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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立法约束城管机关行政执法方面的裁量权

    日期:2008-07-30     作者:陈先锋    阅读:1,067次
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不得辱骂、威胁、推搡、殴打当事人,不得损坏或者违法销毁当事人的物品……这是《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
案修改稿)提出的。

    根据专家、网民等各方意见进行修改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29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限制和约束了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裁量权。按照草案,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参与条例修改工作的专家对记者说,城管执法不得偏重处罚,应当将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教育。为此,草案规定:“城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管制措施。”

    此外,为有效管理流动商贩,变“堵”为“疏”,草案还增加了一条新内容:“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区域设置临时经营场所,引导流动商贩在规定的时段内入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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