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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下被保险人保护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日期:2026-01-16     作者:黄晶(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为求偿权制度是保险法基本制度之一,保险人能否获得以及实现代位求偿权是其向被保险人理赔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实务中被保险人是否适当履行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义务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较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本文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下被保险人应如何履行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义务展开讨论。

确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下被保险人履行保护代位求偿权义务应当依据《保险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此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保险人对此有合理指示的,应当依照保险人的指示履行该义务,最后依据《海商法》《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被保险人对于该义务的履行。

1、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护代位求偿权义务

保险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履行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义务有具体约定的,被保险人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保险人通常会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者第三者责任方起诉,否则保险人对于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此项合同义务下,被保险人应像一个未投保人一样即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申请财产保全和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中断对于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的诉讼时效,并不以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而中断,时效只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才中断。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货损出现时应向承运人发出索赔通知,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依据保险合同向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发出索赔通知,都不会中断其对于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的诉讼时效。

2、依照保险人合理指示履行保护代位求偿权义务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作出了合理指示的,比如向被保险人发出指示对于承运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被保险人也应当依照保险人的指示履行该项义务。

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护代位求偿权义务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此也没有明确指示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下被保险人仍负有保护保险人履行代位求偿权的义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依据该规定,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但此处“尽力协助”不应解释为被保险人有开始法律程序的义务(见《海上合同保险法详论》,汪鹏南著)。

被保险人虽负有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但由于保险理赔的及时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理赔并不能以被保险人已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下被保险人应自始至终谨慎对待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保护。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建立之时,被保险人就应当注意不得放弃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即使在保险人拒赔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仍未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赔偿义务的,其仍应当履行保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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