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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人员著文提出构建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新机制

    日期:2007-04-16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3,301次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柯葛壮等研究人员在最近完成的《我市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与政府措施》课题中提出:我市在现有调解网络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的人民调解机制,进行一些新的探索。其中,创建和健全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机制,让更多的代表公正、平等,具有社会责任性和正义感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在实践中,律师参与人民调解活动,有其独特的作用。律师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处理法律纠纷的经验,又拥有一定的调查权,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据法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支持纠纷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劝说其放弃不合理的要求,促成双方和解。律师参与调解的方式灵活便捷、结案及时,收费低廉,并且便民,又能使纠纷得到就地解决,免除了诉讼之累,实践中很受当事人欢迎。此外,不少律师还积极参与社区信访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协助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调解、疏导,减少不安定因素,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实践已经证明:有律师参与的调解往往比传统的调解方法效果更好。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律师能够很好地引导当事人用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可见,在完善我市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过程中,律师的作用不能忽视。我们认为,在我国拥有强大生命力的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律师的加盟,更能显示出其在社会生活中息讼解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我市应高度重视律师在完善多元化人民调解机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考虑采取各种具体举措鼓励、支持律师参与到我市的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例如,由市、区司法局出面,与我市众多律师事务所协商、合作,制定能够有效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并引导他们在各种调解活动中通过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
首先,我市各街道、镇等基层调解组织与辖区内附近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挂钩关系,律师事务所应轮流安排律师参与本辖区的人民调解活动。参与的形式除直接以调解人身份参加纠纷调解外,还应包括社区居民的法律咨询、宣讲,辖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辅导、讲座活动,疑难、复杂纠纷案件的研讨、会诊等。
其次,律师参与的范围,主要限于比较疑难的法律纠纷,矛盾可能激化或可能上访、闹访的,或者法律管辖不明,法院不予受理的,或者通过法院诉讼也可能难以完满解决、留有后遗症的等等。
最后,律师参与民间调解活动应贯彻无偿和有偿相结合,自愿和动员相结合的原则。律师进入社区参加调解活动,一方面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化解社会矛盾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也包含树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品牌与形象,扩大社会影响与知名度,吸引客户,增加案源的附加值。因此,应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愿地、无偿地参与社区的民间调解活动,同时对于自负盈亏的、调解工作量大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支付适当的津贴、报酬,以利形成律师参与民间调解活动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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