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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价格战或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源:上海商报     日期:2012-09-03     作者:周敏    阅读:5,797次
 上月中旬,京东商城发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电商“三国杀”,近日,苏宁易购再次将价格战延伸到3C领域,由此引发的相关消费维权投诉接踵而来。电商大战的背后究竟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是涉价格欺诈、还是涉嫌不正当竞争。日前,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国际投资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一场法律研讨会,试图从上述不同角度剖析此次事件。
疑问一:
价格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
    在此次大战中,电商之间的定价竞争成为讨论焦点,但事实上似乎又没有发生低于成本价的行为。那么,电商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又是否会形成价格垄断?
    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徐明妍律师认为,掠夺性定价是一种自废武功再把其他人排挤出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经过后期的价格跟踪和价格成本测试才能判断。在她看来,此次混战中根本不存在成功实施掠夺性定价,“这里面没有一个企业拥有绝对的势力,产能不能覆盖所有的需求,市场集中度不够高,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变化频率快。”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潘志成律师则表示:“如果这次电商价格混战后,双方经过几轮的博弈,最后只有满足市场、价格信息交换的行为,价格最后固定或上升了这些构成要件,我们才能够去认定其中是否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也就是说,若企业降价没有抬升自己的价格的危险性,仅仅损害其他竞争者或供应商利益,那么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不违反反垄断法。
    上海律协国际投资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忠律师表示,如果电商真的兑现降价承诺,以进货价销售商品,加上物流、店铺等成本,很可能就是低于成本价进行的销售,从直接的表面证据来看,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价格法,“那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相应的制裁,给予处罚,包括价格法里面可以处罚到违法所得5倍的处罚额。从其他经营者来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为他所受的损失进行索赔。这个损失如果不能证明的,那就是实施不正当行为这一方的收益作为赔偿额。”
疑问二:
价格欺诈或涉虚假广告宣传
   电商纷纷喊出“零毛利”、“全部低10%”、“双倍返回差价”的口号,但很多消费者却在网上反映自己遭遇先涨价再降价”、“订单成功却商品永远缺货”。最近,各地消费者对电商的投诉量也有所暴增。
    林忠律师认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若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多付价款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责任,“假如你这边承诺说我一定要比国美、苏宁便宜,出于信任我没比较就买下来,回过头发现国美、苏宁的价格更低,消费者就是可以直接索赔。”
    显然,电商进入两难境地,假若未兑现承诺,电商显然存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在参与研讨的律师们看来,若是如此,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比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虽然这次电商行为可能触犯多种行为,但企业应该谨慎一点,不要以为没有人抓得到你,总有一款适合你。”徐明妍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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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要插手各有看法
    在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茂忠律师看来,电商行业市场比较快,可能消亡也非常快,对于这些行业,政府不适宜太多干预,“能不管就不管,市场只要能管了政府就少插手。”商报记者注意到,研讨会上多位律师持有和他类似的观点。
    潘志成律师建议,政府等部门要审慎执法,不要过度阻吓这种降价行为,如果是错误的商业行为,市场自然有校正能力,但是如果政府误抓了一个本身对消费者有利的行为,市场是没有校正这种错误执法的能力。
    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表示,无论是从反垄断法还是价格法、广告法的角度,政府应该是介入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行为。
    他认为,不管是从网络交易和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赋予的商务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权限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目前法律个体救济跟公益诉讼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可以竞争,但要合乎法律有序竞争,所谓的派出价格员,我承诺比你低10%,你1块我就0块,这样的行为就应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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