自中国境内,则表明存在对中国经济的依赖。
第五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灰港
第三十七条 灰港:综合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因素
综合判断因素规定于7号公告第三条,根据该规定,除前述安全港及负面清单所列情形外,其余情形需从以下方面综合: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第三十八条 对灰港的解读
7号公告第三条体现了中国在全球反避税框架下的合规要求,综合判断的逻辑在于,税务机关将结合所有因素,评估交易是否以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若多个“红旗指标”(如价值来源中国、低境外税负、空壳架构)同时存在,可能认定需在中国缴税。
问题在于,7号公告及相关法规未明确综合判断因素的量化标准。例如,在计算股权价值时,是按境内公司转让收入占比、净资产账面价值占比,还是按境内股权公允价值计算,缺乏明确指引。实践中,采用上述三种方法的税务机关均有,最终的计算结果差异也较大。
另一个问题在于,多数税务机关主要从海外架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来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对境外“壳公司”多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并进行穿透征税。然而,实践中,设立“壳公司”并非仅为避税,跨国集团可能因审批限制、外汇管制或经营灵活性等需要而设立境外中间层“壳公司”,这些情形应视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因此,律师在综合判断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分析价值来源、核查资产与收入来源、评估功能与风险、分析存续时间、核查境外税负、分析交易可替代性、分析税收协定的适用等,尽可能在做足检索、沟通工作的基础上,量化判断标准,并留存相应证据材料,证明经济实质与合理商业目的。
第五章 交易结构的设计
第三十九条 设计交易结构的总思路
若客户存在设计交易结构的需求,需平衡税务优化与商业实质。优先选择有税收协定支持的架构,同时避免过度复杂化。律师需协助客户评估交易的商业逻辑和税务风险,确保交易结构既符合商业目标,又符合税务合规要求。
第四十条 以合理商业目的为核心
在设计间接股权转让交易结构时,必须证明交易的核心目的并非单纯避税,而是基于合理的商业需求,如集团内部重组、战略投资退出、业务整合或市场拓展等。
律师需协助客户准备交易背景文件(如商业计划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并详细记录交易的商业目标(如优化集团架构、提升运营效率、进入新市场等),以确保交易的商业逻辑清晰且具有合理性。同时,通过控股架构调整(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控股境内实体)匹配商业逻辑,例如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实现资金的有效流转和税务优化,同时满足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境外控股公司具有明确的商业功能(如资金管理、税务成本控制、风险隔离等),并保证交易路径符合国际税收规则和中国税法的要求,避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
第四十一条 以税务合规为重点
结合前述税务合规性调查的工作成果,合理地设计交易结构,以降低税务风险。如,为避免境外控股公司被认定为“空壳公司”,需确保其具备人员、资产和经营实质。同时,要求客户配合准备相关文件(如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员工名单、财务报表、业务合同等)以证明其实际运营情况。
设计交易结构时,律师应重点关注7号公告的要求,进行风险预判。实践中,存在客户出于特定且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公司因种种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空壳公司”的情况。律师应意识到,自己的客户亦会存在该风险。为及时应对客户转让股权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需依规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预提所得税)的情况,律师可根据此前的境外法律查明情况,评估税收协定的适用性,或考虑将目标公司设立在税收协定国。若转让方为税收协定国居民(如新加坡、香港),且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可就该间接股权转让事宜申请优惠税率。
律师需协助客户准备税务居民身份证明、股权结构说明等文件以申请优惠税率。同时,协助客户明确交易中的应税财产范围,准确计算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交易路径示例
在设计常见的境内股权架构时,通常采用的模式是:A公司(境内资产) → BVI公司(中间层) → 香港公司(税收协定层) → 境外买方。这种架构的设计具有明确的功能和优势。其中,BVI公司作为中间层,主要起到资金流转和税务成本控制的作用。BVI地区税收政策优惠,对岛外商业活动所得不征税,且无外汇管制,这使得资金的跨境流动更加灵活,同时也为税务成本控制提供了便利。香港公司则作为税收协定层,利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享受股息和资本利得税的优惠税率,从而有效降低税务成本。
第四十三条 反避税的应对
在实际操作中,境外买方通常通过收购香港公司的股权来间接实现对境内资产的控制。这一过程可能会触发相关反避税规则,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从而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应对这一税务问题,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准备一系列详尽的交易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书、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税务申报文件等。商业计划书需详细说明交易的商业背景、目标和预期收益,证明交易具有明确且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单纯为了避税。资产评估报告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对交易涉及的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合理。法律意见书则由律师出具,对交易结构、税务处理和法律合规性提供专业意见,为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律师还需准备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决议,记录公司内部决策过程,证明交易经过合法程序批准;以及税务申报文件,确保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符合中国税法和国际税收规则。这些文件需详细记录公司内部的决策过程、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优化架构在集团重组中对提升运营效率的作用,或对战略投资退出时对资金回笼和资源优化的必要性等。
通过这些文件,客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单纯避税,确保交易的商业逻辑和必要性清晰可辨。
律师还需协助客户与税务机关保持主动沟通,准备沟通策略,包括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事先裁定,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定期向税务机关汇报进展情况,争取税务机关对交易结构和商业目的的认可,降低税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预提所得税申报
根据7号文规定,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交易的申报工作分为交易信息报告和纳税申报两个阶段。
在交易信息报告阶段,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在纳税申报阶段,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交易信息申报阶段所列四项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预提所得税的目的在于为交易“排雷”,避免将来被税务机关追缴以及处罚的税务风险。律师应根据评估的风险建议客户主动向主管征税机关报告交易信息,配合征税机关完成纳税程序,并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申报要求的变化,指导客户完成申报流程。
第六章 计税基础的明确
第四十五条 确定计税基础的原则
办理间接股权转让业务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基于不同立场而经常产生争议。律师应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与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
第四十六条 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的确定(单一原始股东)
当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为单一原始股东,且除被转让企业以外,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境外子公司时,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一般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
律师需注意,这种情形下的计算方式看似简单清晰,实则不然。但在实践中,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可能对“股权转让收入”及“股权净值”存在理解分歧。比如,当中国居民企业经历过股份制改造后,不同税务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过程中,属不属于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有着不同的理解;又比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减资过程中,财务处理上将股东减资款直接计入居民企业“未分配利润”,该部分减资是否还能计入计税基础等。
律师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股权净值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是否合理;就理解分歧,律师应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越辩越明。
第四十七条 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的确定(单一原始股东以外情形)
实践中,境外公司的持股架构、出资时点、出资比例五花八门。而税务机关并未明确,当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非单一或者出资时点与形式不一,且持有多家境内、外企业股权时,应如何计算间接股权转让征税的计税基础。结合7号公告的穿透征税原理和实践,理论上存在三种计税方式,各有合理性和适用问题。
(一)比例法
该方法主要是先计算整体转让所得,再按比例确认归属于境内企业的部分,即用(股权转让方取得的收入÷股权转让方取得境外企业的成本)境内所得占整体所得的比例。优点是执行方便,数据可直接获取。缺点是与7号公告的穿透征税逻辑矛盾,并且,当同时出售境内外公司时,若境外公司存在亏损,该亏损在股权转让企业层面将与境内盈利公司合并,减少股权转让的价值,最终可能导致税源流失。
(二)穿透法
该方法主要是将收入、成本还原到境内收入、成本。境内收入还原常见计算公式为:境外收入(境外现金+境外其他资产÷境外负债)转让方持被转让境外企业的持股比例;成本还原常见计算公式为:境外被转让企业取得境内企业付出的成本转让方持被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持股比例。
目前实践中较多采用这一“穿透”计税方法。这一方法的合理性在于,从形式上看,其可以对应境内资产的转让收入和转让成本,从而在判断所得来源的角度更为合理地反映7号公告字面表达的意思,也较为容易对应不同资产采取的不同征税措施。
但该方法存在缺点,一方面,对收入端而言,依据境外收入“倒推”境内收入受限于一系列问题,例如,如何确认境外其他资产、境外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以其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确认溢价/折价部分?此外,采用倒推方式,将由纳税人承担举证不利的结果。即,当纳税人无法证明可扣除境外项目时,收入端计算结果将偏高。
另一方面,对成本端而言,若股权转让方以普通的方式取得被转让企业股权,那么采用该方式计算的成本为取得境内企业股权的实际成本。但是,如果股权转让方以溢价的方式取得境外被转让企业股权,那么转让方取得股权的原始成本将被严重摊薄,导致征税不公平。
(三)追溯法
针对方法(二)中境外股权转让方成本被摊薄的问题,可考虑追溯境外股权转让方入股境外被转让企业的时点,合理确认境外成本对应的境内资产(含商誉)部分,从而准确核算对境内资产的真实投资成本。具体而言,可将“视同直接转让”拆分为“视同直接取得”和“视同直接转让”两步交易,分别追溯确认境外股权转让方入股境外企业时,其成本中归属于境内资产的部分,以及确认转让时归属于境内资产的收入部分。通过区分交易时点分别确认收入与成本,可解决来源地征税、税收公平效率及计税基础延续等问题。
但在实践中,如何合理确认占比存在争议。一种方法是参考两个交易时点境内企业股权价值占比,分别拆分成本和收入;另一种方法是要求投资人在交易协议中明确成本投入方式,并提供会计记录和出资依据,以佐证“视同直接取得”境内资产的成本。
综合而言,上述三种方式中,穿透法较为普遍,律师办理业务时可优先考虑。若项目存在溢价出资等特殊情况时,律师应考虑采用追溯法。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律师需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章 跨境间接股权转让中的外汇登记、备案问题
第四十八条 外汇管理登记、备案
律师在办理间接股权转让业务时,需根据服务范围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或者提醒客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确保交易对价支付符合外汇管理要求。同时,要求或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交易文件和支付凭证,完成跨境支付备案,确保交易对价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八章 业务总结与归档
第一节 业务总结
第四十九条 业务总结内容
律师办结间接股权转让业务后,应对整个业务进行全面总结,回顾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分析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具体如下:
(一)业务流程回顾。回顾业务办理的整个流程,包括客户咨询、尽职调查、方案设计、交易实施等环节,总结各环节的关键点和注意事项。
(二)关键环节与重要事项分析。分析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如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计税基础的确定等,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三)经验教训总结。总结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如在客户沟通、风险评估、税务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经验和不足,为今后类似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五十条 业务总结报告撰写
律师对业务内容进行总结后,可考虑撰写业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业务背景、业务流程、关键环节与重要事项、经验教训等。
第二节 委托资料归档
第五十一条 归档资料范围
律师办结间接股权转让业务后,应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委托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税务合规计划方案、税务申报资料等。确保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便于日后查阅和追溯。
第五十二条 归档资料管理
建立归档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资料的保管期限、保管方式、查阅权限等,确保归档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章 法律法规与政策依据
第五十三条 法律规范
间接股权转让涉税业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基本内容,是办理间接股权转让涉税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补充,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管操作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基本内容,涉及个人股东的间接股权转让业务时需参照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现部分条款废止):明确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了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标准和税务处理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管理,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扣缴范围、扣缴办法等内容;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68号):规定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包括情报收集、案头分析、税务稽查等内容;
8.其他。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策划人:桂维康 上海桂维律师事务所
统筹人:王 涵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执笔人:陈映川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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