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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会长呼吁:防止国资流失
日期:2006-09-01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2,596次
上海律师义不容辞 新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带来执业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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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8月8日出台后,外资并购转战国企改制成为财经界热议的话题。面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国企的巨大热情,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呼吁,为国企引入良性外资、防止国资流失,参与国企改制的上海律师义不容辞。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指出规定在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显示出中国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面对境外并购的热潮,如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服务于国企转制的众多上海律师应当肩挑重担。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8条规定:“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64条规定:“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吕红兵指出,新出台的规定,从法规的高度将律师在外资并购中的风险防范作用定性下来。
无论是作为并购方外资公司聘请的律师,还是作为被并购方国企聘请的律师,都要做好详解的尽职调查,将转制并购纳入公开、公正、公平的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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