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7.2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5.90元/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以上不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的项目和个人缴纳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