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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贷律师费”看银行乱收费特权

    日期:2007-01-25     作者:南京晨报    阅读:1,607次
    

银行请律师来审查购房者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以规避风险,却强迫购房者为此“埋单”。经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努力,这一持续8年之久的不公平做法,终于在北京被画上了句号。此举意味着,今后在北京市办理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不必再为最高达贷款总额千分之三的律师费埋单了。(1月24日《中国青年报》)

银行请律师帮助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其目的在于为银行规避风险。律师既然是为银行服务,那么银行就应该支付相关费用,不能将收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看,道理是多么简单而清晰,可银行愣是强行收取了8年,而且全国其他地方仍在继续收龋既然“律协和银行业协会均承认上述收费惯例不妥”,那么,“房贷律师费”实际上就可以被定性为“乱收费”。

在执法部门治理乱收费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的是“退还多收费用”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加“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可到了银行这儿就完全不一样了:其一,乱收款项无须退还;其二,无须承担任何乱收责任;其三,完全可以再发一块大勋章,以奖励其“为了减轻群众负担”而主动采取的高尚“行业自律”行为。———同样是“乱收费”,对待上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一方面想收就收,另一方面不收全靠“自律”,如此进退自如,想不乱收费肯定都难———当然,在银行的字典里,也许根本就没有“乱收费”这个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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