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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与律师反洗钱实务初探

    日期:2026-08-12     作者:包俊刚(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洗钱活动作为各类犯罪的“归宿”,其手段日益复杂化、隐蔽化和跨境化,对全球金融秩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峻挑战。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金融市场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领域的立法、监管和执法层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标志着我国反洗钱体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基于风险为本的现代化阶段。

本文旨在从专业律师的视角,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中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探讨其与相关法律领域的联动关系,厘清所涉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并重点阐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新时代反洗钱合规框架下的义务与机遇,以期为法律实务界、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提供一份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价值的参考。

 

第一部分:洗钱概述与我国反洗钱的宏观形势

一、   什么是洗钱

根据新反洗钱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洗钱(Money Laundering)并非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核心目的是掩饰、隐瞒各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黑钱”)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能够被犯罪分子安全地持有或使用。一个典型的洗钱过程通常包括三个阶段:

1.处置阶段(Placement):将犯罪所得的资金投入到金融体系或流通领域,例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购买高价值商品等。

2.离析阶段(Layering):通过一系列复杂且繁琐的交易,割裂非法资金与其真实来源的联系。这包括频繁的跨境转移、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虚假贸易、购买金融产品、投资匿名性强的虚拟资产等。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经过“清洗”的资金以合法的面貌重新回到经济循环中,例如通过投资房地产、企业并购、证券交易等方式,使其最终成为看似合法的财富。

二、 主要的洗钱方式

随着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洗钱手法不断演变,呈现出传统与新型手段交织的复杂局面。

1.传统洗钱方式:传统的洗钱方式包括: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特别是使用假身份证开设账户,转移、藏匿非法所得;利用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利用互联网洗钱,如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或通过网上赌博洗钱;通过投资洗钱,如投资房地产、古董或艺术品等。 

2.新型洗钱方式:当前,利用金融科技和数字资产进行洗钱的趋势尤为突出:

(1)  虚拟货币洗钱:利用比特币、泰达币(USDT)等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跨境流通便利性,已成为洗钱犯罪的重灾区。犯罪分子通过“跑分”平台招募人员代收代付,利用混币器(Coin Mixer)打乱资金路径,或通过去中心化交易所进行匿名兑换,极大地增加了资金追溯的难度。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2)  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利用第三方支付、聚合支付平台的快捷性和监管漏洞,犯罪分子通过注册大量虚假商户,进行虚构交易,快速分散和转移非法资金。

(3)  贸易融资洗钱:通过伪造贸易单据、高报进口或低报出口价格、进行循环贸易等方式,将非法资金伪装成合法的贸易款项进行跨境转移。

三、 洗钱的危害与我国反洗钱的严峻形势

洗钱活动的危害是系统性的,它不仅助长上游犯罪,更会侵蚀国家经济的健康肌体。其主要危害体现在:

首先,洗钱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洗钱活动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洗钱活动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对经济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它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环境,同时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其次,洗钱犯罪助长其他严重犯罪。洗钱犯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洗钱活动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形成犯罪产业链,加剧社会危害性。

再次,洗钱犯罪损害国家财政和税收利益。在国家经济安全层面,洗钱本质是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破坏。大规模洗钱活动会削弱国家财政调控能力,非法资金逃避税收监管,导致财政收入流失。跨境洗钱则可能引发资本异常流动,冲击外汇储备稳定,甚至威胁汇率制度。

最后,洗钱犯罪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洗钱活动与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当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时,更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此外,洗钱还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我国反洗钱形势呈现出总体向好但挑战依然严峻的特点。从积极方面看,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推进反洗钱各项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律制度颁布实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基本实现从"基于规则"向"基于风险"转型,反洗钱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成效显著,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稳步推进,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准备工作全面启动。

从打击犯罪成效看,自2022年至2024年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洗钱罪案件数逐年提升,司法反洗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然而,当前洗钱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指出,当前洗钱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洗钱犯罪活动持续活跃;洗钱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和隐蔽;洗钱犯罪专业化、职业化特征更加明显。

从国内看,我国洗钱及各类上游犯罪依然处于高发态势,叠加新业态、新技术、新支付方式的迅猛发展,洗钱风险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从国际环境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跨境资金流动日益频繁,国际洗钱活动对我国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加大。同时,国际反洗钱标准日趋严格,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对各国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面临的国际反洗钱评估压力不断增大。

从监管挑战看,新型洗钱手段层出不穷,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网络支付等新技术进行洗钱的案件不断增加,传统的反洗钱监管手段面临新的挑战。同时,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相对薄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第二部分:我国反洗钱法的历史沿革与最新发展

一、 历史沿革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早在1990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其中关于掩饰隐瞒贩毒收益的规定为我国反洗钱立法奠定了基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19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当时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三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

进入21世纪后,随着国际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和国内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形成了目前洗钱罪的七种上游列举犯罪的框架。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于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预防监控涉税犯罪、防止税收流失也有重要意义。

2018年至2019年,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评估,指出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受益所有人等制度供给存在不足等问题。为应对国际评估要求和适应国内反洗钱工作新形势,我国启动了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

反洗钱法修订工作历时多年,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启动反洗钱法修订的研究论证;2020年6月,反洗钱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同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审议后报送国务院;2024年1月,反洗钱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新反洗钱法的主要特点

新反洗钱法共7章65条,相比原法的37条有了大幅增加,体现了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新法在保持原有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洗钱犯罪的特点和监管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和创新。

第一,完善了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表述。新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表述,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规定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这意味着任何犯罪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只要对其进行“清洗”,都可能构成洗钱罪。这一修改扩大了反洗钱的规制范围,为打击新型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了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新反洗钱法完善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明确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和程序。新法把"客户身份识别"修改为"客户尽职调查",规定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履行的情形和执行要点,强调持续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延长至10年。

第三,扩大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新法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商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这是我国反洗钱监管从金融业向特定非金融行业延伸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构建更加完整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第四,强化了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协调配合机制。同时,新法强化了对反洗钱义务主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第五,加强了反洗钱国际合作。新法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我国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六,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新法按过罚相当原则设置分级处罚标准,综合运用警告、罚款、限制经营等多种措施。同时,新法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三、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最新发展

随着新修订反洗钱法的实施,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第一,监管理念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新反洗钱法通篇贯彻了"风险为本"原则,明确了反洗钱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这一转变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根据自身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监管范围从金融业向特定非金融行业扩展。新法首次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监管从金融业单一领域向多领域扩展的重要转变。这一扩展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构建更加全面的反洗钱防控网络。

第三,监管手段更加智能化和科技化。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我国反洗钱监管手段不断创新。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大数据、AI技术应用,实时监测可疑交易,区块链技术助力跨境资金溯源,提升透明度。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反洗钱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第四,监管合作机制更加完善。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海关、税务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机制。同时,我国积极对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标准,跨境信息共享机制加速落地。

第五,监管处罚力度显著加强。新反洗钱法大幅提高违规处罚标准,倒逼机构强化内控,重点聚焦"受益所有人识别"、"虚拟货币交易监控"等薄弱环节,要求金融机构穿透复杂股权结构,严查高风险领域资金流向。

第六,监管重点向新型洗钱风险倾斜。随着虚拟货币、网络支付、"跑分"平台等新型洗钱手段的出现,监管重点逐渐向这些领域倾斜。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部分:反洗钱与相关领域的联动关系

反洗钱工作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外汇监管、税收征管等领域紧密相连,形成一个多维度、协同作战的金融安全防线。

一、 反洗钱与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是反洗钱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洗钱风险具有基础性作用。根据2024年11月1日实施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该办法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虽未满足前两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与反洗钱工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通过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可以穿透复杂的股权结构和法律安排,识别真正的资金控制人,有效防范利用空壳公司、离岸公司等进行洗钱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来源可靠的相关信息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第二,为反洗钱调查提供信息支持。受益所有人信息是反洗钱调查的重要线索和证据来源。当发生可疑交易时,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追溯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提高反洗钱调查的效率和精准度。

第三,促进反洗钱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这种信息共享机制为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四,强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新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这些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需要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例如,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客户进行房地产交易、公司设立等业务时,应当识别和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二、 反洗钱与外汇监管

反洗钱与外汇监管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方面具有共同目标,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协调配合关系。

第一,监管目标的一致性。反洗钱关注资金来源,着重打击洗钱犯罪行为,而外汇监管更关注资金流动,重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但二者均坚持"风险为本",将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和打击内容。这种目标的一致性为两者的协调配合提供了基础。

第二,监管职责的明确分工。根据国务院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安排,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监管职责,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三,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在开展反洗钱调查时相互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洗钱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反洗钱调查中发现涉及外汇违法的行为,也应当及时移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跨境资金监管的协同。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的提高,外汇管理也要落实反洗钱监管要求,将国际通行的反洗钱理念转化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的制度规则。未来,伴随着外汇领域高水平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汇管理将逐步对标国际监管规则,强化反洗钱审核,实现跨境资金反洗钱管理和真实性审核的动态统一。

第五,监管措施的联动。在监管实践中,反洗钱与外汇监管措施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例如,对于涉嫌洗钱的跨境资金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限制资金汇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等措施;反洗钱部门可以对相关账户进行冻结、调查等。

三、 反洗钱与税收征管

反洗钱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两者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洗钱与逃税的密切关联。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而被洗的钱一般是不会纳税的,洗钱常被用于掩饰逃税所得资金的非法来源。不法分子通过逃税获取非法资金后,为使其合法化,会借助洗钱手段。

第二,反洗钱在反逃税中的作用。国务院"三反"机制要求反洗钱部门将涉税犯罪作为遏制和打击的对象,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嫌逃税的案件线索并协助税务部门追查涉税洗钱的资金交易,充分发挥反洗钱在反逃税中的作用。这种协同机制有助于提高反逃税工作的效率。

第三,资金监测的互补性。银行对个人账户单笔或单日收支超过五万元的交易要按规定上报交易信息,目的是识别可疑资金。这些信息不仅用于反洗钱监测,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税源监控数据。一旦反洗钱方面发现问题,会将数据共享给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部门。

第四,特定行业的双重监管。某些行业既涉及反洗钱监管,也涉及税务监管,如房地产、贵金属交易等。这些行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涉及大额资金交易,容易成为洗钱和逃税的渠道。因此,对这些行业的监管需要反洗钱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

第五,法律责任的竞合。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收入申报纳税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洗钱罪与逃税罪,面临双重刑事处罚。这种法律责任的竞合体现了反洗钱与反逃税的协同打击作用。

 

第四部分:反洗钱所涉及的刑事犯罪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反洗钱涉及一个由上游犯罪、核心的洗钱类犯罪以及关联犯罪构成的犯罪体系。

一、 反洗钱的上游犯罪

如前所述,新反洗钱法已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展至所有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上游犯罪依然是原《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犯罪,它们是洗钱活动最主要的“黑钱”来源:

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洗钱罪最早的上游犯罪之一,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各种与毒品相关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产生的巨额非法收益往往需要通过洗钱手段使其合法化。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需要通过洗钱进行"洗白"。

3.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以及各种恐怖活动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恐怖组织为了维持其活动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往往通过洗钱手段获得和转移。

4.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巨大,是洗钱犯罪的重要上游犯罪之一。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涵盖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多种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往往通过复杂的洗钱手段进行转移和隐匿,以逃避法律追究。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货币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多种犯罪。这类犯罪往往直接涉及金融领域,其违法所得更容易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

7.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则包括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是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其违法所得的洗钱行为对金融秩序的危害尤为严重。

二、   洗钱相关犯罪

1.洗钱罪。

洗钱罪是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但“明知”的认定不要求确切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细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资金是犯罪所得即可。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与洗钱罪密切相关的罪名,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与洗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七类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可以是任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涉及外汇的犯罪

涉及外汇的洗钱相关犯罪主要包括逃汇罪和非法买卖外汇罪等。

1.逃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经营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涉及税务的犯罪

涉及税务的洗钱相关犯罪主要包括逃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1.逃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反洗钱法定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反洗钱的法律依据与监管框架

根据新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这是律师事务所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法律基础。

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8月1日联合公布了《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司规(2025)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反洗钱义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为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框架。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律师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发现律师事务所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执业活动并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等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全国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制定并督促落实律师行业反洗钱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律师行业反洗钱自律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洗钱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当事人尽职调查、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部审计和检查、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等制度。

1.洗钱风险评估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评估本所洗钱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管理和降低已识别的洗钱风险。洗钱风险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发生变化,或者即将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新技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洗钱风险。

2.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当事人尽职调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三)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或者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当事人特征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确定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

3.资料保存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当事人身份资料、业务档案以及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委托书、收费凭证、证据材料、调查材料、有关法律文书等。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委托代理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4.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当事人或者委托事项涉及其他公民、组织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应当依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律师事务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应当按照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5.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律师事务所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操作规范

律师事务所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环节,《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1.尽职调查的情形

根据《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以下情形下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事项法律服务;有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活动;对先前获得的当事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2.尽职调查的方式和内容

律师事务所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可以通过查验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受益所有人信息等方式,识别、核实当事人以及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留存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等相关信息。由他人代理办理委托的,还应当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

3.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对于存在高风险情形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根据《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特征、委托事项内容、资金或者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事项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犯罪人员;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当事人委托的经营融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明显异常的;其他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情形。

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包括: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委托代理事项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加强对当事人以及委托事项的监测分析;提高对当事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审查和更新频率;与当事人建立、维持委托关系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前,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意。

4.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对于洗钱风险较低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律师事务所结合当事人特征、委托关系、委托事项性质等,经过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具有充足理由判断当事人、委托事项的洗钱风险较低时,应当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律师事务所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时,至少应当核实、记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

5.第三方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依托第三方开展当事人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仍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6.尽职调查的法律后果

律师事务所发现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经进一步核实后,仍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应当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当事人拒不配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合理的当事人尽职调查措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拒绝提供或者终止法律服务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六部分:律师在反洗钱领域的业务拓展

一、律师提供反洗钱合规咨询服务

律师在反洗钱领域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合规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洗钱风险。

1.反洗钱合规体系建设咨询

律师可以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等客户提供反洗钱合规体系建设咨询服务,包括:

(1)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协助客户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保存等各项制度。

(2)  反洗钱组织架构设计:协助客户建立反洗钱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分工,设立反洗钱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3)  反洗钱工作流程设计:协助客户设计反洗钱工作流程,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流程、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流程等。

2.反洗钱风险评估服务

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反洗钱风险评估服务,帮助客户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

(1)  洗钱风险识别:通过对客户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类型等进行分析,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点。

(2)  洗钱风险评估:运用风险评估工具和方法,对识别出的风险点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控制措施建议: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帮助客户降低洗钱风险。

3.反洗钱培训服务

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反洗钱培训服务,提高客户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1)  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向客户介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等。

(2)  反洗钱实务操作培训:向客户介绍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实务操作技能。

(3)  案例分析培训:通过分析典型洗钱案例,提高客户对洗钱手段和特点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二、律师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业务

律师在反洗钱领域的尽职调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尽职调查

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1)  身份识别: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的营业执照等。

(2)  受益所有人识别:识别和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特别是对于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客户。

(3)  业务背景调查: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信息,评估洗钱风险。

(4)  交易背景调查:了解客户委托事项的目的和性质,识别可疑交易。

2.专项反洗钱尽职调查

律师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开展专项反洗钱尽职调查:

(1)  并购交易中的反洗钱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交易中,对目标公司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评估目标公司的洗钱风险,包括其客户群体、交易记录、内部控制制度等。

(2)  金融机构反洗钱尽职调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评估其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  特定行业反洗钱尽职调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贵金属交易商、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特定行业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评估其反洗钱风险和合规状况。

3.反洗钱尽职调查的方法和程序

律师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以下方法和程序:

(1)  制定调查方案:根据调查目的和对象特点,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方法和程序。

(2)  收集和分析资料:通过查阅文件、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3)  风险评估:根据收集的资料,评估被调查对象的洗钱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4)  出具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出具详细的调查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

三、律师参与反洗钱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

律师在反洗钱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1.反洗钱行政争议解决

当客户面临反洗钱行政处罚时,律师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1)  行政处罚应对:协助客户应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

(2)  行政复议:如果客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律师可以代理客户申请行政复议。

(3)  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争议,律师可以代理客户提起行政诉讼。

2.反洗钱刑事辩护

当客户涉嫌洗钱犯罪时,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

(1)  侦查阶段辩护: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服务。

(2)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3)  审判阶段辩护: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

 

第七部分:总结与展望

通过对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的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从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到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再到2024年反洗钱法的修订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单一到综合的发展历程。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体现了"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扩大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为我国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反洗钱监管体系不断健全。我国已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金融监管部门、外汇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海关、税务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随着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我国反洗钱监管从金融业向多领域扩展,监管网络更加严密。

第三,反洗钱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开展国际合作等措施,我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四,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面临新要求。随着新反洗钱法和《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律师事务所正式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需要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这对律师行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五,律师在反洗钱领域大有可为。律师不仅要履行自身的反洗钱义务,还要为客户提供反洗钱合规咨询、尽职调查、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律师的专业服务对于提高社会整体反洗钱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展望未来,我国反洗钱工作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

第一,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随着新型洗钱手段的不断出现,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制度能够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虚拟货币、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领域,需要制定相应的反洗钱规则。

第二,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洗钱犯罪具有跨境性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应当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跨境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

第三,提升反洗钱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的效率和精准度。建立智能化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实现对可疑交易的自动识别和预警。

第四,强化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贵金属交易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标准,提高这些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五,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反洗钱专业能力。

总之,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律师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提供反洗钱专业服务,为我国反洗钱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