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省政府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作出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我省将在党政机关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省委、省政府最近出台一系列举措,对专项治理工作作出部署。
据了解,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为璐任组长,副省长李秀领任常务副组长。
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做出安排,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握特点、吃透政策,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开展;强化督查、严明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在严明专项治理工作纪律方面,电视电话会议强调了三个问题:一是我省省、市、县、乡党委和国家机关换届期间,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本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二是中央治理公务用车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三是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
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一定要有“向自己开刀”的勇气,坚定信心,务求实效。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案和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提出了专项治理的任务、措施和时限,明确了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我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于今年12月底前结束,将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工作方案还对治理工作涉及的有关政策,如违规车辆的认定和处理、越野车的管理、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杨剑华陈浩)
海南明确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 超标车一律收缴
关注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
依据今年中央新出台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我省确定了这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界限。
治理8方面问题
根据中央要求和我省公车治理方案,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8个方面的问题,即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规定借车、换车,摊派款项购置公务用车,擅自接受赠车,摊派转嫁运行费用,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
其中,违反规定借车、换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该方案还明确,要把开展公务用车治理与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节约、有利于廉政的原则,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对已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方和单位,也要对现有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登记自查,违反规定的予以纠正处理。
如何认定违规车辆?
违规车辆的认定,主要依据今年中央新出台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2004年我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编管理的规定》。对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照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照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对超标车的认定,今年中央新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
据了解,公务用车分为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的原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新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清理出的违规车辆如何处理?
对清理出的违规车辆要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处理。对按照原有规定、经过批准购置使用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使用的超标车,一律收缴,再予以调剂使用或公开拍卖;对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的编制要求,并按规定经过批准和报省纪委备案。
对超编车,一般由小汽车定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剂给新组建单位或缺编单位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公开拍卖。对接受的捐赠车辆纳入编制管理,如属超标车按前述原则处理。对摊派款项购买的车辆,一律先予以收缴,再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规换车、借车的,须经报批后再予以换回退回。
对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
党政机关能不能配备越野车?
依据中央的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省直单位确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配备越野车的,必须在编制内安排,严格执行配备标准,并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市县四套班子及承担抢险救灾、特殊执法任务或在山区执行工作任务的单位,可配备1—2辆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执行配备标准并纳入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记者魏如松 通讯员杨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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